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产品出厂验收的质量管理
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质量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最新版】
1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现状结构构件的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固然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有关,同时跟施工现场的混凝土二次输送、浇筑、振捣和养护密切相关,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一些人为偏见,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浮现质量问题时,大都谴责混凝土生产企业,而对施工单位批评甚少。
施工单位的有些人对混凝土质量也不是特殊关心,浇筑混凝土的操作人员大都是外包劳务工,他们没有接受过正规技术培训,有时,混凝土浇筑分层厚度、倾落高度不符合规定,漏振、欠振、过振也会造成混凝土密实性不符合要求。
有些工程项目部不注意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保护,有时赶工期,商住楼三天上一层,在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前,就在构件上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养护也不到位,如今的施工现场,新浇构件上很难看到潮湿的混凝土表面。
特别是混凝土浇筑工为贪图施工方便,强行往搅拌运输车内乱加水以增加混凝土流动性,于是引起强度降低,这种现象早已司空见惯。
但是,对于浇筑工乱加水,有些建设单位谴责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没有制止,为此还对搅拌站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试图让搅拌站去制止工地乱加水,相当于要求面粉厂送货工人兼任面包作坊的产品质量管理员。
不认真验收面粉质量,面包一有问题就要拉面粉厂下水,面包作坊有时倒“无辜”得像局外人一样。
这样做,有助于提高面包质量吗?!固然,搅拌站有关人员发现施工现场人员对混凝土乱加水,也应实时报告有关情况。
但检查、制止这种违规施工行为是需方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任。
目前,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试件基本上都是由搅拌站制作,这主要是因为搅拌站对施工单位制作试件的试模质量、制作技术和试件保护等不放心;此外,搅拌站还靠手中的第三方交货检验报告作为催讨预拌混凝土货款的筹马,因此,由搅拌站制作试件并送检也不是没有道理。
有些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不够重视,见证取样送检也只剩下一个名字打印在试验报告上,由此,人们怀疑搅拌站偷换交货检验的试件也在情理之中。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砌体《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质量验收,具体规定如下:
1、施工质量检验批划分:
砌筑砂浆: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湿拌砌筑砂浆应以每楼层和50m3为一个检验批;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干混砌筑砂浆应以每楼层和1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时,应按一批计。 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地面砂浆:检测抗压强度;
试块的制作、养护、试压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龄期为28d。
(四)加强监理对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管。
1、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执行“禁现”规定,及时制止现场自拌砂浆行为,对“禁现”不执行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工程监督机构。
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
(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 “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建材进场验收与质量检测管理
青建管质字〔2012〕112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材进场验收与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材(产品)进场验收与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质量合格及质量检测行为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材进场验收与质量检测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实行建材(产品)联合验收制度,落实建材(产品)进场验收各方主体责任(一)施工现场建立建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制度。
成立建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组,联合验收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项目总监任组长,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质量员、材料员、专业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见证送样人员共同参加,对每批次进场材料进行验收。
联合验收组成立或人员变更时,组长、组员须填写《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组备案表》(附件1)报工程质监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及经办人签字)应留存施工现场备查。
(二)严格履行材料进场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为建材(产品)进场联合验收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联合验收组应严格核查建材(产品)进场报验单、进货单、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并对进场的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划分检验批次,及时进行相关检验和检测委托工作。
联合验收组应按照附件中材料进场验收管理要点的有关要求进行落实和检查。
填写《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附件2)和《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验收登记表》(附件3),审核无误后,联合验收组所有人员在《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验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由监理单位负责管理,必须按顺序编号(编号规则按照附件4),不得篡改、伪造、抽撤和随意涂改。
《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验收登记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编号与《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一一对应,不得篡改、伪造、抽撤和随意涂改。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
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政办【2011】26号)、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砂浆禁现工作的通知》(合建【2012】2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等标准规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等特殊材料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强化企业诚信管理,严格产品生产质量(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或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
下同,统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三)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四)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预拌砂浆的国家标准
预拌砂浆的国家标准预拌砂浆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的砌筑、抹灰、瓦工和混凝土工程等领域。
为了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国家标准,以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预拌砂浆的国家标准,以便相关行业人士和广大消费者了解和遵守。
首先,预拌砂浆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其中,产品分类是根据预拌砂浆的用途和材料特性进行划分的,主要包括普通砂浆、抗裂砂浆、耐水砂浆、耐火砂浆等。
而技术要求则涵盖了原材料、配合比、性能指标、施工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稳定性。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预拌砂浆的试验方法,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性能、耐久性能等方面的测试要求,以便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评定。
其次,预拌砂浆的国家标准对产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包装要求产品应采用防潮、防渗透、防震动的包装材料,并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质量等信息。
运输方面要求产品应采取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并注意防止挤压、震动和雨淋等情况。
贮存要求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以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
