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和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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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和政策扶持——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
职权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和政策扶持——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
职权类别其他类别职权编码 L1101400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关于印发《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3号)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审批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辖区内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以及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运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关于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有关程序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09〕197号)
行使主体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管理权限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审查标准1、符合《关于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
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有关程序的通知》(京人社
市场发〔2009〕197号)规定
2、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法
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申请认定表》(表
1);
(二)连续三年的企业完税证明(分支机构出具其企业法人的完税证明);
(三)连续三年的职业介绍业务开展情况报表;
(四)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配置清单;
(五)网络系统维护工作人员学历证明或职业技能证明复印件;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批准形式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上报材料、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区县初步审核意见等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择优发放《北京市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资格认定证书》。
办理流程详见流程图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理科室及联
系电话
就业促进科; 89037309、89038018 办理地点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15号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主体职业中介机构
监督电话69043551
对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和政策扶持——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
职权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和政策扶持——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
职权类别其他类别职权编码L1101400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部发〔2008〕269号)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
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
六、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
对来京的农民工,提供岗位信息、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咨询、招聘洽谈等免费就业服务。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部免费开放,鼓励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服务,并给予适当职业介绍补贴。启动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鼓励来京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和居民生活急需的家政、护理等行业,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适当职业培训补贴。2009年度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来京农民工专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3
号)
关于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有关程序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09〕197号)
行使主体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