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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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手册(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质量手册(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质量手册(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质量手册(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一份文件,用于描述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指导组织内部成员进行质量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该手册是根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的,旨在确保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的认证标准和要求。

质量手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目标和方针:说明组织的质量管理目标和方针,明确组织对质量的承诺和期望。

2. 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结构:描述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包括各个职责和责任的分工,以及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3. 质量管理体系的流程和要求:描述组织内部各个流程和操作的要求,包括质量管理计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 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和记录:列出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导书、记录表等,确保质量管理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5. 质量管理的测量和监控:说明如何进行质量管理的测量和监控,包括设立质量指标、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质量手册是组织在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的重要文件,它展示了组织对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和实施情况,有助于评审员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认证。

同时,质量手册也是组织内部员工进行质量管理的重要参考文件,可以帮助他们了解和遵守组织的质量管理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最新RBT214:2017一整套作业指导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最新RBT214:2017一整套作业指导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共3页
MQY--201 透射式烟度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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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测功机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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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M 稳态工况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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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怠速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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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减速工况法操作规程 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操作规程 车速表检测操作规程
共3页 共1页 共1页
轮重仪、滚筒反力式制动台操作规程
共2页
滚筒反力式加载制动检验台操作规程
共1页
底盘动态检验操作规程
1.引车员应持检验员证和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上岗,驾驶相应的机动车,站内车速不大于 5km/h, 线内
9
XXXXX 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作业指导书
主题:操作规程
保持安全距离,大型车 3m,小型车保持 2m。
文件编号:AnJJC/WI-A-1 第 4 页共 7 页
第 A 版第 0 次修订
1、应具有大学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全面负责本站工作,宣传、贯彻实施相 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本站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检测业务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2、策划本站发展规划,批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批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3、负责本站资源配置、机构设置、职责权限的确定,人员的任命,确保开展检验工作的足够资源 和合理的设置。 4、确保全体员工贯彻实施公正性声明和服务承诺。 5、负责主持管理评审,保证评审效果,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持续改进。 6、负责审批合格服务供应商名单。 7、组织召开站务会,负责员工的政治、管理和技术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8、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本站的各项工作情况,并接受检查。 9、负责处理客户的重大投诉。 3.2 副经理或副站长 1、应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协助站长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检 测任务和布署的其他工作;参与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2、负责处理分管的日常事务,站长不在时,代理行使其职责。 3、负责处理客户申诉和投诉,协助站长处理客户的重大投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CNCA(4月5日).doc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CNCA(4月5日).doc

附件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刑事技术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

对刑事技术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予以执行。

第二条刑事技术机构应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刑事技术机构依法经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从事鉴定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刑事技术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样本、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

第五条刑事技术机构的鉴定人,应由刑事技术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并经资质认定管理机构批准,负责授权范围内鉴定文书的技术性审核和签发。

第六条刑事技术机构的检材/样本是用于证明案(事)件事实的所有物品,如毛发、血液、分泌物、人体组织、毒物、毒品、文书材料、足印、手印等,以及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用于分析、判断的相关信息或记录。

第七条由刑事技术机构应关注委托方提供的、刑事技术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检验检测信息,或者其他与鉴定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

非独立设立的刑事技术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鉴定,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鉴定活动。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持有设立机构的批件和省级以上公安行政机关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刑事技术机构在公安机关中应易于识别或被明确界定,应当采用组织机构图等方式表明其在公安机关中的地位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刑事技术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对从鉴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秘密。

除非有特殊法律规定要求外,鉴定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

第十一条刑事技术机构拟在公开场合发布与鉴定事项相关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授权发布保密信息时,应当事先通知委托方或相关人员。

评审组长要求与职责

评审组长要求与职责

湖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试行)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准确,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国家认监委编,以下简称《指南》),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导书。

2 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技术评审的全过程,即从接受评审任务起,直到整改结束上交评审材料为止。

