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房屋产权分割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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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房屋产权分割若干问题
1.一方婚前买房并取得房产证的,
一方在婚前购房并取得房产证的,该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是无争议的,
1、一方婚前付清房款购买房子,婚后方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一般情况下,一方在婚前购房并取得房产证的,该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是无争议的,但现实中,很多在结婚前购卖并付清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此种情况容易令人误解为共同财产,认为房产证出来时才算财产之取得,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应共同分割。其实,这是种误解,从物权法角度而言,房产证只是房子这一不动产产权的证明,或说是法律凭证。房产证未出前,并不等于购买人之权利尚未形成,房产证未出来前虽然没有法律上物权的效力,但其法律上之财产权利是存在的。转换一下思维方式,一方婚前付清款购房,是其婚前财产的形式的转变,由资金转变为不动产,资金原本就是一方的婚前的,故然资金通过购买行为转变为不动产亦应属于个人财产。简而言之,一方婚前的钱就是其个人财产,他在婚前花钱购卖的财物和婚后一方无关,除非赠与或双方另约定。
2、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房,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下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且分割时房屋价值应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同时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房子购买价是70万元,现值100万元,未还贷款2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00万元的现值减去20万元贷款后的80万元,每人可分得40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40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双方亦可能过变卖方式进行分割。
如果在夫妻存续期间是以一方的名义支付了全部的房款,虽然是个人支付的,但是,由于夫妻同体主义,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所形成的相应之财产部份,亦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3、一方婚前付了首付并取得房产证,剩余房款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离婚后,另一方的产权部分如何界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婚后贷款部分的房款和增值,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双方婚前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这样的例子很多。
此种情况,产权证上无名的一方,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或是另一方赠与自己的前提下,主张是共同财产,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为从物权法角度而言,产权证是财产权的一种法律凭证,从证据角度而言,是证明该财产归属的重要证据。产权证上无名一方,要推翻这种证据,主张该房子是共同财产,必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
建议恋爱期间感情即使不错,双方出资时为避免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最好在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写进双方的名字,或者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及各自的出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