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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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纠纷处理过程中,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4章附则
第11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制定,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12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法务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3条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4条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第5条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裁,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第3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6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7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8条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9条企业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制度名称
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பைடு நூலகம்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发现违约情况,避免或减少因违约或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违约及纠纷情况的处理。
第2章合同违约处理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
第4章附则
第11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制定,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12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法务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3条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4条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第5条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裁,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第3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6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7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8条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9条企业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制度名称
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பைடு நூலகம்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发现违约情况,避免或减少因违约或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违约及纠纷情况的处理。
第2章合同违约处理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