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整改的跟踪验证、评审材料的汇总及上报。

3 职责3.1 评审组组长3.1.1 管理现场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并保持与省局认评处(以下简称认评处)或市州、行业评审组、被评审实验室之间的联络;3.1.2 完成/组织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的文件评审;3.1.3 编制《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日程表》,并主持和管理现场评审工作;3.1.4 协调和监督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活动,负责将被评审实验室申请认定的项目逐一落实到评审员,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做出评价;3.1.5 完成/组织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的整改跟踪验证工作;3.1.6 汇总评审材料,并负责向认评处或市州、行业评审组提交完整的评审材料。

3.2 评审组成员3.2.1 负责“管理要求”的评审员,主要依据《准则》4.1~4.11,完成/协助评审组组长(以下简称组长)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管理要求”的评审;3.2.2 负责“技术要求”的评审员,主要依据《准则》5.1~5.8,确认实验室申请认定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评审中发现的技术问题;3.2.3 技术专家负责对项目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3.2.4 协助组长完成对实验室推荐的授权签字人的评审;3.2.5 完成组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3.3 地市、行业评审组3.3.1 组织、协调本地或本行业的评审组完成现场技术评审任务;3.3.2 对本地或本行业评审组拟提交认评处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3.3.3 对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在《评审报告》封面加盖地市或行业评审组专用章;3.3.4 向认评处提交完整的评审材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特此通知。

Ze on P D F D r i v e rT ri a l ww w.z e on .c o m .t w D o c uC o mP DF T r i alw ww .p d f w iz a r d .c o m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资质认定工作进度安排

资质认定工作进度安排

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及时间进度安排1.确定目标,签订服务合同(已完成)双方经认真沟通、协商后,首先确定其详细的建设目标,包括检测实验室申请认证的领域、项目、方法等;并根据建设目标的要求,对委托方实验室的场所、设备、人力资源等应用方面的提出建议;同时签订工作合同。

2.建立沟通机制(已完成)委托方检测实验室务必指定一名联络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资质认定管理体系的建立、维持、完善和对外联络工作。

3.环境符合性改造;设备检定;试剂药品购置;人员持内审员证(预计5月20日前)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要求,结合目前委托方的建设目标,提出实验室环境的符合性改造方案,包括实验室功能布局、装修、通风、供电、上下水、安全及干扰项目隔离等情况,应满足CMA认定的要求;针对检测项目的需求,提出实验室设备与试剂的采购或更新方案,委托方务必尽快完成仪器设备的采购、检定、校准;同时,按照检测实验室运行要求,合理配置实验室人员,并获得内审员证(至少两名);4.制定、建立实验室的质量体系文件(预计5月10日前)根据委托方检测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实验室实际的质量方针与目标;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要求,结合委托方检测实验室自身特点,确定实验室的组织架构;确定各职能部门的架构、人员组成;并将实验室的质量活动分配到每个职能部门。

列出质量职责分配表,将质量活动层层分解到人,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职责分明。

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体系各个要素的符合程度;修改质量手册编写纲要和必须编制的程序文件清单,配套完善质量体系文件。

5.编写文件(预计6月20日前)服务方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要求,为委托方编写实验室管理体系必须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并协助实验室职能部门编写与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配套的工作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所有管理体系文件补充和修改完以后,指导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文件的可行性并进行修订;在实施过程中,由委托方收集该体系文件的运行结果,反馈服务方进行补充修订。

2023年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版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2023年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版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5.1总则
第十二条
5.2管理体系的建立
第十二条
5.3管理体系文件
(一)
5.4合同评审
(二)
5.5服务和供应品
(三)
5.6检验检测方法
(四)
5.7测量不确定度
(五)
5.8检验检测报告
(六)
5.9记录
()
5.10数据信息管理
(八)
5.11质量控制
(九)
附件
附件一营业执照
附件二资质认定证书
附件三组织机构框图
附件四任职文件
附件五质量职能分配表
附件六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图
附件七程序文件目录
附件八作业指导书目录
程序文件目录
序号
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
页码
1
维护公正和诚信程序
ZLWJ-CXWJ-C/0-01
2
保密程序
ZLWJ-CXWJ-C/0-02
3
人员培训程序
ZLWJ-CXWJ-C/0-03
4
内务管理程序
ZLWJ-CXWJ-C/0-04
11
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
ZLWJ-CXWJ-C/0-11
12
测量不确定度程序
ZLWJ-CXWJ-C/0-12
13
检验检测报告管理程序
ZLWJ-CXWJ-C/0-13
14
记录控制程序
ZLWJ-CXWJ-C/0-14
15
投诉处理程序
ZLWJ-CXWJ-C/0-15
16
检验检测不符合工作处理程序
ZLWJ-CXWJ-C/0-16
2023
质量手册目录
质量手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应条款