最后,预拌砂浆的国家标准还规定了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要求。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原材料的检验和产品的自检、互检、专检,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抽查。
对于使用单位来说,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预拌砂浆的国家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对于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国家标准,才能有效地保障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各相关行业人士和广大消费者都能认真遵守国家标准,共同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预拌砂浆的规章制度
预拌砂浆的规章制度一、生产管理规定1. 生产计划每个生产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合理制定生产计划,确保生产任务按时完成。
2. 原材料采购生产单位应与可靠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选购原材料,并保持良好的库存管理。
3.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产流程管理体系,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4. 仓储管理生产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和成品砂浆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避免过期或变质。
5. 设备维护生产单位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及时排查设备故障,确保生产过程顺畅。
二、质量控制规定1. 原材料检测生产单位应定期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避免不良原材料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2. 成品检验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的成品砂浆定期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达到设计强度和性能要求。
3. 质量追溯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快速定位和解决,提高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4. 不合格品处理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品,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做好记录和分类处理,确保不合格品不会流入市场。
5. 质量反馈生产单位应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控制措施,持续改进产品质量。
三、安全生产规定1. 安全培训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2. 安全设施生产单位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标识等,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环境。
3. 防火防爆生产单位应加强防火防爆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电气设备,避免因火灾和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废弃物处理生产单位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合理处理废弃物,确保生产过程对环境没有污染。
五、其他以上规章制度仅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应根据生产情况和环境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1. 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满足混凝土施工的需要。
2. 降低预拌砂浆的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3. 加强预拌砂浆的供应管理,确保施工进度。
4. 提高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
二、管理内容1. 预拌砂浆的采购管理(1)确定供应商:根据预拌砂浆的品质、价格、供货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
(2)验收与入库:在接收预拌砂浆时,要对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3)库存管理: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不同型号规格的预拌砂浆能够正确使用,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2. 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1)配送管理:根据施工计划和需要量,合理安排预拌砂浆的配送,并做好记录,以便追溯。
(2)搅拌生产管理:确保搅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严格执行搅拌比例,保证预拌砂浆的均匀性和流动性。
(3)使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3. 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1)质量监督: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对每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质量记录: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记录每批预拌砂浆的生产情况、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以备查阅。
(3)质量改进: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并不断优化预拌砂浆的配方和生产工艺。
4. 预拌砂浆的安全管理(1)安全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安全检查:定期开展预拌砂浆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事故处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并进行事后整改。
5. 预拌砂浆的环境管理(1)节能减排:优化生产工艺,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保护环境。
(2)环境监测: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8预拌混凝土(砂浆)进场验收
附件8
预拌混凝土(砂浆)进场验收管理要点
1.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在建设、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见证下,由总承包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对预拌混凝土工作性能进行检验并取样留置试块,四方签字确认并形成记录。
2.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要求的检验批对使用的水泥、砂、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氯离子含量试验,严禁使用氯离子含量超标的原材料。
混凝土首次进场或配合比、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告知联合验收小组组长),联合验收小组应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抽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混凝土严禁使用并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质监机构。
3.质监机构应随机组织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试块封样。
封样试块由各方共同留置三组,其中一组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标准养护,另两组分别由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标准养护。
试块达到龄期后,由各方共同在检测机构见证试压,对混凝土质量进行监控。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监机构随机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若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规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将追究企业质量责任。
5.区市质监机构每月至少对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检查一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下达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按《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扣分处理,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进一步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建筑工程应用预拌砂浆施工及质量问题防控措施
建筑工程应用预拌砂浆施工及质量问题防控措施摘要:现阶段,在建筑工程行业当中,节能材料预拌砂浆因为自身的优势而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主要是高质量、具有便捷性、提高施工效率、实现文明施工,并且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特点。
正是由于以上优点,预拌砂浆未来在建筑工程应用方面具有广阔的空间,但是在施工过程中还是需要注重一些问题。
因此本篇文章主要是对预拌砂浆应用方面质量问题防控进行有效的分析和探讨,希望可以给予相关人士一些帮助和借鉴。
关键词: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问题;防控措施引言预拌砂浆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砂、水泥、水、粉煤灰等,通过一系列的搅拌,从而得到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对相关比例需要进行重视,然后通过运输车辆直接送往施工现场,主要是通过密封容器来进行装置,只有施工才能够进行取出,并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在施工应用方面具有广泛性。
