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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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比较
一、所得税中的相关定义
各国在对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分类时有所不同: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而我国则将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
它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2.时间性差异。
它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我国《会计制度》使用了时间性差异这一概念。
3.暂时性差异。
与我国不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09号公告(FAS;109)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公告(IAS;12)中,都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它是指在资产负债表内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4.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的区别。
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并非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是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或费用角度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差异。
暂时性差异则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
它是指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财务报表上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该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或列示
的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纳税金额或可抵扣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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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会计的比较
1.主要会计处理的选择。
①应付税款法。
该方法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这一方法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其所得税费用与收入不配比,资产负债表也未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与负债的真实情况。
②递延法。
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
③损益表债务法。
该方法与递延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
它以损益表为基础,侧重于时间性差异,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本期所得税费用。
在核算时,先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适用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对以前递延税款的调整数),然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轧出本期的递延税款。
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该方法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也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但它更侧重于暂时性差异,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将其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计算时,它首先算出资产负债表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轧出损益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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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处理永久性差异时,基本上都是采用应付税款法,但是对于暂时性(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却各不相同。
美国FAS109明确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暂时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6年修订的IAS12中规定禁止采用递延法,而要求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递延所得税。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则允许企业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递延法和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
但在实务中,为了核算上的简单易行,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选用的都是应付税款法,损益表债务法和递延法并未得到有效的推广和。
2.财务报表列示的差异。
美国FAS109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披露的应付所得税应报告为一项流动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必须以流动性项目和非流动性项目予以分别列示。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将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开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当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分开来;与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应在损益表内按其主要组成部分单独披露。
我国则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借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负债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贷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并应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
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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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亏损抵免及备抵计价账户。
企业如果发生经营亏损,一般情况下国家为了鼓励其,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这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对于这一差异,可视为亏损当期的所得税利益,但是否应将之确认为所得税收益并相应地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各国有着不同的做法。
美国FAS109规定,对某年度发生的营业亏损,在预期以后可发生足够的应税所得予以抵扣时,应将之在当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确认为所得税收益。
IAS12规定,如果很可能获得能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时,对于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在向后期结转时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则并未将经营亏损所产生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视为一项所得税收益,在发生的当期并不做相关会计处理,既不确认所得税收益,也不记入递延税款的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