资质认定评审教材

资质认定评审教材
资质认定情况。04
资质认定评审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评审目的
确保某检测机构具备从事检测工作的资质和 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评审内容
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人员资质、设备配置、 检测方法、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评审方法
采用现场核查、文件审查、人员考核等方式 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
检测技术更新
评审教材应关注检测技术的更新 和发展,鼓励参与资质认定评审 的人员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检测 技术。
03
资质认定评审实践
评审准备
确定评审目的和范围
明确评审的目的和范围,为后续的评审工作 提供指导。
组建评审团队
根据评审范围和内容,选择具备相应专业知 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评审团队。
制定评审计划
THANKS
感谢观看
证书颁发
资质认定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决 定是否颁发资质证书,并通知申 请者领取证书。
02
资质认定评审标准
人员资质要求
人员专业背景
评审教材应明确规定参与资质认定评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 景,以确保评审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培训与考核
评审教材应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出要求,确保参与评审的人员具 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评审结果
该实验室检测技术能力基本符合要求, 但在某些设备和人员资质方面仍需提 升。
05
资质认定评审常见问题与对策
人员资质不足
总结词
人员资质是资质认定评审中的重要一环,如 果人员资质不足,可能导致评审不通过。
详细描述
在资质认定评审中,人员资质的评估是非常 关键的环节。评审专家会检查机构的人员是 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否经过了 充分的培训和考核,以及是否持有有效的资 格证书等。如果发现人员资质不足,评审专 家可能会提出整改要求,要求机构加强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第七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导书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导书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导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录1 目的 (1)2 范围 (1)3 职责 (1)3.1 评审组长 (1)3.2 副组长 (1)3.3 评审员 (1)3.4 实习评审员 (2)3.5 技术专家 (2)4 评审过程 (2)4.1 任务接收 (2)4.2 文件资料审查 (2)4.3 现场评审策划 (2)4.4 现场评审工作预备会 (3)4.5 现场评审活动 (4)4.5.1 首次会议 (4)4.5.2 现场观察、完善评审日程表 (4)4.5.3确认现场试验 (5)4.5.4 现场评审 (5)4.5.5 召开座谈会 (6)4.5.6 评审组内部会 (7)4.5.7 与实验室沟通 (7)4.5.8 末次会议 (7)4.5.9 后续工作 (8)4.6 跟踪验证 (8)5 现场评审时常遇问题的处理 (8)5.1 现场试验/测量审核/盲样试验结果处理 (8)5.2 对申请认定项目/参数的检测经历要求 (8)5.3 方法的认可要求 (9)5.4 涉及能力验证的要求 (9)5.5 对实验室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9)5.6 对量值溯源有效性的要求 (10)5.7 授权签字人的确认 (11)5.8 不符合项和缺此项要求 (11)5.9 不适用项要求 (12)5.10 对有移动实验室的要求 (12)5.11 关于实验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5.12 对于多场所的现场评审问题 (12)5.13 初次评审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审查的起始时间 (13)5.14 关于分包 (13)5.15 关于租/借用设备 (13)5.16 关于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 (13)5.17 关于关键技术人员的兼职 (14)5.18 关于“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表 (14)5.19 现场评审时,实验室提出更改认定范围 (14)5.20 现场评审时,评审人日数需要调整 (14)5.21 评审员不能按计划参加评审 (14)5.21 中途停止现场评审 (14)5.23 关于整改期限 (14)6 监督评审 (14)7 复评审 (16)8 扩项评审 (17)9 标准变更评审 (18)10 授权签字人变更评审 (18)11实验室检验场所地址变更评审 (19)12 填写评审报告及工作用表的要求 (19)13 对评审员的评价 (21)14 工作记录 (21)15 相关表格 (2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导书1 目的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准确,评审过程、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一致,编制本指导书。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作业指导书(正式稿)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作业指导书(正式稿)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作业指导书(正式稿)⽬录第⼀章总则 (1)第⼆章⾸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实施程序 (20)第三章监督评审实施程序 (27)第四章授权签字⼈变更评审/检测场所变更评审/检测标准变更评审实施程序 (32)附录附录1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理解要点 (34)附录2 疾控⾏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特殊控制点 (55)疾控⾏业检验报告评价结论⼀般模式 (59)附录3 公路交通⾏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特殊控制点 (60)检测能⼒表样本 (63)附录4 环境监测、⽔质检测⾏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特殊控制点 (69)环保、⽔质盲样考核样品⽬录 (75)附录5建筑⾏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特殊控制点 (81)附录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特殊控制点 (84)附录7室内空⽓检验机构特殊要求 (87)附件附件1⾸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次会议讲话提要 (89)附件2⾸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末次会议讲话提要 (92)附件3监督评审⾸次会议讲话提要 (93)附件4监督评审末次会议讲话提要 (96)第⼀章总则资质认定是我国通过⽴法,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强制考核的⼀种⼿段,是具有中国特⾊的政府对第三⽅实验室的⾏政许可。

