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分红权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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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宝星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员工分红权激励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避员工的短期行为,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开拓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实现对企业员工的激励与约束,使公司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四川宝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实施《公司员工分红权激励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

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税后净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优秀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实施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收益与风险共但,收益延期支付原则; (三)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四)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第五条 本制度实施意在形成一种高效、可持续的公司经营模式,不改变公司

性质。

第二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第六条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图

第三章 分红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 本分红权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工作满6个月的员工;

(二)年度绩效考核评定分数满 60 分;

第八条当分红激励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自动升级为股权激励对象:

(一)职级在T3级及以上且连续两个年度活获得公司分红激励基金;

(二)与公司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具备长远眼光和较强的创业欲望、富有牺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业家精神,经董事会成员协商一致同意的。

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第九条公司以年度净增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下列第项(供选择):

1、年度净增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含10 %);

2、年度净增利润不少于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 %(含10 %)。

“净利润”为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厂房、支付水电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净增利润”为本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度净利润的增长部分。

每年的01 月01 日至12 月31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下文所提“每年”,均指每个考核年度)。

公司以2016年度为本细则的首次业绩考核年度。

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基准指标。

第十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财务部认为年度净增利润目标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年度净增利润目标,如果调整后的年度净增利润目标值低于10 %,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十一条每个考核年度期满后30 天内,由董事会组织财务部门考核是否实现公司业绩目标。

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开始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

第十二条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

(二)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

第五章分红权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当年度净增利润的70 %核算和提取分红权激励基金,另外的30%作为企业发展留存资金。

第十四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认为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如果调整后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高于70%或低于50%,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十五条激励基金在下一年度的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六条激励基金总数核算公式为:

其中: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

F

X:上一年度净利润;

X: 本年度净利润;1

2

R:本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七条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分别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公平合理地分配激励基金。

第十八条个人绩效评估由人事部根据本制度第六章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岗位分配系数不得高于当年激励基金总

量的10%。具体岗位分配系数如下: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可分配激励基金数计算公式:

FAT=F ×GW i ×JX i ×(1-T)

其中 :激励对象税后可分配所得的激励基金;

: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

GW i :第i 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岗位分配系数;

JX i :第i 个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系数;《绩效考核表》中百分制评分

所得总分×100%;

T :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二十一条 当年度未分配激励基金的处理方法:对依照各激励对象岗位分配系

数(GW i )和绩效考核系数(JX i )所计算的各激励对象税前可分配激励基金总数,小于本

FAT F

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时,余额部分转入下一考核年度进行

F

激励基金的再分配。

第六章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原则:

(一)体现本公司的愿景、宗旨与战略目标;

(二)将公司发展目标和个人发展目标紧密的结合起来;

(三)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

(四)公正、公平、合理地评估组织和个人绩效。

第二十三条绩效考核周期:以公司业绩目标考核年度为一个周期。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初,人事部根据激励对象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确定绩效考核内容(见附件1《绩效考核表》),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绩效考核,其中工作业绩是重点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每年年末,根据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个人绩效评估,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绩效考核系数,并将绩效考核系数作为计算激励对象可分配分红权激励基金数额的一个依据。

第七章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按本细则第三章产生的分红权激励计划激励岗位名单和本细则第五章的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分配及处理方法,由行政人事部建立《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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