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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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老挝国会编号/国会万象市、年月日促进投资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促进投资法的宗旨促进投资法指定投资原则、规定、促进措施及投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投资商提供便利、确保投资商、政府及老百姓的权益、另外是为了鼓励增加国内外的投资、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强大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2条投资促进投资的促进是为了给投资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以让投资商能够在老挝投资各个行业及各个领域。

第3条定义与理解在本法律中,下列用语含所述意思:1、“投资”是指投资商引进有形资金及无形资金以投资经营;2、“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3、“国内投资商”是指在老挝境内生活或投资经营的老挝市民、侨民、无国籍或这些人群的法人代表;4、“国外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代表;5、“有形资金”是指外汇、建筑物及房地产;6、“无形资金”是指知识产权、未来的收入、租赁权、商贸权及专营权承包资金;7、“专营权承包”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条件及年限给予投资商的使用权;8、“专营权承包协议”是指政府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代表签署关于专营权承包的协议;9、“专营权执照”是指政府同意给投资商在某个项目拥有专营权的文件;10、“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政府的指定、直接用于投资活动的设备、重载车等等;11、“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或投资商将资金用于运营让他们变成企业主人、企业经营管理或扩展有关企业;12、“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未直接参与有关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购买公司的股份、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包括在金融担保基金的投资、债券及其他有价值的文件;13、“价值的文件”是指可以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可以买卖、交换或担保比如:土地证、股票、债券。

第4条促进投资的政府政策政府以政策促进各国内外的投资企业为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比如:主要的信息资料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一门式投资服务、劳动的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合法的确认及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

课题_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

课题_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

根据2009年7月颁布实施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老挝实行以下投资促进政策:1.对外贸易法规及政策1.1 贸易主管部门老挝贸易主管部门为老挝工业与贸易部(下设省市工业与贸易厅、县工业与贸易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订、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发展与各国、地区及世界的经济贸易联系与合作,管理进出口、边贸及过境贸易,管理市场、商品及价格,对商会或经济咨询机构进行指导以及企业与产品原产地证明管理等。

1.2 贸易法规体系老挝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促进法》、《关税法》、《企业法》、《进出口管理令》、《进口关税统一与税率制度商品目录条例》等。

1.3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老挝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1)动物检疫:根据老哦我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须向农林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

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老挝农林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2)植物检疫:老挝农林部负责植物检疫工作。

进口植物及其产品须在老挝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检查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

1.4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1)海关管理规章制度老挝政府于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统一制度和进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2005年5月颁布实施《关税法》及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商品进出口管理法令》等法律法规,对海关管理作了系列规定。

其中《关税法》对进出口商品限制、禁止种类、报关、纳税、仓储、提货、出关、关税文件管理及报关复核等做了相关规定。

老挝关税分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和零关税等5种不同的税率。

详情可参看《统一制度和进出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及有关关税调整通知等文件。

(2)报关流程货物进入仓库→过磅→做仓库临时报关单→打货物临时报关单→报海关审核→报海关领导签字→打税单上税→海关检验货物→付仓库费→海关作记录、进关。

老挝外资保护制度

老挝外资保护制度

老挝外资保护制度作者:沙达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最近几年来,随着老挝经济的发展,外国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投资,政府除了需要基础促进政策,还需要外资保护政策。

因此,本文主要介绍老挝外国投资保护制度,还介绍了老挝对外国投资保护的法律形式以及争端解决途径。

最后对老挝外资保护争端的解决途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老挝外国投资外资保护制度外资纠纷作者简介:沙达拉,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82-02从老挝改革开放以来,老挝经济快速增长,海外企业进来投资的数量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吸引更多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重要。

