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条例》和行业现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骨料或粉料、增稠材料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拌制而成的混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与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质量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企业最高管理者或质量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一)企业应设专门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应人员。
(二)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试验室,并取得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质量管理职责(一)最高管理者(质量管理者代表)职责1.负责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2.确保整个企业关注用户的要求。
3.确保实施过程能满足用户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4.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5.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按要求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的外省、市生产企业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品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制定质量考核制度等。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试验室负责人在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者的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六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设置(一)企业应建立由法人代表或管理者代表直接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二)设立符合本《规程》第九条条件的试验室。
第七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一)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并考核质量管理工作质量;(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六)组织企业质量管理和培训;(七)组织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八)负责企业质量管理档案(纸质和电子)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试验室的职责和权限(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按规定做好原始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及时采集各工序质量数据和掌握质量动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提高质量的预见能力并及时发布质量指令,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保证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三)监督、检查生产过程,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四)加强合格证印制、登记、发放等管理,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的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合格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五)研究提出改善产品质量的方案,进行质量统计、分析和总结,修正本企业的质量控制参数,提出改进措施;(六)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测数据档案;(七)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八)负责质量、计量和技术标准化方面的专业管理;(九)行使质量否决权。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一、引言预拌砂浆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墙体、地板、地下工程等建筑施工中。
本文将探讨预拌砂浆的技术规程,包括原材料选用、配合比设计、施工要点等方面的内容。
二、原材料选用2.1 水泥水泥是预拌砂浆的主要胶凝材料,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起着决定性作用。
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并注意存储和保管条件,确保水泥的品质不受损。
2.2 砂料砂料是预拌砂浆中的主要骨料,应选用优质、洁净、无杂质和过砂的石英砂。
砂料的粒径应按照设计配合比要求进行筛分,并根据需要进行砂料的处理,如清洗、除尘等。
2.3 科技中添加剂添加剂在预拌砂浆中起着改善性能、增强强度、调节凝结时间等作用。
根据施工需要,选用合适的添加剂,并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规范进行使用,严禁超量使用或混用添加剂。
三、配合比设计3.1 设计原则根据工程需求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性能要求,合理设计配合比是保证预拌砂浆质量的关键。
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材料的性能、数量的控制、施工性要求等因素,并进行试验验证。
3.2 配合比计算通过试验和实际经验,根据所选用的水泥品种、砂料特性、添加剂性能等参数,进行配合比的计算。
配合比应包括水泥、砂料、水和添加剂的比例关系,以确保预拌砂浆的强度、流动性、可塑性等性能达到要求。
3.3 容许偏差在配合比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和现场要求,给出配合比的容许偏差范围。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投加量和比例关系,以确保预拌砂浆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四、施工要点4.1 现场管理现场管理是保证预拌砂浆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安全,禁止乱堆乱放以及污染环境。
对材料的运输、存储和加工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材料的质量不受损。
4.2 配料及混合在预拌砂浆的配料过程中,应根据设计配合比要求,按序投加水泥、砂料、水和添加剂,并进行充分的混合,使各组分均匀分散。
同时,施工中应注意控制水泥砂浆的水灰比和混合时间,以确保砂浆的质量和性能。
预拌砂浆规范
预拌砂浆规范预拌砂浆是由水泥、砂子等原材料经过科学配比搅拌而成的建筑材料,被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中的砌筑、抹灰、填缝等工程。
为了保证预拌砂浆的质量和施工效果,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预拌砂浆的规范要求。
1. 原材料要求:1.1 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无结块、无凝结珠,标签上应注明品牌、牌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1.2 砂子: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无有机杂质、杂色和盐碱等不良现象。
1.3 外加剂:应选择品质优良的外加剂,且按照配方要求正确使用。
2. 配比要求:2.1 配比比例:应依据工程要求和使用部位的强度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配比,确保预拌砂浆的强度和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2.2 配合比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外加剂生产厂家提供的配合比进行使用,不得私自调整配合比例。
3. 搅拌要求:3.1 设备要求:搅拌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搅拌性能,能够确保砂浆充分混合均匀,无积料现象。
3.2 搅拌时间:搅拌时间应控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确保砂浆的均匀搅拌、充分混合。
3.3 搅拌方式:搅拌方式可以采用机械搅拌或人工搅拌,但应确保均匀、充分混合。
4. 适用要求:4.1 施工期限:预拌砂浆应在施工期限内使用,不得长时间存放。
4.2 温度要求:施工时的环境温度应符合砂浆使用规范的要求,以免影响砂浆的使用性能。
4.3 湿度要求:施工时的空气湿度应符合砂浆使用规范的要求,以免影响砂浆的流动性和施工效果。
5. 存储要求:5.1 防潮防水:预拌砂浆应存放在防潮、防水的仓库或场地内,以免受潮变质。
5.2 正常温度:存储环境应保持在适宜的温度范围内,防止温度过高或过低对砂浆的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5.3 有效期限:预拌砂浆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应清晰可见,确保及时使用最新生产的产品。
综上所述,对于预拌砂浆的规范要求主要涉及原材料的质量、配比的合理性、搅拌的科学性、施工和存储的条件等方面。
遵循这些规范要求,能够提高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性和施工效果,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治理水平,依照《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8〕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治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治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组织实施,托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现行资质治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治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舞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治理登录手续。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1t 078-2015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1t 078-2015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研院颁布的一项行业标准,该标准编号为DBJ41T 078-2015。
预拌砂浆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一种材料,它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均匀的性能,方便施工人员使用,提高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该技术规程规定了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技术要求,以确保预拌砂浆在施工中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性能指标。