为进⼀步加强全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作,保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作质量,统⼀评审要求,规范评审⾏为,制定本指导书。

1 评审依据1.1 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3)《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中华⼈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5)《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令);(7)《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实[2002]50号);(8)其他与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今年5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颁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就全省贯彻执行新《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准则》的重要意义新《准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放管服”改革、大力实施告知承诺、加强技术评审监管和优化审批准入的重要举措。

一是突出评审内容刚性要求。

降低了原则性条款比例,以客观事实及符合性证据为依据,统一了评审要求,减少了自由裁量。

二是聚焦重点关键控制。

增加了机构对技术评审方式的选择,优化机构内部管理规定,不再强制性规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路径,强调自身技术能力建设,明确技术评审的重点和关键点。

三是规范技术评审考核。

加重了技术评审的责任和管理,细化了告知承诺核查要求,量化了虚假承诺和不实承诺情形,统一评审尺度,确保技术评审的公正性、严肃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新《准则》对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体系,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市场监管局、评审机构、评审人员、检验检测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讲安全、讲质量和讲服务的高度深化思想认识,把贯彻落实新《准则》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结合起来,严格标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构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服务高效、支撑有力的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司法部2012年9月14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广东省(2009.7)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广东省(2009.7)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南((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广广东东省省质质量量技技术术监监督督局局认认证证监监管管处处二〇〇九年七月前言2006年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保证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能有效开展、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准确,依据总局“第86号令”和评审准则的要求,我们综合各行业资深评审专家们多年的评审经验,编制了一套较为详细的评审工作指南,并对评审用表格进行一次系统的修订。

评审工作指南对各类评审的操作过程和需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描述,明确了各类评审工作需填报的表格。

我们力图通过本指南达到评审过程、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一致,尽量减少各环节操作和各要素理解的歧义,使广东省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成为标准化作业的目的。

本评审工作指南初稿完成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组织建工、交通、地矿、机动车辆、药检、疾控、环保、特种设备、能源、产品质量、计量、防雷、供水、电子等各行业共20多位资深评审专家们对作业指导书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参加讨论会的有:刘浔华、刘仰韶、袁庆华、徐天平、任俊、洪栩、刘越琪、于善虎、王虹、刘礼平、王宇骏、许春才、谢常欢、梁丽君、吴玉銮、龙红、谢碧栋、魏艳、王韬、朱艾路、杨哲、杨力。

编者根据各行业资深评审专家们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编完善。

本评审工作指南由刘仰韶主编,杨力、任俊参编。

全书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主审。

本评审工作指南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具体解释,希望各评审员在使用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以便修订时用。