因此为了加强外资保护制度,首先需要了解保护制度。

本文主要介绍老挝外国投资保护制度细节,还解释了老挝对外国投资保护的法律形式以及争端解决途径。

最后对老挝外资保护争端的解决途径提出了建议。

一、老挝对外国投资保护的法律形式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其利益的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东道国应尽的法律义务,其中在法律上对下列事项进行保证,是东道国法律保护外国投资的主要内容:外国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利益得到法律保护,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转移到国外;保证对外国投资及其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和类似措施或在依法国有化和征收时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上述这些事项中,非国有化或在国有化时给予补偿的保证是东道国保证的核心内容。

老挝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这些保证和保护主要通过下列法律表现形式。

(一)宪法东道国用宪法的形式体现本国保护外国投资,表明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给予高度重视和保护外国投资的严肃性。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保证对东道国的外资立法起着最高指导作用。

老挝宪法明确规定了外商在老挝,其合法权利受老挝法律保护。

老挝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鼓励外商在老挝共和国进行投资,为其资本注入、技术应用以及在制造、贸易、服务方面引进现代管理制度创造有利的条件。

老挝投资政策

老挝投资政策

老挝企业税收规定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一样同等纳税。

老挝共有6个税种,其中,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2种,直接税包括利润税、最低税、所得税、手续和服务费等4种。

经老挝国会通过,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如下:营业税:个人、法人或者机构在老挝境内进行商品买卖和服务时必须按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免税商品除外),缴纳比例一般为5%和10%,但出口商品免交营业税。

消费税:燃油、酒(含酒精)类、软饮料、香烟、化妆品、烟花和扑克牌、车辆、机动船只、电器、游戏机(台)、娱乐场所服务、电信服务、彩票和博彩业服务等15类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缴纳消费税,具体税率从10—110%不等。

个人所得税:薪金、劳务费、动产和不动产所得、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所得等必须缴纳所得税,具体税率以30万基普为起征点,30-150万基普为5% 、150-400万基普为10%、400-800万基普为15%、800-1500万基普为20%、1500万基普以上为25%。

外国人按总收入的10%计征。

利润税:按可收税利润(6千万基普以上)的35%计征。

红利税:公司股东年终分红时须缴纳红利税,税率为10%。

最低税:生产单位每年需缴纳最低税,按年度收入的0.25%计征。

增值税:企业在购买产品同时需额外支付产品进项价格10%的增值税。

老挝的金融环境老挝金融环境相对宽松,外汇管制逐渐放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了较好环境,但金融业务种类仍较单一。

老挝政府鼓励使用本国货币基普(KIP)并规定基普为有条件兑换货币,但在市场上基普、美元及泰铢可相互兑换及使用,人民币目前在中老边境地区可兑换使用。

近些年,老挝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呈稳定上升趋势。

2005年老挝公布的汇率是10,600基普兑换1美元,最近公布的基普兑换美元汇率为8,470基普兑换1美元,升值约20%。

老挝政府规定在老挝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老挝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外汇进出老挝需要申报,个人携带现金如超过5,000美元,需要申报并获得同意方可出入境。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老挝外资法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老挝外资法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老挝外资法研究一、简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外资在世界范围内的投资和运营活动也愈发频繁。

在这一背景下,老挝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能力逐渐增强,外资法的研究和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老挝外资法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首先本文将对老挝外资法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分析其外资政策的演变过程。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老挝就开始吸引外国投资,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是在21世纪初,老挝政府加大了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放宽了外资准入限制,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该国。

在此过程中,老挝外资法也得到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其次本文将对老挝外资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主要包括外商投资的许可制度、投资保护、土地使用权、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可以了解老挝外资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点。

此外本文还将对老挝外资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行探讨,如如何平衡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利益关系、如何保护环境和资源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为老挝外资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将对老挝外资法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老挝外资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推动老挝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老挝也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外资政策,以适应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

1.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外资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东南亚地区的一个重要国家,老挝在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

然而在外资法领域,老挝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对老挝外资法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推动老挝经济全球化进程、提升老挝法律体系的国际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首先研究老挝外资法有助于为我国及其他国家在外资领域的立法提供借鉴。

