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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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辽宁省铁岭市公证处杨志强摘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来,全国各行各业都在研究、规划如何构建和谐社会,都在探讨如何更有效的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此后,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阐述的科学发展观,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引发了全国上下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士的不断深化和拓展。
那么,做为国家公证机关,应该如何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呢?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粗浅认识。
关键词:公证和谐社会法治
一、公证制度的曲折发展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初期,是公证制度初创与发展时期,在当时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和公民身份和财产上的权益,在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50年代,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我国公证工作几近取消。改革开发以来,这一法律服务工作开始恢复。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后,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
1993年以后,司法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2000年以来,中国公证事业进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初具规模,全国已建立3150
家公证处,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从业人员将近2万人。公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近年来,中国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每年办理公证大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29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个地区使用。
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完备的公证法律制度,2004年12月25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我国终于有了一部自己的公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依法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从新中国公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难看出,公证制度不论处于何阶段,都起到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谐社会的构建,既包括调动一起积极因素,增强全社会的创造力,又包括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既包括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有包括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而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公证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方面,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构建和谐社会是公证工作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契机,公证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研
究、去思考,自觉地承担起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光荣使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公证工作的职能,更好地位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
国家公证机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者。为此,公证机关应结合自身业务,利用一切机会,通过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
时间证明,公证机关通过公证活动,向人民群众广泛开展法治教育,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通过办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签订合同的原则、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通过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意义,传播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的内容和有效条件以及遗产的处理方式等,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公证机关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公证机关的特有职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协调发展,是国家公证机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加强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财政政
策,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需要一个稳定的经济秩序。但是,各种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以及违约事件的频繁发生,其结果必然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从而干扰,甚至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公证机关就是要用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介入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大力开展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办理公证业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公证机关积极围绕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完善金融运行机制等,提供公证服务和公证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过国家公证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法律监督,严肃合同的履约,促进合同的正确履行,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我国是农业大国,要长期关注“三农”问题,应是国家公证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就要注重办理好于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有关的公证,依法维护农民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服务,为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搞好服务等等。
我们还应看到,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和监督,帮助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一步降低经过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同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