编者二00九年七月目录前言 (1)目录 (2)第一章概述1 目的 (7)2 适用范围 (7)3 职责 (7)3.1评审组长 (7)3.2评审员 (7)3.3技术专家 (8)3.4实习评审员 (8)第二章首次评审1 适用范围 (9)2工作过程 (9)2.1 文件资料审查 (9)2.2 现场评审策划 (10)2.3 现场评审预备会 (11)2.4 现场评审 (12)2.4.1 首次会议 (12)2.4.2 现场观察 (13)2.4.3 现场评审计划确认 (13)2.4.4 现场提问 (13)2.4.5 查阅记录 (14)2.4.6 现场座谈会 (14)2.4.7 授权签字人考核 (14)2.4.8 现场试验 (15)2.4.9 现场试验评价 (15)2.4.10 检测能力确定 (16)2.4.11 评审组内部会 (16)2.4.12 总体评价 (16)2.4.13 与监督员交流意见 (16)2.4.14 评审组与实验室交流会 (16)2.4.15 末次会议 (17)2.4.16 后续工作 (17)2.5 跟踪验证 (17)2.6 填写评审报告的要求 (18)2.7 对评审员的评价 (21)2.8 评审材料的上报 (21)3 需用表格 (22)4 例 (23)第三章扩项评审1 适用范围 (27)2 工作过程 (27)2.1 文件资料审查 (27)2.2 现场评审 (27)2.3 整改期限 (28)2.4评审材料的上报 (28)3 需用表格 (28)第四章监督评审1 适用范围 (29)2 工作过程 (29)2.1 评审任务接收 (29)2.2 现场评审策划 (29)2.3现场评审 (30)2.4评审材料的上报 (31)3 需用表格 (32)第五章复评审1 适用范围 (33)2 工作过程 (33)3 需用表格 (33)第六章标准变更1 适用范围 (34)2工作过程 (34)2.1文件资料的审查 (34)2.2标准变更审查或评审 (34)3 需用表格 (35)第七章授权签字人变更1 适用范围 (37)2工作过程 (37)2.1文件资料的审查 (37)2.2授权签字人考核 (37)3 需用表格 (38)第八章实验室地址变更1 适用范围 (39)2工作过程 (39)2.1文件资料的审查 (39)2.2现场评审 (39)2.3评审报告的填写 (40)2.4审查资料上报 (40)3 需用表格 (40)第九章与实验室认可二合一评审1 适用范围 (41)2工作过程 (41)2.1二合一的评审原则 (41)2.2 评审策划 (41)2.3 现场评审 (41)2.4 评审报告的填写和评审资料的提交 (41)3 需用表格 (42)第十章现场评审时常遇见问题的处理1 现场试验结果异常的处理 (43)2 对申请参数的检测经历要求 (43)3 对申请参数设备配置的要求 (43)4 对试验方法的要求 (43)5 对能力验证的要求 (43)6 对实验室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44)7 对量值溯源有效性的要求 (44)8 关于租用设备 (45)9 关于分包 (45)10 关于对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要求 (45)11 关于对质量监督的要求 (45)12 关于对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要求 (45)13 关于带自校准实验室的评审 (46)14 关于多场所的现场评审问题 (47)15 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审查的起始时间 (47)16 现场评审时实验室提出扩大范围的处理 (47)17 关于实验室自身确认新项目的要求 (47)18 现场评审时标准变更的处理 (48)19 现场评审时增加授权签字人的处理 (48)20 已获认定能力范围有变化的处理 (48)21 关于对内审员的要求 (48)22 关于对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要求 (48)23 关于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和缺此项的判别 (49)24 现场评审时评审人日数需要调整 (49)25 评审员不能按计划参加评审 (49)26 关于实验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0)27 评审报告附表之间及附表与现场评审工作用表之间一致性的问题 (50)28 中止现场评审 (50)附件:表格汇编附件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附件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附件3:《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用表》附件4:《实验室各类变更用表》附件5:《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第一章概述1 目的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准确,评审过程、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一致,编制本指南。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一、引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确保检验检测行业科学、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的指导,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指导书。

二、背景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对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和资质认证,其过程需要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是对机构的技术能力、人员素质、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估,确保机构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

三、评审范围技术评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机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的评估;2.人员素质和资质的评估;3.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评估;4.检验检测方法和程序的评估;5.质量保障体系的评估。

