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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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计价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计价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适合全自治区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消耗量定额。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采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定额计价法(工料单价法)。是按照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不含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方法。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法进行计价。但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交叉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具有相同的作用。二者都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依据。
第八条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编制,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概预算员、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清单中缺项的部分,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各项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计价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的工程,如设标底时,标底应根据以下依据进行编制:
1、招标文件。
2、工程量清单。
3、由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和规定。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
5、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法。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能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第十五条对其他项目费的规定:
1、预留金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而预留的金额,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估算。
2、材料购置费为招标人采购材料所需的价款,招标人可按计划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构成中,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
4、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投标人按招标人分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计取。
5、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投标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计取。
6、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均为估算金额。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
第十六条? 措施项目是指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列项、计算。
第十七条在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项目,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费用,均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该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均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规费是经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应按规定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费用;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国家规定计取。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结算;增(减)幅度在15%以外的,其超过原工程量清单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且实际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因承包人的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