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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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
原油油船: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成品油油船:从事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的油船。
最近陆地:最近的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
特殊区域:有10个,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海湾, 红海,黑海,亚丁湾,南极,西北欧水域,阿拉伯海 的阿曼区域,南部南非区域。
西北欧区域:北海及其近海水域,爱尔兰海及近海水 域,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临近水域,紧接爱尔 兰西部的东北大西洋部分水域。
40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新船,150总吨及以 上的新油船,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 水,首尖舱和防撞舱壁之间的舱内不得载油。
4、专用压载舱及原油洗舱
(1)凡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和 载重量为30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船,均应设 专用压载舱。
(2)2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均应装原油 洗舱系统,并必须设置惰性气体系统。
油量瞬间排放率:任一瞬间每小时排放量除以同一瞬 间的船速。
舱柜:船舶的永久结构形成的设计为装载散装液体的 围蔽处所。
污油水舱:专门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及其他含油 混合物的舱柜。
清洁压载水:排出的是清洁的压载水,含油量小于 15ppm。
专用压载水:与其他如燃油舱等各种舱隔绝并固定用 于装压载水的舱里的压载水。
(4)小于400总吨的船舶 应尽可能设有储存装 置。
7、油类记录薄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要有《油类记录薄》第一部分 (机舱作业记录)和第二部分(货油及压载作业记录)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要有《油类记录薄》第一部 分。
5、油船双壳体、双层底
6、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
(1)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 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滤油设备,保证 不超过15ppm.
(2)凡10000总吨及以上任何船舶还应有超 15ppm的报警装置及自动排放的停止装置。
(3)专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可不设上述 设备,但必须有储存装置。
同时生效),共7章39条3个附录。 (一)定义、使用范围 1、定义
油类:含油混合物:油船:(包括油/散两用 船)最近陆地:特殊区域:瞬间排放率:清 洁压载水:专用压载水:原油:原油(成品) 油船
油类: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及炼制品在内的 如何形式的石油。
含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其中附则III、IV、V、VI为可选附则
二、议定书
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1. 报告的责任:事故时,船长或相关人员应毫 不迟疑地按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详细报告。
2. 报告的时间: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 命,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 物质时;排放或可能排放海运包装的有害物 质时;航行时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 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时。
ppm:百万分比,按体积的百万分之比计算的油污水 的含油率。
2. 适用范围:除有特殊规定外,适于所有船舶
wenku.baidu.com (二)检验与证书
凡150总吨及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 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 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验、或强制 性年度检验。
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签发《国际防止油污 染证书》(IOPP证书“国际纺织油污证书”) 有效期5年。
(1)不在特殊区域内 (2)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 (3)船舶正在航行中 (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升/海里 (5)排入海中总油量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
1/30000 (6)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
2、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第含油污水排
放规定
见11页表2-1
3、油类与压载水分隔和首尖舱内不得载油
3. 报告的内容:船舶的特征;事故发生的时间、 种类及地理位置;有害物质的数量及类别; 援助和救助的措施。
4. 补充报告 必要时对最初的报告提供进一步发展的情
况,满足受影响的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
5. 报告的程序 以最快的通信渠道,优先发给最近的沿岸国。
三、附则
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必选附则,同公约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一节 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 1. 1954年在伦敦制定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
洋油污染公约”,1958.7.26生效。此公约主 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域范围内禁止 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其 认为100ppm以下 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2. 1967年TORRY CANYON号在英吉利海峡 触礁,11.9万吨原油流入大海,引发了世界第 一次大规模海上溢油惨祸,使英法两国遭受 巨大经济损失。
3. 现代工业飞速发展,各种污染物激增, 54公约已 过时。1973年IMO在伦敦制定了第 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该 公约迟迟没能生效,IMO于1978年2月通过了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78年议定书,对73公约作了许多修正,并 补充了许多内容。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 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称为《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
4. 该公约于1983.10.2生效,我国于1983.7.1 加入,成为该公约缔约国。到1997.7.1已有 100个国家加入,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
93.47%
5. 现在MARPOL73/78公约共有20条,另附 有两个议定书、六个附则。
6. 六个附则是: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IOPP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
(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 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做了重大 修改(直接更换这种设备或附件除外)
(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 (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 (三)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 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污压载水、