四、评审流程技术评审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机构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机构提交资质认定申请。

2.资料准备:机构准备相关资料,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简历、设备清单、检测方法和程序等。

3.初审:评审小组对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4.现场评审: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走访,查看机构的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和实际操作情况。

5.综合评定:评审小组根据初审和现场评审的结果,综合评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符合程度。

6.审核结果通知: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通知机构,包括认定等级和改进意见等。

7.监督评审:认定后的机构需要接受定期的监督评审,以确保其继续符合资质要求。

五、评审标准技术评审的标准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评审小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工作公正、科学、规范。

六、评审要求1.评审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评审经验,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2.评审小组应根据机构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评审,注重整体评价。

3.评审小组应与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解答机构的问题和疑虑。

4.评审小组评审工作应做到公正、客观、独立,确保评审结果的可信度。

5.评审小组应及时提交评审报告,明确评审结果和改进意见。

CMA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前文件准备

CMA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前文件准备

CMA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前文件准备机构在申请CMA资质认定前,自身的体系必须有效运行半年,而体系的运行需要相关的文件、记录来支持。

在提交CMA资质认定申请后,现场评审前,质量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准备好所有相关的文件、记录、档案,以便现场评审时专家查阅。

1、文件文件包括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

内部文件指机构内部编制的体系文件。

体系文件一般分为四级,第一级质量手册,第二级程序文件,第三级作业指导书,第四级记录表格。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写依据RB/T214-20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作业指导书包括检验检测方法类、仪器设备操作类、期间核查等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包括技术记录和质量记录表格。

外部文件包括所有检验检测所需的外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2、档案档案包括仪器设备档案和人员档案。

仪器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购买发票、说明书、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证书、检定/校准证书确认表、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如有)、保养记录、期间核查记录(如有)、停用报废记录(如有)等;人员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员工承诺书(如有规定)、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上岗证、职称证、其他证书(如内审员证、注册证等)、人员能力确认表、人员授权表等。

以上档案均是一机一档、一人一档。

3、原始记录与报告如果是首次申请CMA或扩项申请,必须根据机构申请的参数进行模拟试验,编写模拟报告。

如果是CMA复评审,必须准备好以往的所有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原始记录不管是电子档还是纸质版都应定期存档,委托单、原始记录、报告最好成套存档方便查阅。

4、体系运行资料体系运行资料的存档不强求按要素分配档案盒,也可以按程序文件进行分配,便于归档查阅就行。

RB/T214标准中提到了25个程序文件,机构编写程序文件时不强求程序文件的具体数量,但至少要包含标准中提到的25个程序文件内容。

以下对标准中提到的25个程序文件其对应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

机构可按程序文件对应准备资料档案盒。

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最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公布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6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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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准确,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国家认监委编,以下简称《指南》),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导书。

2 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技术评审的全过程,即从接受评审任务起,直到整改结束上交评审材料为止。

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整改的跟踪验证、评审材料的汇总及上报。

3 职责3.1 评审组组长3.1.1 管理现场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并保持与省局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认监处)或市州、行业评审组、被评审实验室之间的联络;3.1.2 完成/组织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的文件评审;3.1.3 编制《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日程表》,并主持和管理现场评审工作;3.1.4组织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活动,负责将被评审实验室申请认定的项目逐一落实到评审员,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做出评价;3.1.5 完成/组织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的整改跟踪验证工作;3.1.6 汇总评审材料,并负责向认监处(省局评审组)或市州、行业评审组提交完整的评审材料。

3.2 评审组成员3.2.1 负责“管理要求”的评审员,主要依据《准则》4.1~4.11,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管理要求”的评审;3.2.2 负责“技术要求”的评审员,主要依据《准则》5.1~5.8,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技术要求”的评审,并确认实验室申请认定范围内的技术能力;3.2.3 技术专家负责对实验室申请认定范围内的技术能力进行确认;3.2.4 协助组长完成对实验室推荐的授权签字人的评审;3.2.5 完成组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3.3 地市、行业评审组3.3.1 组织、协调本地或本行业的评审组完成现场技术评审任务;3.3.2 对本地或本行业评审组拟提交认监处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3.3.3 对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在《评审报告》封面加盖地市或行业评审组专用章;3.3.4 向认监处提交完整的评审材料。

