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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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2023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2023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2023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水资源日益紧张的局面,节水工作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为了推进节水工作,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以评选和表彰那些在节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城市。

本文将介绍2023年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旨在为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推动我国节水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一、总则1.1 评选目的本次评选旨在建立和完善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树立典型示范城市,引导全国各地积极开展节水工作,推动我国节水事业的持续发展。

1.2 评选范围本次评选范围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城市。

1.3 评选原则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评选指标2.1 水资源利用效率评估城市对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用水等方面的水资源利用情况,评价其节水潜力和节水措施的实施情况。

2.2 水环境保护评估城市对水环境的保护情况,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和自然水体等的保护情况,评价城市水环境改善和治理的成效。

2.3 经济社会发展评估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性,评价城市的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利用的情况,考察水资源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2.4 水资源管理评估城市水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包括水资源监测、调度、调控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评价城市水资源管理体系的健全程度和管理能力。

2.5 水文化建设评估城市水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情况,包括水文化传统、水节庆活动、水利史迹保护和水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发展情况,评价城市水文化的传承和传播情况。

三、评选程序3.1 提名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本地城市进行提名推荐,提交相关材料和资料。

3.2 专家评审成立评审专家组,对提名城市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评定城市的节水工作成效。

3.3 公示投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和投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一)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一)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一)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成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当今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最高目标之一。

那么,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评选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来一一介绍。

一、总体要求1.坚持节水优先,把节水作为城市发展的基础性战略2.实行总量控制和差别化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利用3.依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节水目标和计划4.推进“三水联动”,整合城市供、排、用水系统5.多措并举,加强水资源利用和节约二、评选指标1. 城市用水总量与人均水量1.城市用水总量:同类城市之间进行行业比较,按城市等级不同制定不同的用水指标2.人均用水量:采用全市人口平均用水量进行计算,与同类城市比较,达到或超过平均水平2. 水资源利用效率1.工业企业和居民使用水的效率2.工业企业的循环利用率3.农业用水利用系数4.绿化用水比例3. 水资源保护1.水环境质量2.水生态状况3.涵盖城市内外的水资源保护率4. 污水排放控制1.污水厂的处理能力2.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污水排放达标率5. 节水宣传和水价管理1.节水宣传和教育活动开展2.水价管理政策完善3.消费者节水水平普及率三、评选程序1.提交申请2.定期开展评估3.公示、推荐4.最终评选四、重点工作1.制定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2.开展城市节水社会宣传与教育,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3.推进科技创新,开展节水科技研究和开发4.加强节水技术的应用和实施,推广节水灌溉、低水耗厕所等节水措施5.完善节水财政和经济政策,加强节水投资力度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系统,各个方面都需要有所突破,以便最终达到成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目标。

让我们共同努力,实现“节水惠民,节水兴城”的理念,为城市可持续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五、重要提示1.在节水工作中,需要重视水的安全使用,并防止用水过程中出现污染的情况。

2.呼吁市民能够重视用水的相关规定,不随意浪费饮用水和工业用水,尊重水资源的重要性。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如下:
1. 组织管理:城市设立了节水管理机构,经费保障到位,节水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各项制度健全,制定了节水计划,用水统计工作规范。

2. 工业节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有节水技术改造计划,积极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工业企业用水符合行业标准。

3. 高效用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合理,管网漏损率在规定标准以下,公共设施用水符合节水标准,绿化、环卫、消防等用水采用节水型器具。

4. 合理配置:在景观、娱乐用水等高耗水行业推广应用中水设施,积极发展雨水、海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制定水价政策,促进合理用水。

5. 宣传教育:市民节水意识强,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节水型单位、学校等活动。

6. 宣传设施:公共场所无明显的浪费用水现象,宣传牌匾内容准确。

7. 技术保障:人员培训开展较好,完成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

8. 水务管理:城镇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雨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管线等措施,按照雨水利用规范进行设计和管理。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的标准包括:所有指标均达到考核要求;“良好”指标符合考核要求;其他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的一类标准;“基本合格”为个别指标低于考核要求的二类标准;“不合格”即为不符合任意一项指标。

以上就是节水型城市考核的主要标准,评价一个城市的节水效果,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整体用水状况、节水设施的建设情况、市民的节水意识等多个方面。

在创建节水型城市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的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减少水的浪费,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文章来源:中国节能技术与产品网添加时间:2006-8-15一、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共六条,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

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七)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八)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九)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十一)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

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中国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于2018年
2月28日发布。

一、概述
为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高效、均等供水需求,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供需分配的有
序均衡发展,加强水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控制用水,强化水污染防治,提
升水质保障能力,构建节水型城市。

为此,中国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编制实施。

二、考核项目
(一)节水管理
1.建立了节水的法规制度体系,推进节水文化建设,组织节水教育和
宣传。

2.建立节水工作管理机构,制定节水有关信息,监督节水行为。

3.实施可行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实施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协调发展战略。

