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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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提案制度是指为建立并维持一个持续、开放性的沟通渠道,鼓励员工参与生产经营与管理,激发员工主动、自发地提出建设性创意的活动。

第二条提案的种类

按照提案的范围和解决提案措施的不同分为改善类提案和发现类提案两个类型。

第三条推进组织

总裁室工业工程组总体规划与督导集团提案制度管理活动,子公司设立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和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以负责具体、有效推进提案制度管理活动,具体组织职责详见《改善管理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四条提案制度适用于建龙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提案制度流程

第一节改善类提案

第五条改善类提案的范围

凡是有关公司生产、技术、设备、采购、销售、财务、人力、安全、卫生及环境等方面提出的具体、可行、富于建设性的改善措施都适用。

第六条提案的提出

1、提案人,是指全体员工。提案人通过网上运行系统创建改善类提案表,没有网络运行系统的单位的提案人需填制提案表(见附件五)。

2、提案须于提案构想完成后、实际进行改善前提出;

3、被提案单位,是该项提案所涉及的改善事项的实施单位。若对提案实施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由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判定。

4、改善类提案分为业务内提案、业务外提案、CDA改善提案和跨公司提案。属本身职务范围内的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即业务内提案,直接送交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若属于本公司其他厂处职责范围的提案,即业务外提案,送交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处理。未设立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的单位,提案均送交至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处理;若属于其他公司职责范围的提案,即跨公司提案,送交被提案单位所在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处理。

第七条提案的受理

1、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或各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收到提案后,负责研判提案是否符合受理规定。如经判定属于不受理事项,应说明理由并呈送事务小组组长核定后退回给提案人;如经判定属于受理事项,应及时送交被提案单位进行初审。

2、被提案单位收件后,应办理审查工作,如对该提案是否受理有疑义时,应再与原移送的事务小组共同研讨确定,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以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的判定为准。

3、不予受理的事项

(1)属于人身攻击和批评、抱怨性质而不具建设性的建议;

(2)无具体内容的建议;

(3)发现与以前受理的提案或已立项专案雷同者;

(4)提案前已进行中或完成的改善工作(属自主管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改善提案必须在厂处发表会之前提出);

(5)有关福利措施、待遇制度及工作时间的建议;

(6)被提案单位内已有类似的构想,但受某种限制不能实施,其不能实施的原因能给予合理解释或证明的建议;

(7)属于既有的规定、作业标准或一般例行性业务,其所提的工作方法或技术毫无创新的建议。

(8)其他。

4、提案的受理工作必须在一周内完成。

第八条提案审查

1、提案审查分初审、复审。被提案单位收件后应进行初审,初审之后进行提案实施,提案实施完成后由被提案单位评审小组进行复审。初审和复审的标准按照“附件六”《改善类提案审查表》执行。初审和复审均务必在两周内完成。

(1)初审判定为不采用的提案,应说明理由呈送一级主管核定后,由本厂处事务小组直接退给提案人,不再进行复审。若提案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报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处理。

(2)初审判定为采用的提案,于实施完成后进行复审;若在改善进行过程中,因受相关条件限制无法或不须实施而改判不采用时,应说明理由呈送一级主管核定后,送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或各厂处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确认后直接退还提案人。

2、提案审查的核定阶层如下:

3、提案审查人员不得为原提案人。

4、在一年内不能实施完成的提案不予采用。

5、若提案尚须其他有关单位协助配合方能实施者,应送请有关单位协助审查。

6、从提案依创意性、实施努力程度、完整性、应用范围、年净效益等方面判定提案初审和复审分数。

7、初审判定采用的提案,被提案单位应注明预定实施日期。

8、若原判定不采用的提案,日后因环境改变或排除限制条件,而由被提案单位于原提案日期之后一年内依提案构想予以实施者,提案人可重新提出该提案。

9、被提案单位与协办单位审查意见不同时,可提交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重审。

10、公司改善管理委员会事务小组对初审和复审结果有异议时,可会请有关单位协助审

查或直接审查。

第九条改善类业务内提案处理流程参考“附件二”,改善类业务外提案处理流程参考“附件三”。

第十条跨公司提案处理流程参考“附件四”。

第十一条提案实施与追踪

采用的提案,被提案单位应予以实施,改善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提案给予适当督导与追踪。有提案网络运行系统的单位,每月由系统自动跟催实施检讨情况,没有提案网络系统的单位要求提案实施单位于提案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向事务小组提报《采用提案实施检讨表》(采用提案实施检讨表见“附件七”)。

第十二条改善类提案的奖励

1、提案奖:提案经受理后依审查结果给予奖励。

(1)不采用:赠送纪念品一份。

(2)采用:实施完成经复审后,依下表级别给予奖励。评分与奖励对应表如下:

(3)跨公司提案由提案人所在公司给予奖励(跨公司特优提案奖励见本条款第6项)。

(4)被提案单位采用且开始实施的提案,若因受相关条件限制无法或不须继续实施时,给予提案人一份纪念品。

(5)数人共提一案,其奖金平分。

2、提案人为一级主管(含)以上者,不发放提案奖。

3、个人参与奖:每年依下表评点方式,各公司分别计算主提案人上一周期年经复审完成提案的累计点数,依累计点数高低,各取前十名(同名次者增额录取),于各公司年终总结暨表彰大会上或第一季度公司级发表会上公开表彰,每人奖励200元。评点方式如下表:

4、集团推行绩优单位表彰

集团对各板块评奖,每年办理一次推行绩优单位表彰,根据各板块推行情况从板块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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