老挝投资环境

老挝投资环境

老挝投资环境老挝投资环境介绍概述:老挝位于东南亚的内陆国家,拥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近年来,老挝政府积极引进外资,改善投资环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

一、政治稳定:老挝是一个政治稳定的国家,国内没有严重的政治冲突,政府对外资持开放态度,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保障。

二、法律法规:老挝为吸引外资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例如《外商投资法》、《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和法规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降低了投资风险。

三、经济发展:老挝的经济发展迅速,GDP增长率保持在稳定的水平。

老挝经济主要依赖农业、矿业和旅游业。

此外,老挝政府积极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四、地理位置和基础设施:老挝地处东南亚的中心,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便于与周边国家进行贸易往来。

此外,老挝政府也投资了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水电等领域,使得投资环境更加便利。

五、自然资源:老挝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水电资源等。

而且,老挝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六、税收优惠:老挝政府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外资企业在前六年内免征利润税,个别特殊地区甚至提供长达15年的税收优惠。

七、劳动力成本低:相比于其他东南亚国家,老挝的劳动力成本较低,吸引了许多外国投资者。

同时,老挝政府也积极推动培训技术工人,提高劳动力素质。

总结:老挝作为东南亚国家的一个投资热点,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

政治稳定、法律保护、经济发展、地理位置和基础设施、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税收优惠等因素,使得老挝成为越来越多外国投资者的首选目标。

投资者可以在老挝寻找到投资机会,实现利益最大化。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潘塔米摘要在老挝经济发展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对于外资的引入也给予足够的重视。

自革新政策开始,老挝政府便相继出台较多外资法,鼓励通过外资吸引将更多先进科技带入本土,为这些外资企业提供较大便利。

然而从投资法律制度角度看,仍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一定程度上制约外资的引入。

本文将对老挝外国投资法的相关概述、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条件以及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进行探析。

关键词老挝外资法律制度作为中国市场与东盟国家重要接壤中心,老挝近年来充分利用经济自由贸易区带来的优势,使自身经济发展取得较多成就。

尽管在该环境下,老挝政府致力于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达到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目标,取得较快的发展。

但在外国投资法上仍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很难满足实际外资引入要求,需做好完善工作。

因此,本文对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老挝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一)老挝投资环境与现状老挝在过去几年发展中一直处于经济相对较为落后阶段,但由于其本身在投资环境上较为优越,成为较多国家最佳的投资选择。

而这种优越的投资环境集中表现在地理位置、市场、劳动力、原材料以及能源等方面。

以地理位置优势为例,中南半岛的中心变为老挝,加上所设立的东盟贸易自由区,使老挝逐渐作为商品集散或人员往来的必经之路。

再如原材料方面,老挝在森林覆盖率上极高,尽管有超量采伐问题存在,但其整体森林覆盖率仍保持在世界前茅。

加上老挝近年来在外国投资法方面的不断完善,更为外资引入创造较好的条件。

从现行老挝投资现状看,以中国为例,在较多如建材、种植、养殖、电力设备以及其他卷烟、水泥厂等各方面都有所涉及,且保持良好的投资趋势。

(二)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从现行老挝外国投资法内容看,其涉及的部分集中表现在:1.投资领域的确定。

在老挝外国投资法实施中,在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问题外,大多行业都处于对外开放状态。

对于较多服务业、矿产业、手工业、加工业以及电力开发等,主要强调其中的劳动力与资源应以本地为主,且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将较多通信、运输、公路、加工、水电以及电网等方面不断完善。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系内陆国家,东邻越南,南接柬埔寨,西南毗连泰国,西北与缅甸接壤,北邻中国。

