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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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院训字第130号

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细则》

各部,基础部、各系,继续教育大队:

现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从2005届本科毕业学员开始执行。

原《学员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细则》(〔1989〕院训字第188号)即行废止。

军事经济学院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便于论文储存、检索、利用、交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以下称毕业论文)是考核学员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研究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批准其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毕业论文目的

第三条培养学员运用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培养学员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第五条培养学员调查研究、利用文献、信息处理、语言文字表达等综合技能。

第三章毕业论文安排

第六条毕业论文一般安排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个学期与专业实习结合进行,时间为2-6周。

学员都应有相对独立的任务和相应单独完成的部分。

第五章课题任务书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课题任务书是学员进行毕业论文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每个学员都必须有自己的课题任务书。

第十五条课题任务书由指导教员负责填写,经教研室主任审签同意后,于专业实习前一个月下达给每个学员,学员以课题任务书为指导进行课题研究。

第六章指导教员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中高级职务教员担任指导教员(包括聘请院外指导教员),每位指导教员指导学员数不超过5名为宜。

第十七条个别学员确有特长或其毕业论文选题确需跨系指导的,可先在院内协商解决,院内单位应予大力支持;确需选聘院外人员指导的,须经专业系审核,报训练部批准。

第十八条毕业论文大致可划分为:文献资料准备及开题报告,设计或调查研究(专业实习),论文撰写、成果总结与答辩等阶段,指导教员应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指导教员应为人师表,要指导学员树立

正确的科学研究态度,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与设计方法,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

第二十条指导教员的任务:

(一)制定课题任务书、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

(二)介绍参考文献资料或参考技术;

(三)指导学员制订开题报告、课题计划与论文大纲;

(四)检查学员课题进度和质量,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审阅课题成果;

(六)参与组织答辩;

(七)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院和系对指导教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算工作量。对不履行指导教员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员,将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学员

第二十二条在毕业论文过程中学员应做到:

(一)根据课题任务书写出开题报告;

(二)查阅文献资料和了解有关技术方法;

(三)制订课题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送指导教员审核;

(四)按计划认真开展设计和研究,收集资料、采集信息,形成研究成果;

(五)论文应理论联系实际,能较全面地反映自己的学术观点,体现个人的学术、科研能力和水平;

(六)论文力求观点方法正确、内容新颖充实、材料详实可靠、表述准确通顺、结构严谨,并有一定的创新。

第二十三条论文应由学员本人独立完成,在实践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弄虚作假、请人代笔者,一经查实,学院将按《学员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已获得免试保送研究生资格的学员,取消其保送资格。

第二十四条图书馆、资料室、实验室、教育技术中心、计算机教研室等单位,要为学员进行毕业论文提供良好保障。论文用纸、复印、文稿打印等一般由学员自理。

第八章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各专业系成立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4-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系主任担任,也可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由讲师以上的教员担任,可以聘请院外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六条学员多、工作量大的系,答辩委员会

可分成若干答辩小组,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须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兼任)。每组须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

第二十七条各专业系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名单,应在答辩前十五天报训练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答辩小组负责评定学员答辩成绩;答辩工作全部完毕后,将评定的答辩成绩及相关报表在2天内报系答辩委员会,经系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汇总报训练部,作为学员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答辩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各系应成立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小组,根据规范要求,具体从毕业论文质、量、形式等规范方面对论文答辩资格进行审查。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应在毕业答辩前完成,审查合格者由审查小组组长签字后方能参加答辩。凡质、量、形式等方面审查不合格者,应责令其返工,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否则不准参加毕业答辩。

第三十条答辩一周前,学员应将整理装订成册的毕业论文成果送指导教员审阅。指导教员审阅并写出评语后交答辩小组,由组长召集小组人员或其他专家评阅,并写出评审意见,交答辩小组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属下列情况的学员不得参加答辩: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论文有政治错误者;

(二)未完成毕业论文教学规定最低要求者;

(三)成果有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员指出而未修改者;

(四)成果在文字部分或设计部分不满足任务书所规定的最低要求者;

(五)连续旷课时间超过24学时或累计旷课时间超过48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三十二条答辩前,各专业系应向学员公布答辩名单、顺序、时间及地点,学员应按规定要求参加答辩。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答辩时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后可改期进行。

第十章记分制与评分标准

第三十三条分项评定成绩时,按百分制记分。指导教员评分占30%,答辩评分占50%,成果评阅评分占20%,单项评分一般不得超过95分。若指导教员评分与评阅人评分差值超过15分,则应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评分。

第三十四条总成绩记入学员成绩档案时,折合成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分标准及百分制折合成五级记分制办法见附件八。

第十一章毕业论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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