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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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线路电涌保护器的连接导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GB50343 中 6.5.3 条第 2 款 的规定。
第六节 接地 3.6.1 若预计将来会有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应在设计时 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 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连接,建筑物应构成共用接地系统。 3.6.2 电气和电子系统不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 3.6.3 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连通时,应将其接 地装置互相连接。
附件 1
上海市建设项目 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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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统一本市的防雷设计审核要求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第二章 防雷设计审核的依据和内容 2.1 防雷设计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 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 法》及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以下简称“GB50057”); 3. 《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 》( GB50343 - 2012 , 以 下 简 称 “GB50343”); 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以下简称 “GB50601”); 5.《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1,以下简称“21714.1”); 6.《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 以下简称“21714.3”); 7.《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以下简 称“21714.4”);
3.3.4 接闪带应按 GB50057 附录 B 的规定沿建筑物顶部易受雷击的部位敷 设;当建筑物高度超过相对应的滚球半径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 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 外。
3.3.5 明敷接闪器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下表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
SPD。 3.5.6 置于户外的摄像机信号控制线的输出、输入端口均应安装 SPD。 3.5.7 消控室与“119”报警指挥中心之间联网的进出线路端口应安装 SPD。 3.5.8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前端(与光伏板连接端)应设置直流电涌保护器。 3.5.9 电源电涌保护器连接导线最小截面积宜按 GB50343 中表 6.5.1 取值。
宜小于150mm。
布置方式
扁形导体和绞线固定 单根圆形导体固定 支架的间距 (mm) 支架的间距 (mm)
安装于水平面上的水平导体
500
1000
4
安装于垂直面上的水平导体
500
1000
安装于从地面至高 20 m 垂直面上的垂直导 体
1000
1000
安装在高于 20 m 垂直面上的垂直导体
500
1000
3.3.6 屋顶上永久金属物作为接闪器(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时其材料规格
应符合 GB50057 第 5.2.7 条及 5.2.8 条的规定。
3.3.7 如屋面采用夹有非易燃物保温层的双金属板作为接闪器,如下面有易
燃物品时,其夹层物质必须是非易燃物且选用高级别的阻燃类别,上层金属板的
厚度应满足 GB50057 中第 5.2.7 条第二款要求。
第四节 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3.4.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具有危险爆炸环境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 防闪电感应的措施,并应符合 GB50057 第 4.2.2 条和第 4.3.7 条规定。 3.4.2 建筑物内设有等电位连接的接地干线时,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 不应少于两处。
第五节 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 3.5.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3.5.2 所有进出建筑物的导电物(包括金属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弱电线缆 的金属屏蔽层、光缆的加强筋等)均应在 LPZ0A 或 LPZ0B 区与 LPZ1 区界面处
>=5
B >=12.5
>=40
>=30
>=20
>=10
C
>=10
>=30
>=20
>=10
D
>=6.5
>=30
>=20
>=10
2.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所保护设备的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 电梯机
房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配电柜处应选用电压保护水平不大于 1.5kV 的电涌
保护器。
3.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建筑物的低压配电进线处、屋顶(室外)用电设
3.3.14 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上人屋面(停车场、休闲场所等)应处于接闪 器的保护范围内并设置防雷警示标识。
3.3.15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 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 筑物内的。 2)引下线 3 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 50kΩm,或敷设 5cm 厚沥青层 或 15cm 厚砾石层。 3)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 2.7m 以下的导体用耐 1.2/50μs 冲击电压 100kV 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 3mm 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保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护 冲击放电电流或标称放电电流 标称放电 标称放电 标称放电
分 (KA)电 流 电 流源自电流(KA)级 LPZ0A
LPZ0B
LPZ1 (KA) (KA)
引入
引入
引入
10/350us 8/20us 8/20us
8/20us
A >=12.5
>=40
>=30
>=20
>=10
3.3.13 第二类及第三类高度超过 60m 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m 的部位应防侧击雷;防侧击雷应符合 GB50057 中第 4.3.9 条第二款以及第 4.4.8 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120m 时,除满足以上条件的部位防 侧击雷之外,120m 以上高度均应防侧击雷。
第三节 防直击雷措施
3.3.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
3.3.2 建筑物屋面接闪器一般情况下应明敷。设计暗敷时应符合 GB50057
第 4.3.5 条第一款、4.4.5 条第一款的规定。
3.3.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网),当难以装设
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应符合 GB50057 第 4.2.4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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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保 护面 0.5m 以上时,应装设接闪器。
3.3.12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于滚球半径(第二类防雷 建筑物 60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45 m)的建筑物,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 相应滚球半径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 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3.3.8 建筑物玻璃天窗或玻璃屋顶的接闪器应明敷,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建
筑物相应防雷分类的网格尺寸。当玻璃天窗或玻璃屋顶仅采用接闪杆保护时,玻
璃应通过雷击冲击试验。
3.3.9 幕墙金属框架应按 100m2 划分网格,网格角点与防雷系统连接,形成