国土面积23.68万平方公里。

境内80%为山地和高原,且多被森林覆盖。

地势北高南低,北部与中国云南的滇西高原接壤,东部老、越边境为长山山脉构成的高原,西部是湄公河谷地和湄公河及其支流沿岸的盆地和小块平原。

全国自北向南分为上寮、中寮和下寮,上寮地势最高,川圹高原海拔2000~2800米。

最高峰比亚山峰海拔2820米。

湄公河是最大河流,流经西部1900公里。

属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分为雨季和旱季。

老挝人口537.7万(2001年统计)。

有60多个民族,统划成三大民族,即老龙族(主要是老族、泰族,约占全国人口的60%)、老听族(主要是卡族、普囡族)和老松族(主要是苗族、瑶族)。

通用老挝语,居民多信奉佛教。

老挝的资源有锡、铅、钾、铜、铁、金、石膏、煤、盐等矿藏。

迄今得到少量开采的有锡、石膏、钾、盐、煤等。

老挝水力资源丰富。

盛产柚木和紫檀等名贵木材,森林面积约900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约42%左右。

农业是老挝的经济支柱,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0%。

主要农作物有水稻、玉米、薯类、咖啡、烟叶、花生和棉花等。

全国耕地面积约74.7万公顷。

老挝工业基础薄弱,主要工业企业有发电、锯木、采矿、炼铁、服装和食品等及小型修理厂和编织、竹木加工等作坊。

老挝没有铁路,运输主要靠公路、水运和航空。

一、老挝的矿产资源老挝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但勘查程度很低,目前已发现有铁、金、铜、铅、锌、钼、锑、锡、锰、铝土矿、钾盐、石膏、煤、高岭土、叶腊石、宝石、石墨、石棉、滑石、石灰岩和石英砂等20 余种矿产,其中经过系统地质勘查的矿床(点)很少,投入工业开发的更少。

金矿:老挝有许多金矿化线索,原生矿床主要为与花岗闪长岩有关的石英脉型和产于碎屑岩中的蚀变岩型;此外,砂金矿分布广泛,具有很长的民采历史。

根据已知金矿化线索,可划分出8个金矿化集中区,即北奔—北塔区、沙那勘姆—南乌江区、会罗区、南俄河上游和万象冲积盆地、南山河上游地区、那坡—娆康区、车邦—安康姆区、南部和东南部区。

越南老挝政策

越南老挝政策

老挝基本情况老挝面积23.68万帄方公里。

人口580万,80%以上人口信奉佛教。

华人、华侨约3万人。

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唯一执政党,圻持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方向。

政局十分稳定。

1991年老挝党“五大”确定“有原则的全面革新路线”。

2001年“七大”强调圻持社会主义道路和革新路线,提出到2010年基本消除贫困,2020年摆脱不发达状态的奋斗目标。

2006年3月,“八大”强调圻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方向和革新开放路线,继续贯彻执行“七大”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外交上继续把与中、越等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团结合作作为对外政策基石,强调以中国为战略依托,加强对华全面合作,加强与越南“特殊关系”。

1997年7月加入东盟,积极参与东盟事务,2004-2005年为东盟轮值主席,曾成功主办第十届东盟首脑会议和第八次10+3, 10+1领导人会议,国际地位有所提高。

老挝是一个农业国,农业人口约占80%。

工业基础薄弱,日用品主要靠进口,国家财政严重依赖外援。

目前仍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

自1986年开始逐步取消计划经济以来,经济得到较快发展,粮食实现自给,工业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有所改善。

2001年至2005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6.2%,人均GDP由160美元增至490美元。

2006年是老挝实施“六五”规划开局之年。

据老挝国家计划和投资委员会统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33亿美元,增长7.4%,人均GDP达到568美元。

各种重要经济发展指标均按时完成,因燃油价格上涨过快,致使物价和生产成本随之上涨,年通货膨胀率约8%,汇率基本稳定,全年财政收入4.3亿美元,财政支出6.8亿美元,财政赤字1.9亿美元,约占GDP的6%々进出口总额约15.4亿美元。

