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表单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 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 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 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 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 下规定: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 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 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 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 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 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 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 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 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 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 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 — 8 —
致的核对证明。 (四)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 营业执照 (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 及复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 登记机关盖章确认) ,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 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 第二十六条 注意事项 (一)涉及需要信息披露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后,本公司方予以办理过户。 (二)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批文。过户股份需要经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当事 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 (三)持法院一审判决书办理业务的,需由出具该法律文书的法 院在法律文书上加盖亲自到本公司办 理过户手续。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并需提交 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五)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 (财税【2009】167 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9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业务概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证券投资者将其名下的证券资产进行过户转移的业务。
目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主要提供以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普通股票非交易过户、债券非交易过户、基金非交易过户等。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在中国结算深圳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2.申请人名下的证券必须是中国境内上市的股票、债券或基金。
三、业务流程1.投资者填写《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书》,并提交给中国结算深圳;2.中国结算深圳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条件,如满足条件则受理,并通知申请人;3.中国结算深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办理相应的非交易过户手续;4.中国结算深圳完成非交易过户手续后,将证券过户至转入方账户,并通知转入方;5.转入方收到通知后,确认证券已过户成功。
四、手续费用1.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中国结算深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对外公布;2.手续费用将从申请人的证券账户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1.在申请非交易过户之前,申请人应确保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可用资金,以便支付手续费用;2.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时间一般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至下午3:00,申请人需在此时间段内提交申请;3.申请人在填写《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书》时应仔细核对所填写的证券信息,确保准确无误;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法操作;六、业务风险1.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2.申请人应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证券账户和交易密码,防止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3.中国结算深圳会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但不对不可抗力或恶意攻击等导致的风险承担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如因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申报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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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
DFZH17-05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限售登记申报信息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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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份性质的变更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 书》;对于申请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 日内延长该股份的限售期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售信 息变更清单》。
五、限售股份转托管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内可报盘转托管,但已被质押、司法冻 结或处于解限期间的限售股份除外。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通 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请转托管,并于次一交易日到转入方证券 公司查询转托管结果。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 南》。 六、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他 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 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按以下步 骤进行: (一)向深交所提交垫付对价偿还申请 1、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 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PDF 格式); 2、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及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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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全部解除限售,并申报托管在虚拟托管单元“XXXXXX”上。 (二)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以及深交所
要求提交的其他解除限售申请材料。 (三)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 1、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2、提交申请书或申请表(须与向深交所提交的申请内容
关于发布《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2014年11月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表单3、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税费计收标准汇总表2016年1月4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公司合并与分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程序完成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条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出方因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18.深市证券质押及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持有的证券质押给质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 权就该出质证券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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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质押业务—质押担保法律关系
借款人——B公司
1
出质人——A股东
3
质押证券 担保关系
2 贷款人/质权人——C银行
提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
自然人A,白手起家创办了B公司,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路的摸爬滚打,B公司 成功上市了。
公司规模日益扩大,为筹集发展资金,B公司向C银行借款,一共借了两笔,C银行 要求股东A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证券质押登记。
一年后,第一笔借款到期了,B公司经营业绩良好,轻轻松松地就把钱还了,股东 A要求C银行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共计6000多家营业部 可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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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质押业务—业务办理指南
业务办理指南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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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通过业务规则栏目查找: 首页 > 法律规则 > 业务规则 > 登记与存管 > 深圳市场
证券质押业务—业务表格
01 证券质押业务
• 证券质押登记 • 解除质押登记 • 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02 质权的实现方式 • 质押登记状态调整 •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03
非交易过户业务
• 继承过户 • 离婚财产分割过户 • 法人资格丧失过户 • 向基金会赠与过户 • 协议转让过户(含行政划拨) • 定向资产划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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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A的故事