(二)节水技术
1.推广节水技术装备,提高节水效率,改善节水结构。

2.推行灌溉技术改革,降低灌溉能耗和水污染。

3.实施节水型建筑,改造或新建的建筑物均应采用节水技术。

(三)节水监控
1.建立节水行为(实施节水措施)的监测系统,推进节水科技运用,有效降低用水成本。

2.制定节水用水预警预报。

节水型社会与节水型城市评价指标浅析

节水型社会与节水型城市评价指标浅析

节水型社会与节水型城市评价指标浅析摘要: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水利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活动,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这是节水领域颇有影响的两项活动。

两项活动有各自独立的评价体系,在介绍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对评价指标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与比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针对两套评价指标的差异和不足提出建议:适当降低制度性节水指标数量与分值、适当增加工业和农业节水指标数量与分值、加强农村节水宣传教育、鼓励城市同时开展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创建,供节水实践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节水行动;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评价指标Analysis of water-saving society and water-saving city//Yang JiaxiangAbstract: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national water conservation action, the water conservancy department has launched an extensive nationwide campaign to build water-saving societies at county level, and the housing and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has taken the lead in creating water-saving cities, which are two influential activities in the field of water conservation. The two activities have their own independent evaluation systems, and the evaluation indicators a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in detail on the basis of the evaluation systems introduced. To fully implement the national water conservation action, 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to address the differences and shortcomings of the two sets of evaluation indicators: appropriately reduce the number and score of institutional water conservation indicators, appropriately increase the number and score of industrial and agricultural water conservation indicators, strengthen rural water conservatio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and encourage cities to developboth water-conserving societies and water-conserving cities. Thispaper provides references and lessons for water conservation practice.Keywords: water-saving action; water-saving society; water-saving city; evaluation index.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将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上升为国家战略,把节水工作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1]。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是全国性的评选标准,旨在评选出在节水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和表现出色的城市,促进全国节水工作的开展。

其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水资源管理:城市应制定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2.节水技术:城市应积极推广和应用节水技术,包括节水灌溉技术、减少水损失技术、水质调控技术等。

3.节水意识:城市应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

4.水资源保障:城市应保障居民用水和生产用水的需求,同时要注重生态用水和环境保护。

5.节水成果:城市应具备一定的节水成果,如水资源利用率、单位GDP水耗等指标达到一定水平。

6.节水管理:城市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节水管理机制和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节水计划和措施。

以上是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的主要内容,城市要达到以上各项标准才能成为国家节水型城市。

这一评选标准的推出,对于全国节水工作的推进和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评选标准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评选标准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评选标准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评选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规划:城市水资源规划合理,有明确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政策,并且能够有效地实施这些政策。

2. 资源管理:城市有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包括水资源监测和评估、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等。

3. 节水措施:城市有有效的节水措施,包括推广节水型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方式,提高水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

4. 水资源保护:城市有良好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包括水源地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修复等。

5. 宣传教育:城市有有效的节水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和参与度。

6. 科技创新:城市有先进的水资源管理技术和设备,推动水资源管理的科技创新。

以上就是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评选的一些基本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来调整。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表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表

量与在 用用水 器具 的比率 。 公共场 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 型用 水器具 ,居 民家 庭应当使 用采取节水措 施的 用水 器具 。 l 、城市再 生水利 用率 2 是 指城 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 水排放 量的比率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 括达到相应水质标 准的 污水处理厂 再生水和建筑 中水 ,包括用于农业灌溉 、绿 地浇灌 、工业冷却 、景观环境和城市 杂用 ( 洗涤 、冲渣和生 活冲厕、洗车等 )等方面的水量 。不包括工 业企业 内部的 回
查看最近连续两年资料 ,每种指标超过 1%扣 1 0

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

9 工业 用 水 重复 ≥ 7 5% 利用率
l 节 水 型企 业 ( ≥ 1% O 单 5 位 )覆盖率
查看最近连续两年资料

每低 5 %扣 1 。 分

查看上一年资料 达到 5 %得 1 l达到 1%得 2 分 0 分 l 达到 1%以上得 3分。 5 3
5 、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 量
业增加值的 比值 。
是指年工业取水量 与年工
l 、城市污水处理率 3
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
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 比率 。污 水处理量 包括城市 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 ( ) 年 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 水量之和 。污水排 放总量指生活污水 、工业废 水的排放总量 ,包括从 排水管道



有 逐步关 闭自备井的计划 ,得 2 分。 有市有关部 门联 合下发的对新建 、 改建、 扩建工程 节水“ 三同时” 新建、 制 改建、 扩建工程项 目, 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 项 目节水设施 “ 同时”管理的文件 ,得 4 三 分。 3 度 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 查最近 两年资料 ,有 市有关部门节水设施项 目审 核 、竣工验收资料得 4 分。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节水型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水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水资源规划和管理,采取各项措施降低水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以达到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目标。