同比增长36%。

出口额6.3亿美元,进口额9.1亿美元,贸易逆差2.8亿美元々批准外资项目171个,吸引外国协议投资约27亿美元々农业生产有所增长,使得社会供应量有所增加,并有一部分出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迈出了积极的步伐,扶贫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本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本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本老挝地处东南亚的内陆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

主要的矿产资源包括金、铜、锌、铀、锡、铁矿石、磷矿、煤炭和大理石等。

这些矿产资源在国内外投资者中备受关注,吸引了大量的投资。

首先,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老挝的矿产资源情况。

老挝的金矿储量相当可观,主要分布在南部和北部地区。

铜矿储量也相对较大,主要分布在南部和东北部地区。

此外,老挝还有丰富的锡、铀、锌、铁矿石、磷矿等矿产资源。

煤炭也是老挝的重要矿产资源之一,主要分布在南部地区。

另外,老挝还有大量的大理石资源,可以用于建筑、装饰等领域。

老挝政府非常重视矿产资源的开发,为吸引青睐矿产领域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采取了一系列开放的投资政策和措施。

首先,老挝的外商投资法律和政策对矿产领域的投资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可以完全拥有50%以上老挝矿产项目的股权,并且享受最低税率和延长税务期限的特权。

此外,他们还可以享受五年免征营业税和进口税等优惠。

另外,老挝还建立了一系列便利的机制和程序,以减少外资在矿产领域的投资所需的手续和时间。

老挝的投资法律和政策鼓励投资者可以自由转让资金、自由进出口设备和原材料、自由设置价格和销售方式等。

此外,老挝政府还建立了“一站式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包括申请、审批、注册、培训等。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矿产领域,老挝政府还积极开展了国际合作和合作项目。

老挝和中国、泰国等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矿产项目合作协议,鼓励两国企业进行合作开发。

此外,老挝还与多个国际矿业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共同开发矿藏并分享收益。

总的来说,老挝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且政府对于矿产领域的投资项目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100%外资控股、最低税率、连续五年免征营业税和进口税等优惠。

此外,老挝还建立了便捷的投资机制和服务中心,减少了投资手续和时间。

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老挝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投资者进入矿产领域。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2004年10月22日国会第11号决议通过2004年11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73号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鼓励和保护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效利用资金、智力发展生产力,为逐步向工业化、现在化转变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富国强国做贡献,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名词定义本法的所有名词含意如下: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为开展经营而把资金、资产及技术和经验等带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外国投资者指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的个人或法人。

国内投资者指由老挝人、外籍人以及无国籍的个人或法人与外国的合资和合作。

资产指货币、财物和知识财产如商标、版权、专利权等。

外国投资企业意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设立的100%的外国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和按合同合营企业。

第三条鼓励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所有领域内开展生产、经营,但涉及国家安全、对目前或将来健康或民族的良好文化、环境有严重影响的经营除外。

政府以制定关税、税收政策、规章、措施、提供信息、服务及便利等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投资领域和部门。

第四条外国投资的保护(修改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和财产依法得到充分保障,将不被以行政手段征收、不被侵占包括不被转为国有。

除非有必要用于公益,外国投资者将依法获得补偿。

第二章外国投资形式第五条外国投资形式外国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在老挝投资:(一)按合同合营。

(二)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联营企业。

(三)100%的外国投资。

第六条按合同合营是指国内投资者法人与未在老挝重新设立法人的外方之间的共同经营。

至于开展经营的期限、合作形式、原料、各方权利与义务、责任、利益,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七条联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依照老挝法规在老挝设立和注册的企业,其开展经营、产权共享。

联营企业的组织、管理、活动以及合资人的关系以双方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在本投资企业章程中规定。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宗旨为了规范实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依法迅速有效地使吸引、促进、管理外国投资工作,持续、长期稳步发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社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国投资的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财产权及各种利益。