2、 包括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
证券质押业务——收费标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本公司制订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
请各结算参与人根据该业务指南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保证公司债券相关登记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图(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一、公司债初始登记二、公司债变更登记三、公司债托管与转托管四、公司债持有人名册服务五、公司债利息派发和本金兑付第二章清算交收一、基本结算原则二、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三、公司债集中交易结算业务四、公司债大宗交易结算业务五、公司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第三章风险管理一、回购质押券管理二、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三、证券交收违约处理四、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第四章数据发送一、公司债发行相关数据二、公司债交易相关数据三、数据接口文件下载第五章附则一、相关业务收费标准二、相关业务咨询电话为规范公司债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深交所上市的相关公司债。
第一章登记存管一、公司债初始登记(一)发行人在办理公司债初始登记业务前须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存管部联系,咨询登记相关事宜并领取《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本公司提供样板)等相关材料。
(二)自公司债网上发行日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工作日)开始,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债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公司债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2、网下发行公司债登记申报电子文件(数据接口见附件2);3、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4、债券担保协议(如有);5、发行人已签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一式两份);6、承销协议;7、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1〕25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人:为了完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对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做出补充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部分收费项目暂免收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1〕348号),相关证券划转手续费暂免收取。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章账户的开立与管理1.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开立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证券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包括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结算保证金)账户,信用交易证券账户包括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及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12、中国结算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北京 深圳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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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办理途径
业务类型 市场类别
继证 券过户
深市
股转
业务情形
A 股非流通股 转让涉及需公告的 A股 转让不涉及公告的A股无限售流通、股 A股限售流通股、债券、基金
B股 A股、B股、债券、基金
新三板证券 转让涉及信息披露
其他新三板证券
办理方式
沪: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 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
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 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京:《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 业务申请表单 》、《做市证券划 转申请表》(指南中)
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 业务部申请表格》
证券协议转让过户 (含行政划拨)
做市证券划转
法人资格丧失 (含:公司合并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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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方式
① 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 ② 做市证券划转(股转) ③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 ④ 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过户 ⑤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 ⑥ 向基金会捐赠证券的过户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 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 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 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 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等
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各个分公司证券非交 易过户业务指南
3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指引
业务指南
业务申请表单
京:《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 业务指南 》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其他证明身份的辅助材料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查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 原2014年11月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表单》。
2016年1月4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证券查询业务,具体包括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查询。
一、查询方式(一)到本公司柜台申请查询本公司柜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的查询服务。
(二)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申请查询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的查询服务(B股除外)。
(三)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申请查询1、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查询服务。
个人账户、一般机构账户可委托具有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证券公司的特殊机构或产品账户仅能由该证券公司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其他类型的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需到本公司或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
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的相关定义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电子数据的,本公司在审核通过日反馈查询结果,并由证券公司从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下载查询结果出具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书面证明的,本公司在审核通过日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查询书面证明邮寄给申请人。
3、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表格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表格目录授权委托书 (2)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 (3)现金选择权配发申请 (4)现金选择权定向派发申请 (5)现金选择权定向派发明细表 (6)证券登记数据接口 (7)现金选择权行权股份划拨申请 (8)手工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东明细表 (9)投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 (10)现金选择权行权股份划拨数据接口 (11)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3)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14)行权履约保证金的保管申请 (15)行权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 (16)行权股份划拨申请 (17)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 (18)未行权现金选择权的注销申请 (19)DFZH08-01授权委托书为顺利实施业务,兹授权(单位全称)为我方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代表我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我方发行的现金选择权(权证简称及代码为)的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发行登记结算、行权登记结算、退出登记以及与本次方案的实施有关的登记结算事宜。
有效期:至年月日签发日期:年月日联系人姓名:电话:发行人(公章或签章)法定人代表签名年月日DFZH08-02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兹授权我公司和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现金选择权(权证代码权证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并作为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联络人具体情况如下,我司承诺如指定联络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将于5 个年月日DFZH08-03现金选择权配发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配合的实施,经核准,我公司向持有标的证券(证券简称、代码)的投资者配发现金选择权(权证简称)(权证代码)。
每10股配发份现金选择权,配发现金选择权的总数量为份,配发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为年月日。
特此申请。