电气贯通,电气连接处的直流过渡电阻不应大于 0.2Ω。
3.3.10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及屋面太阳能集热板、光伏发电
第三章 防雷设计审核要求
第一节 设计依据 3.1.1 设计依据应符合本规定第 2.1 条内容。
第二节 防雷分类、分区和分级 3.2.1 在计算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时,应从气象部门获取建设项目所在地
3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雷击密度(Ng)。 3.2.2 建筑物防雷分类应符合 GB50057 第三章、第 4.5.1 条、第 4.5.2 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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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无条件实现以上三条时可用护栏、警告牌使接触引下线的可能性降至最 低限度。
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 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 筑物内。 2)引下线 3 m 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 50kΩm。或敷设 5cm 厚 沥青层或 15cm 厚砾石层。 3)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作均衡电位处理。 4)确无条件实现以上三条时可用护栏、警告牌使进入距引下线 3m 范围内地 面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备的分配电处、楼层配电箱、别墅住户配电箱(或电表箱)、住宅楼单元配电箱、
电梯设备、重要动力设备、医院手术室等重要场所应急照明、电子信息机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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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机房、消监控机房等)的分配电处及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 4.SPD 与被保护设备之间的线路超过 10m 时,宜加装 SPD。 5.低压配电系统中安装的SPD,其后备保护装置宜采用熔丝。 3.5.5 天馈线路和信号线路应在 LPZ0A 或 LPZ0B 与 LPZ1 区的交界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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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以下简称“DGJ08-56”); 9.《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 号); 10.专业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11.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气象主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定。 2.2 防雷设计审核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筑物防雷分类、防雷分区的划 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侧击雷防护措 施、防闪电感应措施、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防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措施、等电 位连接、接地、屏蔽、布线、电涌保护器的选择、雷击冲击试验报告(特定项目)、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特定项目)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2.3 防雷专业设计各个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1.总体设计(扩初设计)阶段应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器件表、 计算书,具体内容见附录 1。 2.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供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器件 表、计算书,具体内容见附录 2。
3.7.4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 接: 1)建筑物金属体。2)金属装置。3)建筑物内系统。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 1 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 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间隔距离的算法应符合 GB50057 中的 规定。 3.7.5 所有与建筑物组合在一起的大尺寸金属件都应等电位连接在一起,并 应与防雷装置相连。但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独立接闪器及其接地装置除外。 3.7.6 总等电位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的连接应不少于 2 处。 3.7.7 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应与所在楼层的结构主钢筋进行电气连接。 3.7.8 强弱电竖井内的接地干线(PE 或 PEN 线)应与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 进行电气连接。 3.7.9 机房内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屏蔽
第七节 等电位连接及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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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应在建筑物入户设置总等电位接地端子;在建筑物电气竖井、电子信 息机房、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游泳池及冲淋房等潮湿场所设置局部等电位接地 端子。
3.7.2 建筑物屋面用电设备金属外壳应与屋面预留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 相连。
3.7.3 穿过各个防雷区界面的所有导电物、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均应在界 面处做等电位连接。各种屏蔽结构或设备外壳等其他局部金属物也连到总体或者 局部等电位连接带。
板等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并应提供直击雷保护范围计算书。
3.3.11 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屋面物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超过以下数值时,可不
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1) 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 0.3m。
2) 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 1.0m2。
3) 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 2.0m。
要求。按规定需要做雷击风险评估的,应符合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 3.2.3 雷电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 GB50343 第 3.2 节规定。 3.2.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应按 GB50343 第 4.2 节或第 4.3
节的规定确定。按规定需要做雷击风险评估的,应符合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
7
做等电位连接。
3.5.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
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 100m 以内的管道,宜每隔 25m 接地一次,其接
地冲击电阻不应大于 30Ω。
3.5.4 低压配电系统电涌保护器的设置:
1.当无法确定建筑物所在位置雷电流强度时可按下表选取放电电流参数:
第六节 接地 3.6.1 若预计将来会有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应在设计时 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 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连接,建筑物应构成共用接地系统。 3.6.2 电气和电子系统不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 3.6.3 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连通时,应将其接 地装置互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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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 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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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统一本市的防雷设计审核要求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第二章 防雷设计审核的依据和内容 2.1 防雷设计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 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 法》及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以下简称“GB50057”); 3. 《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 》( GB50343 - 2012 , 以 下 简 称 “GB50343”); 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以下简称 “GB50601”); 5.《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1,以下简称“21714.1”); 6.《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 以下简称“21714.3”); 7.《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以下简 称“21714.4”);
3.3.4 接闪带应按 GB50057 附录 B 的规定沿建筑物顶部易受雷击的部位敷 设;当建筑物高度超过相对应的滚球半径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 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 外。
3.3.5 明敷接闪器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下表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
SPD。 3.5.6 置于户外的摄像机信号控制线的输出、输入端口均应安装 SPD。 3.5.7 消控室与“119”报警指挥中心之间联网的进出线路端口应安装 SPD。 3.5.8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前端(与光伏板连接端)应设置直流电涌保护器。 3.5.9 电源电涌保护器连接导线最小截面积宜按 GB50343 中表 6.5.1 取值。
宜小于150mm。
布置方式
扁形导体和绞线固定 单根圆形导体固定 支架的间距 (mm) 支架的间距 (mm)
安装于水平面上的水平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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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于垂直面上的水平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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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于从地面至高 20 m 垂直面上的垂直导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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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在高于 20 m 垂直面上的垂直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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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屋顶上永久金属物作为接闪器(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时其材料规格
应符合 GB50057 第 5.2.7 条及 5.2.8 条的规定。
3.3.7 如屋面采用夹有非易燃物保温层的双金属板作为接闪器,如下面有易
燃物品时,其夹层物质必须是非易燃物且选用高级别的阻燃类别,上层金属板的
厚度应满足 GB50057 中第 5.2.7 条第二款要求。
第四节 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3.4.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具有危险爆炸环境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 防闪电感应的措施,并应符合 GB50057 第 4.2.2 条和第 4.3.7 条规定。 3.4.2 建筑物内设有等电位连接的接地干线时,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 不应少于两处。
第五节 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 3.5.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3.5.2 所有进出建筑物的导电物(包括金属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弱电线缆 的金属屏蔽层、光缆的加强筋等)均应在 LPZ0A 或 LPZ0B 区与 LPZ1 区界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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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所保护设备的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 电梯机
房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配电柜处应选用电压保护水平不大于 1.5kV 的电涌
保护器。
3.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建筑物的低压配电进线处、屋顶(室外)用电设
3.3.14 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上人屋面(停车场、休闲场所等)应处于接闪 器的保护范围内并设置防雷警示标识。
3.3.15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 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 筑物内的。 2)引下线 3 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 50kΩm,或敷设 5cm 厚沥青层 或 15cm 厚砾石层。 3)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 2.7m 以下的导体用耐 1.2/50μs 冲击电压 100kV 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 3mm 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保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护 冲击放电电流或标称放电电流 标称放电 标称放电 标称放电
分 (KA)电 流 电 流源自电流(KA)级 LPZ0A
LPZ0B
LPZ1 (KA) (KA)
引入
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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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0us 8/20us 8/20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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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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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第二类及第三类高度超过 60m 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m 的部位应防侧击雷;防侧击雷应符合 GB50057 中第 4.3.9 条第二款以及第 4.4.8 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120m 时,除满足以上条件的部位防 侧击雷之外,120m 以上高度均应防侧击雷。
第三节 防直击雷措施
3.3.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
3.3.2 建筑物屋面接闪器一般情况下应明敷。设计暗敷时应符合 GB50057
第 4.3.5 条第一款、4.4.5 条第一款的规定。
3.3.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网),当难以装设
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应符合 GB50057 第 4.2.4 条的规定。
5
2.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保 护面 0.5m 以上时,应装设接闪器。
3.3.12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于滚球半径(第二类防雷 建筑物 60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45 m)的建筑物,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 相应滚球半径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 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3.3.8 建筑物玻璃天窗或玻璃屋顶的接闪器应明敷,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建