4 评审要求和主要工作程序4.1 评审要求4.1.1 关于计划执行4.1.1.1 评审组应按照省局下达的评审计划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期限(3个月)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指评审材料上报认评处为止。

如6月份的计划,评审材料最迟应于9月1日前报到认监处)。

逾期“实验室资质认定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自动关闭对该实验室的审批程序,被关闭实验室需重新走申请、计划下达、现场评审、审批发证程序。

4.1.1.2 未经认监处同意,评审组不得擅自接受扩大认定范围的申请、增减或变更评审组成员4.1.2 关于对《准则》的理解对《准则》的理解,按照《指南》执行。

遇到问题,组长应在充分听取评审组成员的意见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处理:4.1.2.1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内部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组长决定;4.1.2.2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内部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一般性问题,由组长决定,对重大的问题,地市、行业评审组应及时报告认监处,省局评审组由组长直接报告认监处,由认监处确定。

必要时,认监处应向认监委请示。

4.1.3 关于管理体系的运行对初次申请认定的实验室,其管理体系应已运行三个月以上(以体系文件实施时间计),且进行过内审和管理评审。

4.1.4 关于各类人员的认定4.1.4.1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各专业检测项目应有2名检测人员(可1人多项)。

对于聘用的技术人员,应核对其劳动合同书、社保基金缴纳凭证等材料,以确认实验室有相对稳定的技术人员。

4.1.4.2 对从事特殊产品/项目检测的人员,应注意识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要求,如:特种设备、机动车安检机构检测人员应取得省局颁发的证书,基桩检测人员应取得省建设厅或省交通厅颁发的证书,珠宝玉石鉴定师、棉花检验师应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等。

4.1.4.3内审员应经省局或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内审员证》。

为满足《准则》对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工作的要求,实验室至少需有2名或2名以上的取证内审员。

4.1.4.4实验室申请认定的授权签字人是从事签发检测报告的人员,必须经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对其资格及技术能力进行考核,确认合格后报认监处批准。

且申请授权签字领域应与《申请书》中的“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对应。

4.1.5 关于现场试验项目的选择4.1.5.1 现场试验通常包括样品复测、盲样考核、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见证试验和报告验证6种方式。

见证试验、报告验证不超过总现场试验项目的20%(报告验证不适用首次认定)。

4.1.5.2 首次认定,现场试验项目不仅应覆盖申请认定范围的每个领域(指《申请书》中第1列汉字数字序号对应的“检测产品/类别”,如建材、食品等),还应覆盖申请认定产品或参数的30%(综合性实验室15%),且应选择需使用仪器设备检测的现场试验项目。

4.1.5.3复查换证,现场试验项目不仅应覆盖申请认定范围的每个领域(指《申请书》中第1列汉字数字序号对应的“检测产品/类别”,如建材、食品等),还应覆盖申请认定产品或参数的15%(综合性实验室10%),且应选择需使用仪器设备检测的现场试验项目。

扩项、标准变更项目必须列入现场试验项目,且按首次认定确定现场试验比例。

4.1.5.4监督评审,当确定实验室的已认定项目无变化时,现场试验数量原则上应不超过已认定项目的5%,且应选择需使用仪器设备检测的现场试验项目。

4.1.5.5对于试验周期长、又确需通过盲样试验方可认定其检测能力的项目,评审组应与实验室协商,可在现场评审前即安排试验。

当年内CNAS评审所做现场试验项目和近二年内参加能力验证项目可认同为现场试验项目。

4.1.6 关于申请项目的认定4.1.6.1 对依法设臵或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即申请计量认证+验收、计量认证+授权的实验室),应按产品申请认定,承检能力需分别达到如下要求:县级机构达85%以上,市级机构达90%以上,省级机构达95%以上,食品则均要求达100%;同时,应具有检测参与产品合格与否判定的全部参数的能力。

