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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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王洪贵)

【摘要】以刑事司法手段作为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终极救济方式,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选择。我国自97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稳固,科研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动向,预防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面临着一系列的新形势、新挑战。本文即从以上背景出发,站在贴近实战的角度,结合本人作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在打击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简单论述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社会危害性;打防对策

2010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确立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和任务的肯定和提升。2008年6月,国务院全文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明确提出了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在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对预防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

一、需要明确的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的概念。

(一)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民事权利的总称。我国的一些法律学者将知识产权定义为:“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定并享有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则将其定义为“是对人的知识创造活动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所给予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财产是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但这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又必须与相应的有形的物质载体相结合,并通过载体体现出来,如专利产品、商标标识、

美术作品等。

(二)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目前我国成文法律中尚没有一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明确而又完整的定义,甚至法学教材中也鲜有提及,相关定义被分化于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相关罪名中,上述相关罪名分别是:

1、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4、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5、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因牵连、吸收等原因,被按照刑法第140条至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来定罪处罚。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而言,我们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如下表述,即:以营利为目的,侵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获利或造成损失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达到追诉标准,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

(一)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从犯罪主体来看,多元化趋势明显,单位犯罪的比例有所增大。从已破获的案件来看,主体构成有农民、工人,也有知识分子,有普通职员,也有高级管理人员,有小打小闹的自然人个体行为,也有规模化、集团化的有组织犯罪,甚至涉及到一些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重视的企业。根据2009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上透露的情况,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已批捕的1028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涉及到三资企业的就有43件。

2、从案件分布来看,地域差别较大,呈阶梯性发展态势。经济发达地区多于欠发达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多于中西部地区。粤、闽、浙等省份甚至出现了许多专业性的造假地区、造假行业,例如浙江苍南的假冒商标标识、平阳的假冒工艺纪念品、江苏扬州

的假冒毛绒玩具等等。上海世博会期间公安机关共缴获假冒“海宝”等世博特许商品60余万件,几乎全部来自苏、浙两省。据统计,2010年1-10月,仅苏浙沪三地公安机关就立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572起,占全国同期同类案件立案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

3、从作案手段来看,专业化、科技化、智能化、网络化的趋势明显,呈现复杂性特点。尤其是在制售伪劣产品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增多,且相互之间分工协作、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制假、贩假网络。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日渐突出,犯罪成本低、隐蔽性较强、辐射范围广、查证难度大是犯罪分子看准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要诱因,随着电子商务和物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可能成为销售侵权商品的主要媒介和渠道,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4、从被侵害的具体对象来看,个别罪名发案率、打处数较高。根据《二OO八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公布的数据,2008年江苏全省法院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同比增长8.9%,其中商标权犯罪案件占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总数的83.6%,增幅为38.7%,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制造、销售假名烟、名酒和日常消费品等经济领域;从苏浙沪等案件高发地域来看,2010年1-10月,三地共立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492起,占同期三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86%;从全国范围来看,2009年检察机关已批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028件,1742人,其中商标侵权涉案人员就占591件,比例高达50%以上。

5、涉外因素逐渐增多,呈现国际化趋势。从2007年公安机关公布的十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来看,跨国犯罪有5件,比例高达50%,其中有4件是侵犯国外知识产权案件,1件是侵犯国内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涉外案件侦办难度大,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影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声誉,也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二)刑事司法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防现状。

1、现有预防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法律规定。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七个罪名;

(2)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4)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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