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财产和利益不得征收、不被侵占,不实施国有化。

除非确有有必要,为了国家的共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国有化,政府应给予公平补偿,保障外国投资者享有公正待遇。

第三条法律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护外国投资者,如下:1、在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法管理:2、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经营活动;3、忠实履行老挝法律、老挝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保护和促进外国投资协定、老挝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达成的协议规定的义务;4、除本政令另有规定外,老挝政府赋予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企业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国内企业同等的待遇;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尊重外国投资者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和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第二章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和行业第四条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禁止的经营和按本政令第五条非开放行业外,对外国投资开放的领域和行业,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按照《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第二条规定,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其他所有经济部门投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

投资委"应当在各个时期决定并公告非开放行业、有条件开放的行业、鼓励投资行业以及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

第五条禁止外国投资的非开放行业“投资委"应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禁止外国投资的非开放行业,以防止危害社会安定、国家安全、自然环境、人身健康和民族文化。

“投资委”经审核认为,在非开放行业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性和综合效益,“投资委”可以建议政府作为特殊情予以考虑。

第六条有条件开放行业“投资委”应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外国投资者有条件开放投资的行业。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实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依法迅速有效地使吸引、促进、管理工作通过一道门,逐步长期稳固地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社会作贡献,本政令制定了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护外国投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财产的产权及各种利益。

上述资金、财产和利益将不被征收、不被侵占,并不得以行政权力转为国有。

除非有必要,为了人民和国家的共同利益,以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程序的方式,政府将依法合理地以公平的价格予以补偿金,以确保对外国投资者的公正待遇。

第三条法律保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包括依据《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和依据本政令成立的外国投资企业法律上的保障。

具体如下:(1)在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2)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经营活动;(3)忠实地履行老挝法律规定、老挝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保护和促进外国投资协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达成的协议或某一契约项下自己应尽的一切义务。

(4)除本政令另有特殊规定外,老挝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企业提供同国内投资者、国内企业同等的便利;(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完全认可并尊重外国投资者的有关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财产权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外国投资企业有关的权益。

第二章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和行业第四条对外国投资开放的领域和行业外国个人或法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不批准的各种经营和场所以及按本政令第五条非开放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第二条载明的内容,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经济部门投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

投资委"将在各个时期作详细规定和公告哪些行业为非开放行业、有条件开放的行业、鼓励行业以及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

老挝投资贸易政策

老挝投资贸易政策

老挝投资贸易政策1988年4月,老挝政府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1994年3月,老挝政府颁布修改后的《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2001年3月《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出台。

上述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优惠政策”透明度不高,影响了外商的投资信心和积极性。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最近老挝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老挝政府新颁布《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有关设立经济特区的总理令。

2、重新将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

老挝国内外投资促进管理局(DDFI),前身为国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FIMC),它是老挝投资管理、外国合作和国内投资委员会(CIC)旗下的中央政府机构。

DDFI主要负责评估投资申请,并与老挝有关部委合作,报告CIC获最终批准。

该部门也负责监控CIC认可的投资项目,并向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信息。

3、针对外商反映较多的老投资委收费环节多、审批慢等问题,老政府在《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规定》中规定,实施“一道门”服务,取消项目审批手续费和资料费,限定审批时间。

少于1百万美元的投资,15个工作日。

大于1百万美元低于5百万美元的投资,45个工作日。

大于1百万美元低于1千万美元的投资,60个工作日。

4、将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非重点领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将万象市、琅勃拉邦省、沙湾那吉省、占巴色省的审批权限扩大到200万美元。

5、根据2002年1月21日总理令,在沙湾拿吉省沿泰老边境地区设立占地325公顷的“沙湾-色诺经济特区,在老中边境设立“磨丁边境贸易区”,并颁布有关政策法令。

6、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加东盟自由贸易区,参与开发湄公河次区域、湄公河-恒河经济区、越老柬三角经济开发区等。