筑物相应防雷分类的网格尺寸。当玻璃天窗或玻璃屋顶仅采用接闪杆保护时,玻
璃应通过雷击冲击试验。
3.3.9 幕墙金属框架应按 100m2 划分网格,网格角点与防雷系统连接,形成
电气贯通,电气连接处的直流过渡电阻不应大于 0.2Ω。
3.3.10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及屋面太阳能集热板、光伏发电
第三章 防雷设计审核要求
第一节 设计依据 3.1.1 设计依据应符合本规定第 2.1 条内容。
第二节 防雷分类、分区和分级 3.2.1 在计算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时,应从气象部门获取建设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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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击大地的年平均雷击密度(Ng)。 3.2.2 建筑物防雷分类应符合 GB50057 第三章、第 4.5.1 条、第 4.5.2 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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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无条件实现以上三条时可用护栏、警告牌使接触引下线的可能性降至最 低限度。
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 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 筑物内。 2)引下线 3 m 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 50kΩm。或敷设 5cm 厚 沥青层或 15cm 厚砾石层。 3)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作均衡电位处理。 4)确无条件实现以上三条时可用护栏、警告牌使进入距引下线 3m 范围内地 面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备的分配电处、楼层配电箱、别墅住户配电箱(或电表箱)、住宅楼单元配电箱、
电梯设备、重要动力设备、医院手术室等重要场所应急照明、电子信息机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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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机房、消监控机房等)的分配电处及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 4.SPD 与被保护设备之间的线路超过 10m 时,宜加装 SPD。 5.低压配电系统中安装的SPD,其后备保护装置宜采用熔丝。 3.5.5 天馈线路和信号线路应在 LPZ0A 或 LPZ0B 与 LPZ1 区的交界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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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以下简称“DGJ08-56”); 9.《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 号); 10.专业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11.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气象主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定。 2.2 防雷设计审核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筑物防雷分类、防雷分区的划 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侧击雷防护措 施、防闪电感应措施、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防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措施、等电 位连接、接地、屏蔽、布线、电涌保护器的选择、雷击冲击试验报告(特定项目)、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特定项目)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2.3 防雷专业设计各个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1.总体设计(扩初设计)阶段应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器件表、 计算书,具体内容见附录 1。 2.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供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器件 表、计算书,具体内容见附录 2。
3.7.4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 接: 1)建筑物金属体。2)金属装置。3)建筑物内系统。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 1 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 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间隔距离的算法应符合 GB50057 中的 规定。 3.7.5 所有与建筑物组合在一起的大尺寸金属件都应等电位连接在一起,并 应与防雷装置相连。但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独立接闪器及其接地装置除外。 3.7.6 总等电位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的连接应不少于 2 处。 3.7.7 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应与所在楼层的结构主钢筋进行电气连接。 3.7.8 强弱电竖井内的接地干线(PE 或 PEN 线)应与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 进行电气连接。 3.7.9 机房内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屏蔽
第七节 等电位连接及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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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应在建筑物入户设置总等电位接地端子;在建筑物电气竖井、电子信 息机房、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游泳池及冲淋房等潮湿场所设置局部等电位接地 端子。
3.7.2 建筑物屋面用电设备金属外壳应与屋面预留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 相连。
3.7.3 穿过各个防雷区界面的所有导电物、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均应在界 面处做等电位连接。各种屏蔽结构或设备外壳等其他局部金属物也连到总体或者 局部等电位连接带。
板等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并应提供直击雷保护范围计算书。
3.3.11 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屋面物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超过以下数值时,可不
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1) 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 0.3m。
2) 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 1.0m2。
3) 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 2.0m。
要求。按规定需要做雷击风险评估的,应符合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 3.2.3 雷电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 GB50343 第 3.2 节规定。 3.2.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应按 GB50343 第 4.2 节或第 4.3
节的规定确定。按规定需要做雷击风险评估的,应符合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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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等电位连接。
3.5.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
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 100m 以内的管道,宜每隔 25m 接地一次,其接
地冲击电阻不应大于 30Ω。
3.5.4 低压配电系统电涌保护器的设置:
1.当无法确定建筑物所在位置雷电流强度时可按下表选取放电电流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