联系人姓名:电话:上市公司公章年月日现金选择权定向派发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配合的实施,经核准,我公司通过网下定向派发的方式,向持有标的证券(证券简称、代码)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派发现金选择权(权证简称)(权证代码),派发总量为份。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年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务依据】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三条【业务定义】本指南中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四条【担保标的股票】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转股、红利等),是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担保的标的股票应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瑕疵情况。
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募可交换债券”)的担保标的股票在发行申请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可交换债券”)的担保标的股票在交换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第五条【担保物补足】因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必须补充足额的股票。
第六条【优先受偿】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发行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约定处置担保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第二章担保物登记第一节担保及信托登记第七条【担保及信托专户】在公募可交换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户”),发行人予以配合。
第八条【开户申请材料】可交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附件),其中“机构名称”一项应为“发行人简称受托管理人简称可交换债券简称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受托管理人营业执照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受托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受托管理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受托管理人公章),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发行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发行人公章);. 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担保及信托合同;. 承诺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向本公司承诺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可交换债券设定担保及信托,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登记及交易;担保及信托专户因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等需变更登记的,或全部标的股票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等需注销的,应向本公司提出申请,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A股资金结算业务表格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A股资金结算业务表格目录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2)变更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3)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4)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5)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7)预留印鉴卡 (8)变更资金结算账户申请表 (9)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参与人申请表 (11)开放式基金结算申请表 (13)结算备付金提款申请 (14)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 (15)证券处置账户开立申请表 (16)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7)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19)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 (20)ETF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 (2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1.资金结算账号从现有交易单元的编码中指定。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联系电话:25946003 25941980 传真:25987433 25987422 2598749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变更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本单位在贵公司的资金结算账号为,根据业务需要,现申请更改原指定收款账户。
本单位对本次变更内容负全部责任。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变更前指定收款账户:变更后指定收款账户:结算备付金预留印鉴:单位公章:业务负责人签字:日期:指定收款账户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本行作为你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结算的经办银行,兹证明该单位已在本行开户,开户资料如下:开户名称:银行账号:联行行号:账户性质(客户/自有):指定收款账户报备情况:本行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
经办行盖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申请日期:注:1、“结算账号”:证券公司须填写其指定的作为结算账号的交易单元的编码;基金托管人、QFII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填写结算公司给出的结算账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3.04【实施日期】2014.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为做好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定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证券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防范法律风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践,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执法机关在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执法机关在证券公司等证券托管机构办理的流通证券冻结、扣划业务,仍按照本公司之前发布的有关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由本公司发布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二○一四年三月四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转让(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股份转让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负责办理。
第三条股份持有人保证,对所转让的股票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票免遭第三人追索,保证该股票不是《公司法》等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股票。
股份转让双方需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结算公司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第四条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过户登记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已经注销的,应当提供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并出具股权承接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应当提供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下同]。
(四)股份转让双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转让账户”)及复印件;(五)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还应当提供外商付款凭证;(六)第一大股东股权变动,或持有公司总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为总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先公告,后办理过户手续。
证券非交易过户相关知识
证券非交易过户相关知识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016年1月4日颁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详细的规定了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公司合并、分立所涉证券过户等不同情况下需履行的程序和需准备的文件。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2014年10月23日颁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协议收购】3、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年8月14日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六条】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持有查询申请表;(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其法人股东因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
其他证券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登记公司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文件:(一)过户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二)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等(留存原件);(三)原法人依法进行清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留存原件):1、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须列明清算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并经工商机关备案或其他有权机关证明);2、清算报告(内容须能够说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及拟过户股份的归属)或者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情况只适用于清算组对外转让股份),清算报告或股份转让协议须进行公证;(四)原法人因特殊历史原因未能进行清算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股东组成证明文件及能够说明股份归属的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受让人与原法人的证券账户号、拟过户股份的名称、股数及价格;2、原法人的法人资格丧失的事实;3、原法人未清算的原因、原法人债权债务是否清理完毕、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股东是否就相关股份的承继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0年3月修订)
2018-11-20
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已废止;原指南 中“确定不满足交收条件的交易”修订为“指 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