1预拌砂浆特点及其优势1.1种类丰富砂浆在应用方面也具有不同的种类,主要是按照不同材施工要求所设计。
现阶段建筑行业在不断的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的种类也多种多样,尤其是节能材料得到了建筑行业的关注,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对预拌砂浆相关用途来进行有效的调整,从而更好的适应建筑行业的市场发展。
1.2产品性能较高,产品品质稳定通过传统的方法来进行现拌砂浆和预拌砂浆都可能会受到原材料的影响,比如说含泥量较高以及相关比例不达标,这都是由于现场施工人员在技术方面不够成熟、机械设备不够专业,所以才会容易出现裂缝现象以及泄漏问题的产生。
1.3绿色环保、节能减排预拌砂浆在生产方面具有环保的特性,主要是结合现有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能够避免原材料浪费现象的产生,并且对生产工艺和配方进行调整,更大程度上利用建筑废弃物或工业废渣,避免生产过程中带来的境境污染现象。
2预拌砂浆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原因2.1 塑性开裂问题对于塑性开裂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出现于砂浆硬化的初始阶段,因为裂缝形态不一,然后也没有什么规则。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当中需要对塑形开裂问题进行重视,因为如果砂浆处于塑形状态,砂浆水分收缩应力就会减少,这种应力的出现就会导致砂浆内部粘结,容易导致表面出现裂缝。
预拌砂浆进场报验资料
预拌砂浆进场报验资料一、预拌砂浆进场报验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预拌砂浆作为一种新型建材,已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现场配制砂浆。
与传统砂浆相比,预拌砂浆具有优异的性能和质量稳定性,可以提高工程施工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和施工周期。
然而,在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施工时,需要进行进场报验,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预拌砂浆进场报验的基本内容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2.原材料检验记录:包括水泥、石灰、骨料等原材料的检验记录。
3.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包括生产计划、生产过程中各项指标的监控记录等。
4.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包括产品外观质量、强度等各项指标的检验记录。
5.其他相关资料:如产品使用说明书、安全技术资料等。
三、预拌砂浆进场报验的具体要求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是正规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且检测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2.原材料检验记录:必须对所有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必须能够真实反映生产过程中各项指标的情况,如生产计划、配料比例、搅拌时间等。
4.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必须对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其他相关资料:必须提供完整齐全的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安全技术资料等。
四、预拌砂浆进场报验的注意事项1.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使用伪造或过期的报告。
2.检查原材料的来源和品质,避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原材料。
3.了解生产过程中各项指标的监控情况,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4.对于出厂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与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合。
5.注意其他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五、预拌砂浆进场报验的作用和意义1.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避免使用不合格产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影响。
2.提高工程施工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和施工周期。
3.规范企业生产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4.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意见》(吉建发〔2019〕3号),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进场检验、现场施工管理、检验批验收等环节质量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质量(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所需的试验室、原材料留样室及养护室等检测试验基础设施。
试验室应能够进行水泥、细骨料、添加剂、外加剂、掺合料的常规项目检测,及砂浆配合比设计、预拌砂浆出厂性能检测。
(二)预拌砌筑砂浆的砂浆试块、水泥、外加剂实行取样送检,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的30%,且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取样及结果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
二、加强预拌砂浆进场检验和质量验收检测(一)预拌砂浆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应按批次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预拌砂浆进场检验项目及检验批应按《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规定进行。
试验结果应全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
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环境,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行业和质量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但不适用于工程施工现场拌制的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本办法所指的预拌混凝土,包含预拌沥青混凝土。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生产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牵头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形成和完善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各项政策要求,负责编制和落实本区域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
鼓励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建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开展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提升行业信息化监管水平,形成标准化、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监管信息平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数据共享。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的监督落实。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大力开展高性能混凝土推广以及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和标识管理等工作,推动预拌混凝土产业技术创新、优化升级、提质增效、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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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产品出厂验收的质量管理
生产部依据试验室的《产品出厂通知单》,按指定的批号、品种、强度等级、数量、生产日期发货,并做好发货记录。
试验室填写产品质保书、出厂检测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与货同行。
决定预拌砂浆出厂的权力属于试验室。
试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预拌砂浆出厂的管理等有关事宜。
出厂预拌砂浆质量必须按相关的预拌砂浆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预拌砂浆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预拌砂浆出厂通知单。
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预拌砂浆质量合格率100%,努力提高预拌砂浆均匀性、稳定性。
普通预拌砂浆不论是袋包装还是封闭筒仓储存,储存期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预拌砂浆,试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砂浆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预拌砂浆出厂通知单。
出厂预拌砂浆必须按产品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封存日期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出厂预拌砂浆编号的吨数,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
砂浆生产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按照相关砂浆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c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出厂预拌砂浆质量交货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产品标准。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