预拌砂浆的生产应当符合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质量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根据规程要求,预拌砂浆应当采用高质量的原材料,并且在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充分搅拌和充分磨合,保证其性能稳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在预拌砂浆的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避免因包装破损或运输不慎导致产品质量下降。
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规程规定了预拌砂浆在运输过程中要避免震动和挤压,防止加速剂和材料分离,降低产品的性能。
在预拌砂浆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预拌砂浆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
规程要求,在施工现场需要对预拌砂浆进行充分搅拌和保持一定的施工温度,保证产品性能稳定。
规程还对预拌砂浆的应用范围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常用的预拌砂浆种类、配合比例和施工方法等,为施工人员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导。
规程还对预拌砂浆的使用和保养进行了说明,以确保产品能够保持长久的稳定性能。
该技术规程的颁布对于规范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遵守规程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能够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风险,推动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000字】第二篇示例:《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研规定的标准化文件,其编号为DBJ41T 078-2015。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二)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三、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一)健全现场质保体系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
(二)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具体规定如下:1、复试检验项目:砌筑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抹灰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地面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预拌砂浆的规章制度
预拌砂浆的规章制度一、生产管理规定1. 生产计划每个生产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合理制定生产计划,确保生产任务按时完成。
2. 原材料采购生产单位应与可靠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选购原材料,并保持良好的库存管理。
3.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产流程管理体系,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4. 仓储管理生产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和成品砂浆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避免过期或变质。
5. 设备维护生产单位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及时排查设备故障,确保生产过程顺畅。
二、质量控制规定1. 原材料检测生产单位应定期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避免不良原材料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2. 成品检验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的成品砂浆定期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达到设计强度和性能要求。
3. 质量追溯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快速定位和解决,提高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4. 不合格品处理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品,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做好记录和分类处理,确保不合格品不会流入市场。
5. 质量反馈生产单位应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控制措施,持续改进产品质量。
三、安全生产规定1. 安全培训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2. 安全设施生产单位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标识等,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环境。
3. 防火防爆生产单位应加强防火防爆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电气设备,避免因火灾和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废弃物处理生产单位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合理处理废弃物,确保生产过程对环境没有污染。
五、其他以上规章制度仅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应根据生产情况和环境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1. 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满足混凝土施工的需要。
2. 降低预拌砂浆的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3. 加强预拌砂浆的供应管理,确保施工进度。
4. 提高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
二、管理内容1. 预拌砂浆的采购管理(1)确定供应商:根据预拌砂浆的品质、价格、供货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
(2)验收与入库:在接收预拌砂浆时,要对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3)库存管理: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不同型号规格的预拌砂浆能够正确使用,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2. 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1)配送管理:根据施工计划和需要量,合理安排预拌砂浆的配送,并做好记录,以便追溯。
(2)搅拌生产管理:确保搅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严格执行搅拌比例,保证预拌砂浆的均匀性和流动性。
(3)使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3. 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1)质量监督: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对每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质量记录: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记录每批预拌砂浆的生产情况、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以备查阅。
(3)质量改进: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并不断优化预拌砂浆的配方和生产工艺。
4. 预拌砂浆的安全管理(1)安全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安全检查:定期开展预拌砂浆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事故处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并进行事后整改。
5. 预拌砂浆的环境管理(1)节能减排:优化生产工艺,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保护环境。
(2)环境监测: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砂浆生产管理制度
砂浆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砂浆生产过程,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生产组织1. 设立砂浆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砂浆生产的组织管理工作。
2. 设立生产计划组,负责编制生产计划、调度、生产进度监控等工作。
3. 设立生产调度组,负责生产任务分配、生产指导、生产进度控制等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1. 制定严格的原材料检验标准,对原材料进行筛分、搅拌、加工等处理。
2. 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确保各个工序符合标准要求。
3. 对成品进行严格的检测,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
第四章生产流程1. 严格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严禁擅自调整生产顺序或数量。
2. 每个生产环节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生产流程顺利进行。
3. 生产结束后,对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生产环境清洁整洁。
第五章安全生产1.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2. 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3. 定期进行生产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六章管理措施1. 制定生产进度表,实行生产任务分解,确保生产计划的贯彻执行。
2. 设立生产任务考核制度,对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比,奖惩分明。
3. 定期召开生产例会,总结上期生产情况,讨论下期生产计划。
第七章责任制度1. 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本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3. 对于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事故,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审批程序1. 本管理制度由砂浆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2. 经过审批后,应当向相关部门通知并执行。
第九章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条款以及时更新。
