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投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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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冠名赞助举办专属演唱会之相关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内容,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1. 合作事宜

1.1项目名称:甲方专属演唱会(以下称“项目”)

1.2 演出日期:年月日;

1.3 演出场次:壹场

1.4 演出地点:

1.5 演出人员:待具体方案确定。

1.6 组委会: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0日内,乙方指派工作人员筹建演唱会项目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争取使得项目利益最大化。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基于合作及运营项目便利(组委会具体人员分工及项目执行流程以乙方最终确认为准)。

1.7 项目投资:演唱会投资成本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其中甲方出资赞助冠名费共计人民币 300 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项目启动资金暂定为万元。待乙方提交最终演唱会具体书面方案,甲方支付剩余赞助冠名费用。甲乙共同享有和承担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1.8 项目账户:项目投资及支出、票房及其他衍生收入统一进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该账户作为项目账户。

2.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有权监管项目的成本支出及收益,享有对该项目的参与经营权以及表决权,但乙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2.2 甲方应指派人员参与项目中与乙方的对接工作。

2.3 甲方依照本协议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收益。

2.4 甲方有权对乙方方案提出建议,并要求乙方进行修改。

2.5 甲方可享受2折价格的门票,但门票数量不得对于总票数的 %。

2.6 甲方享受价值等值投资额的广告宣传。

3.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乙方作为项目的主办单位及运营单位,有权以自身名义或委托承办单位签订关于项目的相关协议。

3.2 乙方负责项目的票房及各项费用的收入与支出,享有对该项目的整体运营权。

3.3 乙方负责与项目涉及的全部演出人员签署全部项目所需的演出协议。

3.4 乙方负责提供项目的节目制作、技术团队、舞蹈人员、化妆师、造型师、导演组等人员。

3.5 乙方负责执行项目的相关平面视觉设计、宣传主题定位及广告宣传工作。

3.6 乙方负责如下事项,包括项目参演艺人及随行人员的食宿、交通、意外险及医疗险等、项目的演出舞台租赁、灯光音响租赁、座椅的租赁、舞台搭建及舞美设计等。并有权以自身名义签订相关协议。

3.7 乙方负责项目场地的水、电、照明等工作、现场围栏、安保工作(包括公安、保安及保全)、艺人税费缴纳、办理证照、公安、文化、消防、医务等部门的报批事务。并有权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协议。

3.8 本项目主题名称为:“甲方专属演唱会”,乙方有义务在协议签订后天内,完成演唱会方案,甲方有权提出建议,乙方有义务最大限度满足甲方要求。

3.9 为了更好的运营演出,则乙方有权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引进新的投资方等。

4. 项目的投资金额、收益比例及盈亏处理

4.1 演唱会的投资及支出、票房及其他衍生收益均进入乙方项目账户,账目账户的资产总额减去甲乙双方的成本投资净额为项目利润,甲方享有最终利润的20%。

4.2 有关上述赞助金额的具体支付方式约定为: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项目账户中汇入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即人民币万元整。于最终书面方案确定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项目账户中汇入剩余赞助资金。

4.3 项目亏损,由乙方独自承担。

4.4 项目账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由乙方指定财务(姓名:,证件号:)设立并保管。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5 演唱会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进行该场演唱会的盈亏的核算和结算。

5.违约条款

5.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或保证不实,均构成违约,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传达改正之通知以邮件的方式进行。乙方的邮箱地址:

甲方的邮箱地址:

5.2 乙方制定的相关演唱会方案,甲方有权进行建议修改,但是原则不能终止合作,若甲方执意终止合作导致演唱会不再进行,启动资金乙方不再退还。

5.3 乙方迟延支付最终利润分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每迟延一天,乙方承担应支付而未支付部分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商标、著作权及商誉的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保证绝不得有任何直接、间接之行为,损及对方或项目的形象或商誉,并应注意防止及避免任何有损害之虞的情形。

7.双方理解并同意

7.1 乙方设立一个帐户作为项目指定的帐户,但乙方必须保证该帐户只能用于本协议所涉项目的资金使用。

7.2 若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单方原因造成的纠纷或受到任何第三方之追诉或给项目造成任何影响,应由甲方负责积极快速解决。但乙方有权因不影响项目的进展和良好运行为目的,帮助解决前述纠纷,因此产生对第三方的赔付的应从甲方支付的出资款或尚未分配的分成款中予以支付,若甲方的出资款不足以抵扣实际支出及损失,则需甲方及时补齐。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应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

7.3 甲、乙双方均有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的义务,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增加项目收益。

7.4 双方同意本协议书的内容、特定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财务条件,均应严守机密;未经本协议书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协议书期限内或本协议书届满或终止后,泄漏或披露给任何与项目无关单位。此保密条款在本协议书期满或终止后持续有效。

7.5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因不可抗力、政府因素、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消防、文化等单位)等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运营项目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双方平均承担。

8. 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

8.1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8.2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应将有关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9. 附则

9.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唯经甲、乙双方签署之书面协议方可修改。

9.2 本协议的附件及其它因本协议之约定所签署之相关文件,均视为本协议之一部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预算表》等)

9.3 甲、乙双方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9.4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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