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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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

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

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

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

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

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

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

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

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

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

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

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

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

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笔者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

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

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

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行政诉讼法对时效的中止有着明确

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

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解释进一步将中止的原因

扩大到“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并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

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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