主要政策规定-除了那些关于国家安全,环境和公共健康的行业之外,其他的每个行业都是向国外投资者开放的。

-投资可以为完全控股或者合资。

-国家的货币可以自由兑换。

-在利润和分红方面没有限制。

老挝金属矿产分布情况及投资矿业活动的有关政策规定

老挝金属矿产分布情况及投资矿业活动的有关政策规定

老挝金属矿产分布情况及投资矿业活动的有关政策规定老挝位于东南亚,是一个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其金属矿产分布情况主要有铜、锡、铅、锌、铁等。

同时,老挝还存在一些稀有金属矿产,如钨、钼、锑等。

以下将详细介绍老挝金属矿产分布情况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

首先,老挝的铜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主要分布在南部的川赛省和赛宋省等地。

老挝的铜矿主要包括赛宋矿、楠莲铜矿、金巴拉铜矿等。

其中,赛宋矿是老挝最大的铜矿床之一,拥有较大的储量和较高的品位。

其次,老挝的锡矿分布广泛,主要分布在南部的川赛省、沙拉湾省以及北部的占巴塘省等地。

老挝的锡矿主要有夏依锡矿、乌多姆锡矿、七色锡矿等。

其中,夏依锡矿是老挝最大的锡矿床,储量较大。

再次,老挝的铅、锌矿产分布较为集中,在南部的川赛省和赛宋省以及北部的金三角区域均有分布。

老挝的铅、锌矿主要有按塔矿、檳榔摩矿、查改铅锌矿等。

其中,按塔矿是老挝最重要的铅锌矿床之一,拥有较高的储量和品位。

最后,老挝的铁矿产主要分布在南部的赛宋省和沙拉湾省等地。

老挝的铁矿主要有胡山铁矿、马赛铁矿等。

其中,胡山铁矿是老挝最大的铁矿矿床之一,储量较大。

在老挝开展矿业活动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政策规定。

老挝矿业政策主要包括《矿业法》、《矿业税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首先,老挝矿业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根据该法,所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进行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与老挝的企业合作,共同进行矿产资源开发。

其次,老挝矿业税法对矿业活动征收了一定的税费。

根据该法,对于矿业活动的收益,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税费。

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矿种和矿产资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税费的征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

此外,老挝政府还积极推动外国投资者参与矿业活动。

为吸引外国投资,老挝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减免关税、降低开办企业的门槛等。

同时,老挝还设立了矿业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和促进矿业发展。

总的来说,老挝的金属矿产分布广泛,包括铜、锡、铅、锌、铁等。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老挝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直在积极吸引外国投资以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老挝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案。

1.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外国投资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这些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一个稳定、透明且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2. 存在的问题然而,老挝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清晰,导致在实践中产生诸多解释和争议。

其次,政府执法机构的能力和效率不足,导致法律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障碍。

此外,行政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不便,也阻碍了投资的流动。

3. 改进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老挝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外国投资法律的法定性和明确性,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和义务,同时提供详细的实施指引,避免解释和争议的发生。

其次,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的能力和效率,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此外,可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便利的投资环境。

4. 潜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改进外国投资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举措,但老挝仍面临一些潜在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政府需要平衡吸引外资与保护本地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外国投资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老挝的法律制度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以便更好地吸引外国投资。

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监管和监督力度,杜绝不当政府干预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结论: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问题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一些缺陷,同时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方案。

通过完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老挝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老挝政府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法律的稳定性、透明度和执行力度,并处理好吸引外资与保护本地利益之间的平衡。

老挝投资指导手册

老挝投资指导手册

老挝投资指导手册简介老挝位于东南亚,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潜力巨大的经济增长。

于此同时,老挝的经济环境、法律体系和商业文化也在逐渐改善和发展。

这使得老挝成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热门目的地之一。

本文将为投资者提供一份关于在老挝进行投资的指导手册,帮助他们了解老挝的投资环境、投资机会和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环境经济概况老挝是一个农业国家,农业占据着该国经济的重要地位。