否则按参数申请认定。

4.1.6.2 其他实验室若需按产品申请认定,其承检能力应达到95%以上(食品为100%);同时,应具有检测参与产品合格与否判定的全部参数的能力。

否则,只能申请按参数进行认定。

此时,应在《申请书》“检测产品/类别”及《评审报告》“检测项目类别”栏的产品名称后加“参数”,如:食品参数、建材参数。

4.1.6.3 产品承检能力k的计算以申请认定的检测标准规定的应检测项目数为基数m,以实验室自有检验能力的检测项目数为n,则k=n/m×100%。

(依据《申请书》附表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臵一览表”进行)。

4.1.6.4 当确认实验室拟分包的项目符合《准则》要求(即:仅限定在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后,可计入计算产品承检能力的“n”中(但分包比例不得大于15%),并在通过认定的产品对应的“限制或说明”栏中注明“××检验项目分包”。

4.1.7 关于检测方法的认定4.1.7.1对于实验室采用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外的检测方法的,评审员除应在《评审报告》附表1的“评审意见”之“说明”栏注明确认情况外,还应将反映该检测方法的批准或编制部门、出版时间等信息的内容复印,作为评审报告的附件提交给认监处。

4.1.7.2 对于实验室采用的是非标方法(如企业标准)的,应在上述“说明”栏注明委托方名称。

4.1.7.3 通常情况下,不能以国外标准作为认定的标准。

确需认定的,需经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备案,并在上述“说明”栏中注明委托方名称。

采用国际标准方法的,应在上述“说明”栏中注明委托方名称。

4.1.8 关于量值溯源情况的认定4.1.8.1 对有关量值溯源的程序文件进行评审,确认实验室采取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方式符合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a) 属于《强检目录》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由依法设臵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也可以是本实验室)进行定点、定期检定;b) 属于《强检目录》以外的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由依法设臵或授权(实验室已建标的除外)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或依据校准规范进行校准;c) 对尚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或国家尚未建立计量基准的计量器具,实验室应提供参加计量器具比对、能力验证并且获得满意结果的证据。

附带有标准源的计量器具,实验室应提供获得满意结果的定期校对结果。

4.1.8.2 计量器具制定检定、校准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计量器具名称、编号、准确度等级、检定周期、最近检定日期、检定/校准单位等,并涵盖实验室所有在用的计量器具。

4.1.8.3对实验室提供的所有在用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校准证书进行查证,以证明在用计量器具在使用前经过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复查评审时,还应查验被评审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的所有证书。

对检定、校准证书有效期不连续的计量器具,实验室应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计量器具的管理符合规定要求(如办理了暂停手续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加贴停用标识、重新启用时按要求经检定或校准、停用期间未使用该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等)。

4.1.8.4标准物质必须是有证(具有标准物质证书,并在证书和标签上均有CMC标记)标准物质,且在规定的有效期或周期内使用。

对于国内没有的标准物质,实验室也可以使用由ILAC和APLAC MRA认可的标准物质提供者提供的有合格证书的标准物质。

4.1.9 关于终止评审初评或现场技术评审时发现实验室存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实际状况与申请书严重不符、质量体系失控并在短期内不能纠正,且实验室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时,经请示认监处同意,可以终止评审。

此后,组长应以书面形式向认监处报告。

4.1.10 关于观察员的安排4.1.10.1 省局、行业评审组负责的评审,实施省局派遣观察员制度,观察员名单随评审计划同时下达。

4.1.10.2 由市州评审组负责的评审,组长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现场评审具体时间报告有关市州质监局计量与认证科(认评处、办),以便衔接市州局观察员的安排。

必要时,省局也可派观察员参加。

4.2 文件资料的审查4.2.1 认监处责任人应在分管局领导批准《现场评审计划》后,即时将申报系统中实验室申报资料授权评审组长现场评审帐户,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评审组的组长转交有关申请资料。

《现场评审计划》下达7个工作日内,市州评审组向评审组长转交有关书面申请资料。

4.2.2 组长应在进入现场评审前,负责按《实验室资质认定文件资料审查表》(简称《资料审查表》,见附件)的要求对实验室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评审组成员对技术资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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