8、原指南中相关业务表单移入《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申请表单》,详见 →服务支持→业务表格→ 深圳市场;原指南收费标准详见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 收费标准。
第二章 结算...................................................................................................................................18 2.1 基本结算原则..................................................................................................................18 2.2 净额结算业务..................................................................................................................19 2.2.1 清算.......................................................................................................................19 2.2.2 交收.......................................................................................................................20 2.3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0 2.3.1 清算.......................................................................................................................21 2.3.2 交收.......................................................................................................................21 2.3.3 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22 2.4 日终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2 2.4.1 清算.......................................................................................................................22 2.4.2 交收.......................................................................................................................23 2.5 债券发行结算业务..........................................................................................................24 2.5.1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 ...................................24 2.5.2 公司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4 2.5.3 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4 2.5.4 可转债发行结算业务...........................................................................................24 2.5.5 分离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 2.5.6 网下发行结算业务...............................................................................................25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表单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表单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注:1、过户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上海市场债券为“元(面值)”、深圳市场债券“张”。
2、过户单价单位为元。
填表说明1、因继承(含遗赠)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的,仅过入方(或其经办人)签字即可。
2、因法人资格丧失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且出让方为清算组的,应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清算组公章。
3、过户证券为上海市场的,可不填写“过出方托管单元号码及名称”及“过入方托管单元号码及名称”。
4、“过户单价”按照约定的价格填写,继承、离婚等情形无过户价格的可填“无”。
5、“证券类别”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中股票需根据其流通情况,填写“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或“无限售流通股”。
6、业务类型为“已质押证券协议转让”的,需填写质押编号/冻结序号栏目。
过户证券为上海市场的,填写已质押证券的质押登记编号;过户证券为深圳市场的,填写已质押证券的冻结序号,冻结序号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深市)》进行填写。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申请表享有最终解释权。
证券划转申请表(适用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过户登记申请表(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所涉证券过户)质权人同意函模板过出方(证件号码)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股份转让给过入方公司(证件号码)(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本次股份转让中【】股现质押在我单位名下(涉及股份明细见我单位提交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部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我单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同意过出方将质押在我单位名下的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在质押状态下转让给过入方公司。
出具人(质权人):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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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业务类型
□继承(含遗赠)□离婚财产分割
□协议转让□已质押证券协议转让
□法人资格丧失□赠与□其他
授权单位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及其办理事项
授权(姓名)(身份证号码)签署相关业务合同。
授权(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授权期限
(单位:股票为“股”,基金、权证为“份”,债券为“张”)
当事人填写
本人/公司承诺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资金支付事宜已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并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特请贵公司办理证券过户登记。
(划出方签章)(划入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托管人、证券公司填写
经审核确认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特请贵公司办理证券过户登记。
(托管人签章)(证券公司章)
年月日年月日
质权人同意函模板
过出方(证件号码)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股份转让给过入方公司(证件号码)(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本次股份转让中【】股现质押在我单位名下(涉及股份明细见我单位提交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部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我单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同意过出方将质押在我单位名下的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在质押状态下转让给过入方公司。
(经办人签章)(证券公司章)年月日年月日
过户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所涉证券过户)
托管人、证券公司名称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投资者
名称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划出证券账户号码
划入证券账户号码
划出证券交易单元号码
划入证券交易单元号码
证券简称及代码
股份性质
划转证券数量
(2)我们知悉并同意本次证券过户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所记载的登记日起正式生效。
过出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过入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
1、过户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上海市场债券为“元(面值)”、深圳市场债券“张”。
5、“证券类别”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中股票需根据其流通情况,填写“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或“无限售流通股”。
6、业务类型为“已质押证券协议转让”的,需填写质押编号/冻结序号栏目。过户证券为上海市场的,填写已质押证券的质押登记编号;过户证券为深圳市场的,填写已质押证券的冻结序号,冻结序号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深市)》进行填写。
年月日至年月日
受托人为办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单位:股票为“股”,基金、权证为“份”,债券为“张”)
投资者填写
本人/公司承诺本次划入和划出的证券均为本人/公司所有的同名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不涉所
有权的转移。特请贵公司办理证券划转手续。
(投资者签章)
年月日
证券公司填写
经审核确认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特请贵公司办理证券划转手续。
2、过户单价单位为元。
填表说明
1、因继承(含遗赠)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的,仅过入方(或其经办人)签字即可。
2、因法人资格丧失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且出让方为清算组的,应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清算组公章。
3、过户证券为上海市场的,可不填写“过出方托管单元号码及名称”及“过入方托管单元号码及名称”。
4、“过户单价”按照约定的价格填写,继承、离婚等情形无过户价格的可填“无”。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申请表享有最终解释权。
证券划转申请表
(适用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
证券公司名称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投资者
名称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划出证券账户号码
划入证券账户号码
划出证券交易单元号码
划入证券交易单元号码
证券简称及代码
股份性质
划
业务类型
□继承(含遗赠)
□法人资格丧失
□离婚财产分割
□赠与
□协议转让
□已质押证券协议转让
过户双方信息
过出方名称:
过入方名称:
过出方证券账户:
过入方证券账户:
过户证券信息
序
号
质押编号/冻结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类别
过户数量
过户单价
过出方托管单元号码及名称
过入方托管单元号码及名称
1
2
3
4
5
过户双方声明
过户双方声明:
(1)我们保证上述信息及所提供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本次非交易过户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因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我们过户双方承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