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凌云公寓东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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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凌云公寓东区公租房
申租指南
(中低收入家庭)
高新区凌云公寓东区租赁申请按照《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2]76号)、《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政发[2011]107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4〕118号)和《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高新办[2014]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为了使您对上述政策有基本了解,特介绍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房源情况
注:①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且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选择参照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也可按公租房有关规定申请配租公租房。
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配租期间所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按标准租金
计收。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配租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最长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标准租金的2倍计收租金。
③配置太阳能设施的住房,另按户收取设施费用,为15元/月。
二、配租原则
(一)申请人口1-2人,配租一室户住房为主;申请人口3人及以上的,配租二室户住房;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住房。
(二)申请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优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之后,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社、经发、社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剩余房源和申请人员数量制定配租方案,实行分类配租。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租赁凌云公寓东区公租房:
(一)申请人已取得高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二)已婚家庭(含离婚带未满18周岁子女满两年或丧偶带未满18周岁子女);单身人士申请需年满35周岁。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155元)。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和高新区(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或自有住房、承租公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或赠予的应当计算在内)。
四、申请规定: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二)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家庭由持证人申请,家庭拥有房屋的,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申请。
(三)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截止日前未按规定提交《申租审批表》或相应证件及资料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四)申请时已享受高新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次月,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五、申请登记地点和日期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登记。
(一)申请登记地点:
(二)申请登记日期和受理时间:
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以受理点收到符合要求的完整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
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六、申请操作流程
1、申请登记
2、初审评分
3、资格复核
6、办理入住 5、选房配租 4 、核准公示
七、需提供的资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下
列资料、各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1. 《申租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
出所出
具的证明。
有跟父母、子女或孙(外孙)子女合并计算
建筑面积情形的,需提供相关人员的户口薄和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附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民政部门鉴证的离婚协议)。
4.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丧偶证明(应注明身份证号、明确到村的出生地)。
5.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①自住私房的,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或购房合同。
②承租公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
③在5年内住房转让或赠予的,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和契税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十二个月收入证明及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无需再另行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7.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特别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供资料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凡被查出弄虚作假瞒报的情形,取消准租资格,并解除租赁合同、退出住房,而且享受租金减免的按市场租金标准另补缴承租期内租金。
此外,在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者中选择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还应退回政府租金补贴。
骗租行为计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负。
2、申请人获得准租资格,选房后放弃租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放弃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申请人自取得准租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评分说明
①持有《低保卡证》或《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三证》)的家庭成员与申请家庭成员不一致的(除未成年子女和配偶外)评分时不能享受附加分;持有《三证》有效期在申请截止日内的符合条件的才能在评分时享受附加分。
②按残联发[2008]10号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通知和残联厅[2009]114号函提供第二代残疾证的下列等级属重度残疾: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一级至二级。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分标准:
注:1.本表二级指标分值不能重复叠加,每项以最高分值计分;
2.上述评分时间计算至申请截止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