洗舱水、泵舱舱底水)排放规定
原油油船: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成品油油船:从事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的油船。
最近陆地:最近的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
特殊区域:有10个,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海湾, 红海,黑海,亚丁湾,南极,西北欧水域,阿拉伯海 的阿曼区域,南部南非区域。
西北欧区域:北海及其近海水域,爱尔兰海及近海水 域,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临近水域,紧接爱尔 兰西部的东北大西洋部分水域。
40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新船,150总吨及以 上的新油船,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 水,首尖舱和防撞舱壁之间的舱内不得载油。
4、专用压载舱及原油洗舱
(1)凡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和 载重量为30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船,均应设 专用压载舱。
(2)2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均应装原油 洗舱系统,并必须设置惰性气体系统。
油量瞬间排放率:任一瞬间每小时排放量除以同一瞬 间的船速。
舱柜:船舶的永久结构形成的设计为装载散装液体的 围蔽处所。
污油水舱:专门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及其他含油 混合物的舱柜。
清洁压载水:排出的是清洁的压载水,含油量小于 15ppm。
专用压载水:与其他如燃油舱等各种舱隔绝并固定用 于装压载水的舱里的压载水。
(4)小于400总吨的船舶 应尽可能设有储存装 置。
7、油类记录薄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要有《油类记录薄》第一部分 (机舱作业记录)和第二部分(货油及压载作业记录)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要有《油类记录薄》第一部 分。
5、油船双壳体、双层底
6、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
(1)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 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滤油设备,保证 不超过15ppm.
(2)凡10000总吨及以上任何船舶还应有超 15ppm的报警装置及自动排放的停止装置。
(3)专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可不设上述 设备,但必须有储存装置。
同时生效),共7章39条3个附录。 (一)定义、使用范围 1、定义
油类:含油混合物:油船:(包括油/散两用 船)最近陆地:特殊区域:瞬间排放率:清 洁压载水:专用压载水:原油:原油(成品) 油船
油类: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及炼制品在内的 如何形式的石油。
含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其中附则III、IV、V、VI为可选附则
二、议定书
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1. 报告的责任:事故时,船长或相关人员应毫 不迟疑地按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详细报告。
2. 报告的时间: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 命,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 物质时;排放或可能排放海运包装的有害物 质时;航行时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 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时。
ppm:百万分比,按体积的百万分之比计算的油污水 的含油率。
2. 适用范围:除有特殊规定外,适于所有船舶
wenku.baidu.com (二)检验与证书
凡150总吨及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 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 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验、或强制 性年度检验。
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签发《国际防止油污 染证书》(IOPP证书“国际纺织油污证书”) 有效期5年。
(1)不在特殊区域内 (2)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 (3)船舶正在航行中 (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升/海里 (5)排入海中总油量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
1/30000 (6)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
2、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第含油污水排
放规定
见11页表2-1
3、油类与压载水分隔和首尖舱内不得载油
3. 报告的内容:船舶的特征;事故发生的时间、 种类及地理位置;有害物质的数量及类别; 援助和救助的措施。
4. 补充报告 必要时对最初的报告提供进一步发展的情
况,满足受影响的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
5. 报告的程序 以最快的通信渠道,优先发给最近的沿岸国。
三、附则
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必选附则,同公约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一节 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 1. 1954年在伦敦制定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
洋油污染公约”,1958.7.26生效。此公约主 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域范围内禁止 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其 认为100ppm以下 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2. 1967年TORRY CANYON号在英吉利海峡 触礁,11.9万吨原油流入大海,引发了世界第 一次大规模海上溢油惨祸,使英法两国遭受 巨大经济损失。
3. 现代工业飞速发展,各种污染物激增, 54公约已 过时。1973年IMO在伦敦制定了第 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该 公约迟迟没能生效,IMO于1978年2月通过了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78年议定书,对73公约作了许多修正,并 补充了许多内容。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 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称为《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
4. 该公约于1983.10.2生效,我国于1983.7.1 加入,成为该公约缔约国。到1997.7.1已有 100个国家加入,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
93.47%
5. 现在MARPOL73/78公约共有20条,另附 有两个议定书、六个附则。
6. 六个附则是: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IOPP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
(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 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做了重大 修改(直接更换这种设备或附件除外)
(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 (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 (三)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 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污压载水、
洗舱水、泵舱舱底水)排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