然而,近年来老挝政府致力于吸引外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积极推动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

这些努力使得老挝的经济增长率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

投资优势老挝的投资优势包括其地理位置优势、资源丰富、政府承诺和支持外国投资、市场规模的潜力,以及较低的劳动力成本等。

此外,老挝的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也给予了相对保护和扶持,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投资机会老挝拥有丰富的投资机会,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投资机会:旅游业老挝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风景和世界遗产,成为了一个备受游客欢迎的旅游目的地。

投资者可以考虑在老挝投资旅游业,如酒店、度假村、旅行社等。

农业和农产品加工老挝的农业潜力巨大,投资者可以考虑在农业领域进行投资,包括农产品种植、畜牧业等,并将其加工成高附加值的农产品。

基础设施建设老挝政府致力于提升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电力等。

投资者可以考虑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以支持老挝的经济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老挝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如金、铜、煤炭等。

投资者可以考虑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进行投资,利用老挝的矿产资源获取利润。

投资流程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需要了解老挝的投资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老挝投资的一般流程:1.市场调研:投资者应该首先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目标领域的市场潜力和竞争情况。

2.注册成立公司:投资者需要在老挝注册成立公司,并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3.寻求项目批准:投资者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获得项目批准。

老挝政策:投资政策要点解读

老挝政策:投资政策要点解读

广州汤尼老挝语学校学习资料老挝政策:投资政策要点解读老挝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到老挝各个领域投资,如:农林、农林加工业;手工、服务业;生态环境和生物保护;重要工业用原料及设备生产;使用先进工艺和技术的产业;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运输建设;饭店旅游及过境服务等。

老挝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一是和老挝国内投资者成立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30%),二是成立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有权租用、转让老挝的土地并有权转让在自己所租用土地上兴建的动产和不动产;老挝政府不干涉外国投资者的行政、经营管理;在招聘劳务人员时,要优先招聘老挝公民,如果专业特殊,外国投资者也可招聘外国人。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设在老挝的银行把自己的合法收入汇回本国家或第三国。

老挝中央政府设有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等人组成。

日常管理外国投资的机构是老挝国内国外投资管理局。

投资管理局审批外国投资申请后,向投资委提出项目意见,并按政府的计划和法定程序直接代表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

外国人在老挝申请投资开办企业的程序及有关手续主要有:(1)以法人名义向老挝投资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投资开办企业及经营,后附投资委提供的表格及相关文件: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经公证的投资者法人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全套文件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公司与老挝有关地方政府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及地方政府意见、租赁厂房或土地的备忘录或协议、投资者的业绩等;(2)投资局接到申请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省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在决定同意批准投资项目后颁发投资许可证;(3)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投资者可修建厂房、安装设备,并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取得营业许可证,再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及到银行设立企业账户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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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
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老挝政府于1988 年4 月9 日制定、颁布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89 年3 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1994 年将外资投资法修订为《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 0 0 1 年3 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2002 年2 月颁布了《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规定》和有关设立经济特区的总理令。

新的法案强调了原则上不限制外资投资的领域并简化了外资投资的申请手续,并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一)税收政策在老挝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强制性法规规定,每年向老挝政府缴纳20%的利润所得税,其他税收和手续费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颁行的税法缴纳;外国投资者进口的用于项目和生产经营上的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应向老挝政府缴纳占进口物资总额的1 % 的进口关税;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进口关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进口用于生产进口替代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享受老挝政府规定的关税减让政策。

特获老挝政府批准,有助于老挝社会经济发展或对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大规模投资,老挝政府将给予外国投资者各种优惠条件,免征各种进口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的进口关税,减免利润所得税等。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向老挝政府缴纳本人总收入10% 的个人所得税。

(二)外资投资行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性和贸易性投资,如农林业、加工制造业、能源矿产业、手工业、交通通信业、建筑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

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独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数人,无老挝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单方面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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