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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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准确,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国家认监委编,以下简称《指南》),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导书。

2 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技术评审的全过程,即从接受评审任务起,直到整改结束上交评审材料为止。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整改的跟踪验证、评审材料的汇总及上报。

3 职责

3.1 评审组组长

3.1.1 管理现场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并保持与省局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认监处)或市州、行业评审组、被评审实验室之间的联络;

3.1.2 完成/组织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的文件评审;

3.1.3 编制《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日程表》,并主持和管理现场评审工作;

3.1.4组织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活动,负责将被评审实验室

申请认定的项目逐一落实到评审员,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做出评价;

3.1.5 完成/组织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的整改跟踪验证工作;

3.1.6 汇总评审材料,并负责向认监处(省局评审组)或市州、行业评审组提交完整的评审材料。

3.2 评审组成员

3.2.1 负责“管理要求”的评审员,主要依据《准则》

4.1~

4.11,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管理要求”的评审;

3.2.2 负责“技术要求”的评审员,主要依据《准则》5.1~5.8,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技术要求”的评审,并确认实验室申请认定范围内的技术能力;

3.2.3 技术专家负责对实验室申请认定范围内的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3.2.4 协助组长完成对实验室推荐的授权签字人的评审;

3.2.5 完成组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3.3 地市、行业评审组

3.3.1 组织、协调本地或本行业的评审组完成现场技术评审任务;

3.3.2 对本地或本行业评审组拟提交认监处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3.3 对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在《评审报告》封面加盖地

市或行业评审组专用章;

3.3.4 向认监处提交完整的评审材料。

4 评审要求和主要工作程序

4.1 评审要求

4.1.1 关于计划执行

4.1.1.1 评审组应按照省局下达的评审计划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期限(3个月)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指评审材料上报认评处为止。如6月份的计划,评审材料最迟应于9月1日前报到认监处)。逾期“实验室资质认定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自动关闭对该实验室的审批程序,被关闭实验室需重新走申请、计划下达、现场评审、审批发证程序。

4.1.1.2 未经认监处同意,评审组不得擅自接受扩大认定范围的申请、增减或变更评审组成员

4.1.2 关于对《准则》的理解

对《准则》的理解,按照《指南》执行。遇到问题,组长应在充分听取评审组成员的意见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处理:

4.1.2.1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内部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组长决定;

4.1.2.2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内部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一般性问题,由组长决定,对重大的问题,地市、行业评审组应及时报告认监处,省局评审组由组长直接报告认监处,由

认监处确定。必要时,认监处应向认监委请示。

4.1.3 关于管理体系的运行

对初次申请认定的实验室,其管理体系应已运行三个月以上(以体系文件实施时间计),且进行过内审和管理评审。

4.1.4 关于各类人员的认定

4.1.4.1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各专业检测项目应有2名检测人员(可1人多项)。对于聘用的技术人员,应核对其劳动合同书、社保基金缴纳凭证等材料,以确认实验室有相对稳定的技术人员。

4.1.4.2 对从事特殊产品/项目检测的人员,应注意识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要求,如:特种设备、机动车安检机构检测人员应取得省局颁发的证书,基桩检测人员应取得省建设厅或省交通厅颁发的证书,珠宝玉石鉴定师、棉花检验师应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等。

4.1.4.3内审员应经省局或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内审员证》。为满足《准则》对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工作的要求,实验室至少需有2名或2名以上的取证内审员。

4.1.4.4实验室申请认定的授权签字人是从事签发检测报告的人员,必须经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对其资格及技术能力进行考核,确认合格后报认监处批准。且申请授权签字领域

应与《申请书》中的“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对应。

4.1.5 关于现场试验项目的选择

4.1.

5.1 现场试验通常包括样品复测、盲样考核、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见证试验和报告验证6种方式。见证试验、报告验证不超过总现场试验项目的20%(报告验证不适用首次认定)。

4.1.

5.2 首次认定,现场试验项目不仅应覆盖申请认定范围的每个领域(指《申请书》中第1列汉字数字序号对应的“检测产品/类别”,如建材、食品等),还应覆盖申请认定产品或参数的30%(综合性实验室15%),且应选择需使用仪器设备检测的现场试验项目。

4.1.

5.3复查换证,现场试验项目不仅应覆盖申请认定范围的每个领域(指《申请书》中第1列汉字数字序号对应的“检测产品/类别”,如建材、食品等),还应覆盖申请认定产品或参数的15%(综合性实验室10%),且应选择需使用仪器设备检测的现场试验项目。扩项、标准变更项目必须列入现场试验项目,且按首次认定确定现场试验比例。

4.1.

5.4监督评审,当确定实验室的已认定项目无变化时,现场试验数量原则上应不超过已认定项目的5%,且应选择需使用仪器设备检测的现场试验项目。

4.1.

5.5对于试验周期长、又确需通过盲样试验方可认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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