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6]46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12.29【实施日期】2006.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62号2006年12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内财购函〔2020〕63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平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保证市场环境公平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对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了专项清理和整治,保障了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为政府采购当事人营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另据统计,自2019年9月1日到2020年7月2日,全区9个盟市共发生“零”预算采购项目323个,涉及466包明细。
对新发生的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清理和整改,严禁采购公告中对供应商提出无政策依据的限制性条款,如以资质条件、地域限制或注册资本等不合理的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性待遇。
请涉及到的盟市及时进行清理并进行整改(详细名单见附件)。
二、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证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公开采购信息等环节的第一责任人。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 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
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寻求招标文件以外的其它依据。
1.5评委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5.1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1.5.2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澄清;1.5.3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投标人;1.5.4向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1.5.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投标人或者中标投标人的评标方法。
3. 评标程序3.1投标文件初审。
投标文件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进行,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3.1.1 资格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无论招标文件是否作出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均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
资格评审标准如下:备注: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标准)3.1.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内财办[2006]465号•【施行日期】200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办[2006]465号)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厅属事业单位: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作用,现将《内蒙古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财政部有关加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和自治区政府印发的《自治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
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专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四条评审结论(报告)只作为财政投资管理的技术性依据。
财政部门作为投资主体,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或选择。
第五条财政专项支出的合理控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的原则;同时要预留不低于该项目预算额10%的资金,以备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提交后与建设单位清算。
第六条鉴于评审中心是财政厅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不再以委托的形式,而以业务通知书的形式安排评审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附后)。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必须做到“把握政策要原则、应用技术要科学、确认问题要客观”。
第二章评审业务的范围和内容第八条评审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支出、地质勘探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执法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10)123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
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精神,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管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经对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后,只对具体投标资格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招标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和分值,确定加分减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四、采购项目涉及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招标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确定评审因素、分值和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等,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五、招标采购单位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标准。
六、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公布招标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
公布招标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和所占权重建议值一、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纳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原那么上应将各部份分值权重设置在建议值范围内,整体上平稳。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治理暂行方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钱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效劳的,价钱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无法确信项目属于货物或效劳的,由采购人依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那么确信项目属性。
政务信息系统: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治理和效劳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置的运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效劳。
不论是政务系统仍是非政务系统,包括所有的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信息系统项目都应当执行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治理暂行方法》。
2.评分因素和权重建议值投标报价(30分-60分,客观分)价钱扣除: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且所投标的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那么给予该产品报价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钱参与评审。
参加投标的小微企业,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增进中小企业进展暂行方法》(财库〔2020〕181号)的规定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0〕300号)。
投标人为大型企业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小微企业,不然不适用本款规定。
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牢狱企业进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增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对牢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作为投标人所提供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价钱给予6%的扣除。
所投小微(牢狱、残福)企业产品报价=所投小微(牢狱、残福)企业产品报价合计×(1-6%)同一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同一产品,小微、牢狱、残福企业产品价钱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制定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标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i 度 ( 情 l 的应术标参的每一加分 .标一技指. 优招文 . 响指 1 技 况 5 定相技指.、参数 的.每有一项加,分 人般术标参 干标 术 应标 分 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数,有项 10投.两项加分至标准分时为止 ,挫标 数 5
采购货物项 目综合评分法
i
低价标分以为础拉报每一百点 ,完止 报得准 .此蓦 .标价高个分减 j为 t
评准政货 { i Ⅲ日 分规采项i l 豳 为的购 招 嘲 标范 物 豳 日 进情 要 _ 一府 暖 步况 圈 目 日 豳 圈 I _ 目 — ■
采 招 的 平 和 正 ,据 i霍 技 购 标 公 性 公 性 根 l 术 标
应商投诉将很难避免 I作被动局面难于 改观 下面. 褥到 笔者将溺北雀政府 采购货物项
置( 综合评分法) 评标标准制定情况。 的 在制定过程中应 注意的闻题捷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
’ - , . 。 ¨● R _ , ^ I 一 投标报价 6 0分 所 有算 术修正 后的挫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除低于成本价 挫j j 报价被拒绝外 .最
作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
制定政府采购货物项 目 < 综合评分法)
评分标准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 二)制定的评标标准应在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 的框架之内。财政部 ( ( 政府采购货
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令第 1号) 8 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服
10 O 分
— _ 。 ■
i攫 ●豳 l ■ 黼 —
