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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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

南京邮电大学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

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我校处级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

作,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

业化,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权限

(一)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校所有处级党政干部均由学

校党委按照本规定选拔任用。

(二)全校处级党政干部,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干部工作。

第四条职务、级别和待遇

(一)处级党政干部职务分为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序列分为正处级领导职务、副处级领导职务;处级非领导职务分为正处级调研员、副处级调研员,正处级和副处级组织员、纪检员、统战员、监察员等。

(二)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应与所在岗位相对应。

(三)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年满58周岁,一般应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后原待遇不变。年满60周岁,必须免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任期

(一)处级党务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任期三年。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聘)期。

(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用参照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但不规定任期。

(三)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开选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公开选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处级党政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得到群众公认。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

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选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选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

(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选拔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在下级基层单位担任领导工作的经历和与其所任领导职务相应的职称要求。

(四)应当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从后备干部中产生。重视选拔妇女干部和从党外优秀人才中选拔干部。

第十条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参照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执行。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

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

照拟任职务推荐。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包括:

(一)本单位相关人员。

(二)相关单位负责人。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四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当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不是

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表、测评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表、测评表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可多于拟任职务数。

第十九条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民主推荐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后备干部

第二十条党委按照与在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定的比例建立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处级后备干部在群众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经组织部门考察后,报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处级后备干部选定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换岗交流,或选派到地方或兄弟院校挂职、任职。

第二十二条处级后备干部的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委组织部建立处级后备干部档案,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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