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购买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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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车位所有权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位的基本情况
1.1本次转让所有权的车位为甲方开发的商品房车位;车位编号为:。
1.2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民事纠纷。
二、使用权限
1、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对所受让的车位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使用年限。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告知乙方所受让车位目前暂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乙方对此理解并接受,并且无任何异议。若将来具备登记条件时,甲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协助乙方办理车位产权登记,登记时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转让价款
3.1甲、乙双方约定该车位所有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 元(大写:元)。(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车位款中,由乙方另行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支付。)
四、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 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五、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做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5.1逾期在30 日之内,自约定的转让价款应付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0.1%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5.2逾期超过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按照转让价款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交付期限与方式
6.1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 3 天内将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
6.2车位所有权的交付以双方签订本协议为标志。
七、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车位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做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7.1逾期在30 日之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0.1%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7.2 逾期超过30 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按照转让价款的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使用管理
8.1乙方应遵守停车管理人员指示和车辆停放规则有序停放;
8.2甲方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乙方车位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8.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停车位的用途,或利用该空间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物体;
8.4乙方可以将该车位所有权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
九、其他
9.1若根据市政或小区整体规划的需要,对乙方车位前后设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管网等公共设施的,不得影响乙方对车位的正常使用。
9.2 乙方签订本协议时,视为认可甲方先期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对车位进行管理服务。
9.3
十、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则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
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
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