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评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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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评价一览表 EP-003-02-A
法律/法规/
序 类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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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别 (名称/编 日期
号)
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
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环环境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产生污染和其它公害的
1
国 家 级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
护法
2009.2.10
格林曼
DB44/272001
黑度(烟气黑度) ≤ 1 氮氧化物 ≤ 240
烟 尘 ≤ 120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执行第
一时段中一级标准(单
16
省 级
广东省水污 染物综合排
放限值 DB44/26-
2001
2009.2.10
位:mg/L) PH值 BOD5 ≤ 20 化学需氧量(COD)
6~9 ≤100
4.5 化学危险品按GB13690的规定分为 八类(同常用化学危险品分类和标 志)
4.7 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 分为三种:
a. 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 分离贮存
7.2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 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
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
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
能源消耗。
5
国 家 级
和国节约能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
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
2009.2.10
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
国主席令第77
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
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
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
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
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
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
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
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
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
物油 ≤10
动植
悬浮物(SS) ≤ 70
17
国 家 级
城市区域环
Ш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境噪声标准 GB30961993
2009.2.10
昼间65分贝 夜间55分贝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 标准值15分贝.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
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3类标准适
18
国 家 级
工业企业厂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
性质未弄清楚时不得入库。
9. 消防措施9.1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
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1. 取消氮氧化物(NOX)指针。
2. 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 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
关于发布

《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
14 家 GB3095-96 2009.2.10
级 修改单的通
知(环发
2001号)
0.04mg/m3改为0.08mg/m3;日 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 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 限值由0.12mg/m3改为 0.24mg/m3。 3. 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
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
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
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 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 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 申报登记表》。
8
国 家 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 防治实施细

2009.2.10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 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 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排放标准的 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达到设计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
级 细则
制度健全; (3)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
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
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 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保 证设施的正常运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条 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 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制度。
a. HW13从树脂、胶乳、增塑剂、
9
国 家 级
关于颁布
《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
2009.2.10
通知
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 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b. HW16从摄影化学品、感光材料 的生产、配制、使用中产生的
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
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
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
6
国 家 级
物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2009.2.10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国主席令第31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
4
国 家 级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

2009.2.10
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利对造成环境噪 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 告。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 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
国家规定ຫໍສະໝຸດ Baidu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
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
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
2
国 家 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2009.2.10
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 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 理。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
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
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
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
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
13
国 家 级
化学危险品
安全管理条 例
2009.2.10
(3)
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 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 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
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
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
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
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
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
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
放,堆垛之间的主要信道应当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
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
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竣工验收。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 准分级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
12
国 家 级
环境空气质
国 和国消防法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
7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6
2009.2.10 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 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
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 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 练;
21

常用化学危 险品贮存通
7.3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 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则 2009.2.10 8. 化学危险品出入管理

GB156031995
8.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 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8.2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
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
括:a.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
废物﹒
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
的生产建设计画和技术改造计画。
第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
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
中华人民共
列条件:

(1)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
10

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实施 2009.2.10 (2)
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量标准 GB3095-
2009.2.10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 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
1996
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
业区。
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
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常用化学危
20
国 险品分类和
3分类: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
家 标志 2009.2.10 特性分为8类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
级 GB13690-
名编号》
1992
4. 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同《化 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储存 要求.
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 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 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 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
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 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 告。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 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
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
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
中华人民共
好有效;
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
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
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
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
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
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
3
国 家 级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2009.2.10
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 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登记表,由建
设单位的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
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
国 建设项目环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11 家 境保护管理 2009.2.10 第十六条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条例
保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
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
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
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
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
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
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
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
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
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
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 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 效保护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 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
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
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
染和危害。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
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行
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
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 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 0.16mg/m3改为0.24mg/m3。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大气
(第一时段)执行二级标准
15
省 级
污染物综合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排放限值 2009.2.10 二氧化硫 ≤ 550
用于工业区
界噪声标准 GB12348-
2008
2009.2.10
昼间65分贝 夜间55分贝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 过标准值10dB(A), 夜间偶然突发的
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A),
19
国 家 级
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
标准 GB18597-
2001
2009.2.10
4.5 禁止将不兼容(相互反应)的危 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 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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