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企业电力检查稽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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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

用电检查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的范围、引用标准、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附录。

本标准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电力公司所辖直属供电企业、控股(参股)供电企业、代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颁发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5)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96)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6号《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

3 管理职责

用电检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2.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2.2 负责对供电企业、用电客户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用电检查管理的有关办法和制度;

3.2.3 负责省电力公司企业内部各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审查、业务培训指导、资格考核指导和发证等工作;负责一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3.2.4 负责供用电合同签约人的培训指导和制定省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办法,参与220kV及特殊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会审和会签工作;

3.2.5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参与重大违约用电、窃电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2.6 参与省公司对各电业局重大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案件进行奖励的核实工作。

3.2.7 参与省公司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检验工作。

3.2.8 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和电力设施承装(试、修)企业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

负责全省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市(地)级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3.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3.2 负责对市(地)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的客户的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并帮助指导县(区)级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管理工作。

3.3.3 负责本地区各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初审、业务培训等工作和二、三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3.3.4 参与市(地)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3.3.5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负责本地区违约用电、窃电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3.6 参与市(地)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用户的供电方案制定和审查、以及工程检验工作;

3.3.7 配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和电力设施承装(试、修)企业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

3.3.8 负责当地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县(区)级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4.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4.2 负责对县(区)级供电企业管理的用户的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

3.4.3 参与县(区)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工作;

3.4.4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负责本地区违约用电、窃电的查处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4.5 参与县(区)级供电企业管理用户的供电方案制定及审查工作;

3.4.6 负责业扩查堪人员负责的新装、增容以外的其他用电业务的现场核查工作;

3.4.7 配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和电力设施承装(试、修)企业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

3.4.8 负责当地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农村供电所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5.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5.2 负责对本农村供电所管理的用户用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5.3 负责本农村供电所违约用电、窃电的查处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5.4 负责本农村供电所用户供电方案制定工作;

3.5.5 负责本农村供电所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聘任和管理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十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4 用电检查工作的内容与方法

根据用电检查工作的计划性、检查内容和工作方式,用电检查工作可分为:计划性检查、营业普查、专项检查、事故检查、突击性检查。

计划性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4.2.1 计划性检查的周期:

4.2.1.1 变压器容量在2000kVA及以上客户,每一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4.2.1.2 变压器容量在315kVA至2000kVA的客户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4.2.1.3 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高压客户和低压用电客户每一年至少检查一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除外)。

4.2.1.4 “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客户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

4.2.1.5 对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嫌疑的客户应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用电检查的周期。

4.2.2 计划性检查的内容

4.2.2.1 核对客户基本情况,其内容应包括客户户名、地址、联系人、企业法人代

表、电话、邮编、所属行业、主要用电类别、生产班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负荷构成和负荷变化情况、受电设备、用电设备、电气设备的主接线、供用电合同、主要设备参数(如:变压器容量、型号、编号等)、电容器的安装和投运容量变化情况、谐波和冲击负荷的治理情况、非并网自备电源的连接和容量的变化情况。

4.2.2.2 客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4.2.2.3 客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4.2.2.4 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检查内容包括:

4.2.2. 检查客户设备运行有无异常和缺陷;

4.2.2. 防雷设备和接地系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规范要求;

4.2.2. 检查客户电气设备的各种联锁装置的可靠性和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4.2.2. 检查客户操作电源系统的完好性;

4.2.2. 检查客户变配电所(站)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如防小动物、防雨雪、防火、防触电等措施。安全用具、临时接地线、消防器具是否齐全合格、存放是否整齐,使用是否方便;

4.2.2. 检查客户供电专线的运行情况;

4.2.2. 检查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周期校验情况以及高压电气设备的周期试验报告;

4.2.2. 检查客户变电所(站)内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运行制度执行情况。

4.2.2.5 检查客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4.2.2.6 检查客户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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