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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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表时间:2012-03-07T10:08:12.463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1年12月(下)供稿作者:张一吟
[导读] 传统医药对许多药用植物的利用都仅仅是利用植物的某一部分,其余部分则作为废物垃圾处理。
张一吟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031)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135-01
摘要: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丰富,根据怒江州社会、经济、环境的具体实际,有效保护和确保植物药用量,合理高效的开发利用,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方法保护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对中药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知识产权
一、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
怒江州地处横断山脉西南部,素以独特的垂直自然气候引人注目,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适合多种药用植物生产发育,蕴藏着丰富的药用植物资源,兼有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暖温带等植物类群。但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日益频繁,有些资源趋于濒危,有些资源却仍然处于尚未开发的阶段。虽然种类繁多,但分布零星,数量稀少,对其的开发利用十分有限。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从化学合成物中筛选新药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许多化学药物难免存在着难以克服的毒副作用、药源性疾病等不利因素。因此使得植物药开发成为创制新药的重点。根据怒江州地区气候和药用植物资源的特点,就其开发途径和内容,目前可归纳为两个层次:一是开发着重采用农学和生物学的方法发展药材,旨在扩大药用植物种植资源的数量和提高药材质量,二是开发将所种植药材精加工增值,提高经济效益。
因此,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可以从两方面出发:一是对其开发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二是对其地道性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医药对许多药用植物的利用都仅仅是利用植物的某一部分,其余部分则作为废物垃圾处理。如怒江州的地道药材云黄连,传统医药中队云黄连的利用仅仅为根茎,其茎叶则弃之不用。由于云黄连具有很强的无性繁殖能力,每年植株需要消耗过多的营养形成新植株,造成产量过低。但研究发现占云黄连干重80%以上的须根,茎叶等药效成分含量也在1.8%左右,但目前由于相关提取工艺的研究还很少,无法充分利用这些副产物,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由于植物资源的分散不集中,难以经受当今规模化的采集,种植技术研究过少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没有形成规模化种植之前,其原料只能依靠野生采集。
2002年第二次修订后的专利法演习了1993年的规定,也就是说所有医药领域的发明都可以在中国依法得到专利保护。但由于这些药物资源的种植地区基本处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地方经济比较落后,生产力较为低下。单靠原产地的力量很难推动技术的更新。基于怒江州的社会、经济环境考虑,除了挖掘传统医药知识、鼓励中医药的创新发展之外,尤其应防止发达国家利用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对我国现有传统医药知识方面的权利不当占有或不公平利用以及对我国特有药用植物资源的抢先开发利用。目前对药用植物资源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有许多,综合考虑可采取多方综合,多管齐下的方法进行充分保护:
(一)建立药用植物开发的合同制度。
药物种植可以集中在一个地区,但对其的研究不可能集中在一个区域。如果被国外的研究机构率先研究发现了我国植物药的规模种植方法或提纯方法等其他的创新型技术并申请专利时,我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利益的分享。比如怒江州云黄连这种原产地较为明确的药用植物,在其申请种植方法或提纯技术等专利时可以采取原产地优先优惠使用的措施;对于中药提取物和有效成分的产品专利,原料产地可以采取商业利益分享的措施,也就是产品投产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分享一定比例的商业利益,或者该专利拥有者优先在此设厂投产等。由于这种措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地方保护性,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可以出台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这种交易性的权利。
(二)要求披露利用的传统中医药来源信息。
印度于2002年对其专利法进行修改,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在其说明书中公开涉及的任何生物物质的来源和地理起源,并规定允许以整个说明书没有公开或不正确地提及发明所用的生物材料的来源或地理起源为由,对专利提出异议。这一点我国可以效仿,因为我国的药用植物资源产地比较明确,地理性较强,对其保护可以采取披露的政策,以加强上述合同制度中的保护力度。
(三)地理标志的申请。
道地药材是指一定的药用生物品种,在特定的环境、气候、栽培年龄、生长阶段或加工技术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形成的品质优良、疗效显著的中药材,是我国历代医药学家探索自然、认真实践的结果,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以次充好、假冒道地药材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入WTO 后,有些发达国家可能以合作、收购等方式采集、加工、掠夺道地药材。因此,除了进一步开展对道地药材的基础研究外,应尽快制定与药用植物资源“道地性”相关的科学标准,以商标保护的形式予以保护。此外,由于道地药材与物种的多样性和特定的地理环境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考虑将道地药材纳入“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这对于物种的多样性、提高药材质量和中药材的附加值具有重要意义。
原产地更明确的药用植物资源,不仅是一种商标,对由此而衍生的一些专利申请人也起到限制作用,同时也是上述交易性谈判的有力筹码。
(四)制定中医药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则。
《多哈宣言》明确了:TRIPS协定各成员国依据各自决定的范围授予强制许可。我国目前中医药产业的技术水平低下,药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在申请中医药的专利方面缺乏竞争力。我国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关中医药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则,对利用我国传统中医药资源获得的专利进行强制许可,进行二次开发,以推进我国的企业引进吸收消化先进技术。
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在国内立法并寻求区域性合作,以保护本国传统的医药知识和药用植物资源。为促进传统中医药的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