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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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一、政策依据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沪科〔2015〕176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三、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工程中心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三)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内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3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3 项。

(六)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一)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站发布年度建设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

(二)申请单位登陆“上海科技”网站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市科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

(四)市科委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建设名单,经批准立项的依托单位组织编写组建计划任务书。

(五)工程中心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在完成组建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正式列入本市工程中心序列。

五、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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