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二)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三、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一)健全现场质保体系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
(二)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具体规定如下:1、复试检验项目:砌筑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抹灰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地面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报办事流程
3、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
五、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或湘乡市散装水泥
107门面)
七、联系方式:0731-52760117
பைடு நூலகம்
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流程图 出具不受理通知 提出申请 书并书面告知不 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符合条件 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决定
条件 不符合 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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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组初审 (时限:3日内) 分管负责人复审 (时限:2日内) 申请人 报主管领导申批 (时限:2日内) 同意 不同意 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政务大厅 告知与公示 (时限:即时) 政务大厅受理
申请人补齐材料
提出初审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
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商务部、住房
二、申报条件:
1、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湘乡市
、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散装储存、运输设
70%;
、企业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三、申报材料
(一)《湘乡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
1、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粤建散〔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日以粤建散〔2016〕151号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确保预拌砂浆质量,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机构(下称“主管机构”)备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湿拌砂浆或干混普通砂浆。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拥有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具备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能按预拌砂浆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设施设备、试验室配置、生产经营等进行存档备查、公告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在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级主管机构要按照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相关生产技术要求,积极引导预拌砂浆生产建设,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第六条办理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二);(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采用网上备案,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操作完成。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一、备案围、途径及有效期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
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1. 备案申请;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新备案企业要求办理。
三、办理流程办理流程:四、新备案企业备案现场核查容(一)基本条件1. 企业应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满足用地、环境保护要求;2. 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3.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4. 企业的设计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5. 生产工艺设计使用的水泥必须全部为散装水泥;6. 企业生产设施和设备己安装和配置到位,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1. 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满足混凝土施工的需要。
2. 降低预拌砂浆的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3. 加强预拌砂浆的供应管理,确保施工进度。
4. 提高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
二、管理内容1. 预拌砂浆的采购管理(1)确定供应商:根据预拌砂浆的品质、价格、供货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
(2)验收与入库:在接收预拌砂浆时,要对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3)库存管理: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不同型号规格的预拌砂浆能够正确使用,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2. 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1)配送管理:根据施工计划和需要量,合理安排预拌砂浆的配送,并做好记录,以便追溯。
(2)搅拌生产管理:确保搅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严格执行搅拌比例,保证预拌砂浆的均匀性和流动性。
(3)使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3. 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1)质量监督: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对每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质量记录: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记录每批预拌砂浆的生产情况、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以备查阅。
(3)质量改进: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并不断优化预拌砂浆的配方和生产工艺。
4. 预拌砂浆的安全管理(1)安全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安全检查:定期开展预拌砂浆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事故处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并进行事后整改。
5. 预拌砂浆的环境管理(1)节能减排:优化生产工艺,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保护环境。
(2)环境监测: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山东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生产能力具有
一、生产能力 具有符合要求的干混砂浆生产设备,年设计生产能力不 低于20万吨,其中干混散装砂浆产品的散装设备设施能力应 达到70%以上。 具有符合要求的湿拌砂浆专用生产设备,年设计生产能 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二、生产设备 1、有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要求的专用生产线; 2、砂的干燥、筛分设备应能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 砂粒径不大于5mm; 3、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等物料应 有专用贮存筒仓,并能实现自动上料称量; 4、应有精确、高效的自动配料计量系统,计量设备应满 足计量精度要求。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预拌砂浆》 GB/T25181规定要求; 5、应配有高效砂浆混合机; 6、生产线应整体封闭式管理,应有粉尘回收系统,确保 生产现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7、电脑控制系统应能实现整个: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 试验室基本条件
一、环境条件 应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试验室周围振动、 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1、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 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检 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2、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二、检验人员 1、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材料、工民建、混凝 土及混凝土制品)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 本试验工作3年以上; 2、试验室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试验 室配备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检 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工地现场交货检验与工地抽检不得少 于4人,其中具有从事本试验工作3年以上,有技术职称的人 员不少于4名。 三、检验仪器设备 1、试验室配置的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精度应满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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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企业备案规定
鲁经信消字(2010J 5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以及国家发展预拌砂浆的有关政策,促进我省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推进预拌砂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经贸函字〔2009〕255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4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和“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预拌砂浆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预拌砂浆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本企业预拌砂浆的生产,强化产品质量管理,特制定本规定:1、企业生产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及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并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2、应建立健全企业各种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3、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预拌砂浆专项试验室和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以监督检验预拌砂浆相关产品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质量;4、企业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质量负责人是企业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5、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持证上岗、专职试验检测人员经正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6、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7、技术负责人负责严格按规定确定每项生产配比,准确下达《配合比通知单》,并会同接收人做好相关记录,实时监督、指导生产过程中的配比控制调整;8、按相关规定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品合格证明等产品质量技术资料。
9、相关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及计量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委托法定的有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进行检(校)定;10、严格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进行原材料进场检验、产品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11、相关质量技术及检测人员对原材料或产品质量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调查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不合格的成品一律报废处理,不得违规出厂;12、企业应积极参加相关检测项目试验比对,比对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配合比和性能检验等;13、建立健全各项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实时认真填写清楚,各项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填写应真实、完整无误,不得任意涂改;14、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并按计划对技术、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上岗;15、各粉料存储筒仓,设置醒目的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粉料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16、生产经理及值班调度严格做好电话记录及砂浆生产任务下达工作;17、严格按规定做好调度及各工种交接班交接及书面记录工作,防止因交接差错出现质量问题。
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蚌埠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和《蚌埠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蚌经信综合[2014]17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企业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蚌埠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申请备案的条件:(一)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二)项目符合《蚌埠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蚌埠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四)市级及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六)试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七)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八)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程序:(一)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市散办收到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审核批准后予以备案批复,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备案变更。