2. 未尽事宜由砂浆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砂浆生产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各位员工严格遵守,确保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1997年7月11日发布实施、2004年8月26日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代市长王荣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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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前言为了落实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3)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4)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6)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7)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9)第八章附则 (8)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格执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七条化验室的职责(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
(三)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预拌湿砂浆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
(四)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五)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处理质量纠纷。
第八条化验室的权限(一)参与制定质量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评价各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二)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预拌湿砂浆出厂决定权。
第九条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统计及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检验人员人数必须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不得少于4人。
(二)化验室主任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熟悉砂浆生产工艺、产品性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与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三)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授权的质检机构颁发的有效操作合格证。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条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材料、成品的控质量指标,及参照GB/T 19000—ISO 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化验室应建立健全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一)各岗位职责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与质检机构的对比验证制度。
(三)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四)文件管理制度。
(五)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仪器设备必须按预拌湿砂浆产品标准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且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第十三条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的要求(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
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预拌湿砂浆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或化验室主任印章。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四条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应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建立并保存合格供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六条原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
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水泥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种水泥除外);水泥储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水泥在使用前需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可使用;水泥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应按现行标准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可使用。
第十八条细骨料应符合JGJ 52及其他现行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含有公称粒径大于5 mm的颗粒;细骨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应按JGJ 52等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可使用;轻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十九条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粉、硅灰等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GB/T 1596、GB/T 18046、JGJ/T 112、GB/T 18736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条外加剂应符合GB 8076、JC 474、JC 476等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用于砌筑砂浆的应符合JG/T 164的规定。
预拌砂浆所采用的保水增稠材料应为非灰类材料,且应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产品鉴定或检验合格报告;用于砌筑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经过砌体力学性能验证。
第二十二条可再分散胶粉、颜料、纤维等添加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三条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英粉、滑粉等填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四条拌合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厂原材料的验收、取样及检验应符合附表1中的要求。
(一)同品种同等级的水泥按批进行验收取样,一般同一批号以500t为一批,不足500t 也按一批进行验收,从散装水泥运输车中随机取样20kg,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
(二)砂应以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一般以400m3或600t为一批验收,不足上述数量也以一批进行验收。
作质量检验时取30~50kg,作砂浆配合比时,取100kg,取样时应分别从砂堆的上、中、下三处抽取,拌和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分提取。
(三)掺和料应按不同等级分批验收,一般以连续供应的200t为一批,不足200t也按一批进行验收。
散装料的取样是从运输工具、贮库或堆场中的不同部位取15份试样,每份试样不少于1kg,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
(四)每一批进厂的添加剂,无论数量多少,均须按批进行取样和检验。
第二十六条职能应建立完整的各原材料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时进行整理分析和专题总结。
第五章预拌湿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第二十七条预拌砂浆生产前必须进行配合比试验,确保所采用的配合比生产的成品能满足相关砂浆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配合比设计应当满足《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规定,并根据砂浆的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九条应建立砂浆配合比汇总表。
砂浆配合比汇总表是指确定某一等级的砂浆产品配时化验室的各种试验数据的汇总表,具体应包括各原材料的名称、来源、品种等级、批号、用量以及该配合比下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
它不但应包含符合产品性能要求的试验数据,也应包含未达到产品性能要求的试验数据。
通过汇总表中的数据,应能够确定生产该等级砂浆产品的配合比围。
第三十条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当需要使用新材料生产预拌砂浆时,配合比必须经过化验室试验重新确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围,当生产配合比汇总表中未曾出现的产品时,必须经过试验确定配合比,并将其纳入配合比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选定的生产配合比,应编号管理,定期考核执行效果。
同一编号的配合比,对比厂取样和施工现场(或其他场所)取样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定期(每季或每月)进行统计分析,控制砂浆质量。
统计分析的资料必须送资料室列册存档。
第三十三条总工程师任审查配合比执行效果和考核统计分析资料,并根据情况停止使用质量差和效果差的配合比,以确保砂浆各项指标合格。
第三十四条生产使用的配合比必须经总工程师的签字确认。
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第三十五条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质量控制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
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上述案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控制应采用电脑程序控制,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称,并定期对计量称进行校准。
第三十七条砂浆生产企业至少应当有2台带自卸和搅拌装置的湿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
第三十八条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备搅拌机、运输车清洗系统及废水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