J 、商务 标部分 扣评委认寿挝杼报价低于成丰价时. 应写出书面材料.详蛔说明饭 于成辜的原固和证据 书面材料绢全体评委和蕾报许 的投标人同意井盖字确认 资产勇倩率,银行评信、重合同守信用、同_ 菇背袖艄售业崎在评标时必须携带庳件.由评委进行植童.未携带庳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2x】2号》文章标题:浅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应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第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能满足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要求的,不得成为潜在中标供应商。
第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应在相关执纪、执法部门派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财文件M { M 1 1 I M内财购规(2022) 1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为规范全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8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以下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降低政府采购各参与方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各参与方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在电子交易系统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电子卖场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按照“共建、共用、共享、共管”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建设全区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各盟市、旗县与自治区本级共同使用,不再另行建设。
第四条电子化采购活动采取分级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规划建设、迭代升级、日常运维,监督管理自治区本级电子化采购活动,指导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电子化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对本级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电子化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及监督检查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指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是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唯一指定媒体。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在指定媒体集中、统一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向发布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免费在线检索服务和查阅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和发布主体(一)公告和公示信息。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以及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交易信息等。
发布主体为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二)监管和检查信息。
政府采购监管和监督检查信息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发布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由自治区汇总后统一发布,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上报自治区进行信息更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内财购〔2007〕248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购〔2007〕248号自治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代理第三章评审专家组织第四章资金及收费管理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检查考核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对区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本地区各采购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整个采购活动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进行,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预算调剂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预函〔2021〕50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预算调剂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预算调剂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有关部门:为落实自治区“放管服”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调剂程序,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现对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调剂管理和审核等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部门预算调剂的情形部门预算调剂是指预算执行中对单位支出预算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之间的变动。
部门预算批复后,应当强化预算约束,原则上不做调剂。
对存在人员编制数变动、实有人数变动、机构职能调整、政府出台增(减)支政策、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进行处理、原预算科目不符合预算执行需要无法支出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调剂。
二、管理流程及规则(一)在部门预算限额以内,部门调剂增加“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须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间调剂,以及支出功能分类类、款、项科目调剂,由部门填写《预算指标变动通知单》并报财政厅业务处、预算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不同预算级次之间的调剂、项目之间调剂,以及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部门出具调剂申请文件,说明调剂理由及依据,报财政厅业务处、预算处审核同意并经分管厅长批准后执行。
(四)不同部门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预算划入部门会同划出部门出具调剂申请文件,报财政厅业务处、预算处审核同意并经分管厅长批准后执行。
三、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审核流程(一)在部门预算限额以内,涉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同一类级科目下不同款级科目调剂的,由部门(单位)在系统中发起调剂申请,主管部门终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1.11
•【字号】内财购〔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的通知
内财购〔2018〕44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月11日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五、加强评审活动管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财办库〔2023〕243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集中采购机构: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鼓励各部门、各地区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外,具备电子化实施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当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包括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财库〔2014〕21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综合评分法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的应用分析
综合评分法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的应用分析作者:韩吉鹏周建存来源:《中国市场》 2020年第26期韩吉鹏,周建存(山东体育学院财务处,山东济南 250102)[摘要]政府采购具有多种采购方式,不同采购方式对应不同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当前应用最广泛的评审方法,合理设定评分标准是实现采购目标的必要途径。
通过分析综合评分法在实践应用中的常见问题,提出了合理设定评审因素及对应分值的措施及注意事项,以期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DOI]10.13939/ki.zgsc.2020.26.154政府采购制度是推进现代化财政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政府采购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评审工作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评审办法是其核心所在,直接影响采购目标的实现。
选择合适的评审办法,量化评审因素,科学设置评分标准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普遍关心的问题。
1 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及应用范围1.1 政府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竞争性磋商也成为政府采购广为应用的采购方式。
1.2 政府采购评审方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综合评审投标报价、履约能力、技术水平、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技术指标、服务要求复杂,存在多个评审因素,不易统一标准的项目。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根据投标报价最低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10)123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
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精神,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管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经对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后,只对具体投标资格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招标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和分值,确定加分减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四、采购项目涉及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招标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确定评审因素、分值和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等,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五、招标采购单位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标准。
六、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