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市散办审核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一)企业名称变更;(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三)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四)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五)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发生变更。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江苏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石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备案的活动。
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给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五条取得《备案证书》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中优先推广使用,企业可享有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补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使用取得《备案证书》企业的预拌砂浆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政策。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成建委[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管理促进预拌砂浆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建散水发[2012]4号)要求,为确保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决定对我市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使用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
一、成都市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一)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预拌砂浆生产场地应设在绕城高速500米以外的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工商注册地一致,符合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
2.生产场地、储运装备、单条专用生产线设计年产能力等须满足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二)兼营预拌砂浆生产的其他企业,应参照上述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二、成都市办理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要求(一)企业备案的办理。
1.填写资料。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填写《成都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报告》(下称《备案报告》)。
2.办理程序。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报告》,符合条件后,由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委对资料齐全的预拌砂浆企业进行备案并发布备案信息。
(二)企业备案的变更。
经过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规模发生变化,应申请变更企业备案;生产场地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企业备案。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需知
一、预拌砂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砂浆发展规划要求;
2、具备先进的自动化生产工艺,单班(8h)生产能力不小于200吨;
3、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中级职称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5、散装水泥使用率90%以上,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
6、两年内在产品质量抽检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3、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委托书;
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7、网上填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
8、规划验收报告;
9、环评批复或环保验收报告;
10、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12、生产能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控制系统、散装水泥料仓和散装头照片;
13、原材料配料、干混砂浆出厂称量计量检测报告和粉尘排放噪音检测报告;
14、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留存。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生产与运输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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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备案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附件1: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
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
(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
1. 备案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
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
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
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
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
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新备案企业要求办理。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四、新备案企业备案现场核查内容
(一)基本条件
1. 企业应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满足用地、环境保护要求;
2. 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3.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4. 企业的设计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
5. 生产工艺设计使用的水泥必须全部为散装水泥;
6. 企业生产设施和设备己安装和配置到位,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生产和技术条件
1. 厂区分区设计合理,并具有满足设计生产能力需要的场地以及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
2.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和其他管理人员与生产人员;
3. 具有原材料和产品试验检验室,并配备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各项试验检测设备与仪器(见附表);
4. 企业按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企业生产数据自动采集与上传系统、企业质量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与上传系统、试验室及生产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接入预拌砂浆实时生产监控系统;
5. 有产品设计配比和产品试验等技术文件和生产与原材料台账。
(三)试验室条件
1. 必须建立满足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验用的专用试验室,包括样品存放室、资料室、试验操作室、试件养护室等。
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
2. 试验室应配备主任、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
3. 预拌砂浆出厂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仪器设备的精度和产品的检定(校验)周期应符合规定要求;
4. 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自校仪器应保存校准记录;
5.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6. 试验室必须建立并完好保存各类检验原始记录(包括进厂原材料检验记录、过程控制记录、出厂产品检验记录、检验设备校准记录等)和台账。
(四)申请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小组人员由协会、广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家库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核查小组应不少于3人。
核查小组应根据上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的核查意见。
五、备案企业应遵守的事项
1. 企业所签订的合同须注明施工工程名称、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产品的单价等内容。
合同变更时应有记录说明。
不得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产品(即甲签乙供);
2. 企业开具的发票应真实、准确,发票要素要齐全,备注须注明施工许可证号及工程名等信息,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得虚开发票;
3. 生产负责人、技术类人员等企业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任职(包含在不同企业业务单签名、代办业务等);
4. 湿拌砂浆企业要有独立的企业及生产线,不得与混凝土企业混线生产混凝土,供货距离超过30公里的,须事先报主管机构,并在月产量报表中特别注明,并采取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5. 企业应按要求接入预拌砂浆生产监管系统,并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6. 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协助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制作质量样板(墙);
7. 企业应协助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安装砂浆罐(干拌砂浆)并做好防尘措施,或建造砂浆池(湿拌砂浆);
8. 企业生产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并可追溯;
9. 暂停备案的企业,3个月内不能新接工程项目。
六、备案证的办理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负责备案证的管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砂浆企业发放《广州市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证》,每年进行年度核查。
备案证书应注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地址、企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备案的产品明细等内容。
备案证到期应按规定进行换领,逾期按新建企业办理。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证的扫描版报送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由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在网上公布。
七、备案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暂停其备案3个月:
1. 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经确定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
2. 受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通报批评,但逾期不整改的;
3. 使用不合格原材料2次的;
4. 超过备案产品范围进行生产的;
5. 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中一个评价周期内扣分40分以上的;
6. 一年内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企业产品2次不合格的(按检测报告);
7. 一年内三次违反会员大会通过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撤回备案证,1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1. 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及以上,经确定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
2. 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产品(即甲签乙供);
3. 一年内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企业产品3次不合格的(按检测报告);
4. 虚开发票的;
5. 出具虚假生产销售证明资料的;
6. 以各种形式与施工企业合作现场搅拌的;
7. 扩建生产线未取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
8. 企业连续2年年产量低于3万吨或停产半年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备案证:
1.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备案的;
2. 备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备案证办理的;
3. 备案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证办理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备案证办理的。
八、备案证变更
已取得备案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办理完毕后提交相应的变更资料交到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归档。
1. 企业名称、企业总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
2. 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3. 产品规格型号变更;
4. 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5. 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
其中有企业名称、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的,企业须书面承诺全面负责和承担变更前该企业在经营和生产过程中一切行为(含开具的发票及资料等),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砂浆使用报告核查等管理工作。
九、工作纪律及申诉途径
(一)备案申请单位对申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取得备案结果后15日内向备案实施单位申诉,备案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0日内答复,如有错误,应当纠正。
申诉人对备案实施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申诉,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诉30日内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整改。
(二)参与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
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必备设备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