节水型城市建设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城市的适应性和抵御水资源危机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评估一个城市是否达到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可以从城市水资源供给方面考核。

节水型城市要在水资源供给方面采取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消耗。

首先,城市要合理规划和管理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城市要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保护水源地的水质和水量,防止污染和过度开发。

同时,要推广利用雨水、地下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减轻对传统水资源的依赖。

再次,要规范水资源的利用,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供水的损耗和浪费。

其次,可以从城市建设与规划方面考核。

节水型城市要在城市建设和规划方面考虑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首先,要注重建设经济型水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其次,要加强城市绿地建设,提高自然降水的渗透利用率,减少城市的雨水径流。

再次,要加强城市排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减少雨污水混入,提高排水系统的效率。

第三,可以从居民生活方面考核。

节水型城市要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减少浪费现象。

首先,要加强居民的节水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和环保意识。

其次,要推广节水设备和技术,如低流量水龙头、节水型洗衣机等,减少用水量。

再次,要加强居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水资源管理政策,限制高耗水设备的使用。

最后,可以从水资源管理和监控方面考核。

节水型城市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监控机制,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控和评估。

其次,要建立水价和用水定价机制,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居民和企业合理使用水资源。

再次,要建立水资源的数据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和发布水资源的动态变化,为水资源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建城字第593号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建城字第593号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建城字第59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城市节约用水是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1983年全国第一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以来,城市节水工作成绩显著,全国城市累计节水181亿立方米,城市工业用水昨利用率由不到20%提高到了近60%,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由489立方米下降到198立方米,为城市经济的发展,缓解城市用水紧张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用水量不断增加,加之城市水资源短缺、污染和浪费,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将严重影响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水的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因此,发展节水型经济,创建节水型城市,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合理配置水资源,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

为认真贯彻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实行全面节约的战略,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都要节粮、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千方百计减少资源占用与消耗。

坚持不懈地反对浪费行为。

各行各业都要制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目标与措施,切实加以落实”的要求,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继续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资源合理配置”的方针,促进城市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节约用水的总体管理水平,使有限的水资源满足城市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改善水环境,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现将修订后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新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

申报城市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做好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本地区节水型城市的初审、上报和复查工作。

附件:一、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附件一: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为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对《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修订,形成了《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附件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管理。

二、申报范围全国设市城市。

三、申报条件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含)以上。

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和考核年限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进行一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考核和复查评审当年的6月30日前受理申报与复查材料。

五、申报程序(一)申报城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进行初审。

(二)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直辖市自审达标后,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

材料要全面、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4册装订。

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要明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书;(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经信、工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三)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五)《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及说明、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六)城市节水工作考核范围示意地图;(七)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八)考核年度的《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等有关内容复印件;(九)省级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命名批复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
市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的通知
作者机构:不详;
来源:房地产评估
年:2013
卷:000
期:005
页码:P.13-17,28
页数:6
中图分类:F123.7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国家发展改革委;节水型城市;建设部;考核;申报;标准;城乡;住房
摘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并组织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原《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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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管理。

二、申报范围全国设市城市。

三、申报条件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含)以上。

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和考核年限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进行一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考核和复查评审当年的6月30日前受理申报与复查材料。

五、申报程序(一)申报城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进行初审。

(二)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直辖市自审达标后,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

材料要全面、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4册装订。

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要明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书;(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经信、工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三)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五)《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及说明、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六)城市节水工作考核范围示意地图;(七)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八)考核年度的《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等有关内容复印件;(九)省级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命名批复文件。

(十)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十一)其他能够体现城市节水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七、考核评审组织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工作技术指导、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核及综合评审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组织的省内初审工作,或为申报城市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对该申报城市的现场考核。

申报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申报材料,数据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造假行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申报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协助完成考核工作。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

八、考核评审程序考核工作程序为:申报材料预审Æ现场考核Æ综合评审Æ公示Æ通报命名。

(一)申报材料预审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完成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并提出现场考核城市的建议名单,报两部委审核。

(二)现场考核对通过预审的城市,两部委将组织现场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

申报城市至少应在考核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核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核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现场考核主要程序如下:1、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3、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及一般企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推广应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各不少于5个);4、考核组专家成员在独立提出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专家组考核意见;5、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6、现场考核组将书面考核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综合评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综合评审,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审定通过考核的城市名单。

(四)公示及通报命名综合评审审定通过的城市名单及其创建工作基本情况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无异议的,由两部委正式通报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在非复查年份,需按要求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上一年度城市节水工作统计数据,每两年上报工作报告。

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在复查年份,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或上一复查年)以后的节水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并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复查程序如下:(1)复查年的6月30日前,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组织对本省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进行复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派1-2名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参加省内复查工作。

各省于同年7月15日前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2)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省级复查情况进行抽查,也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对城市进行复查。

(3)直辖市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两部委组织复查。

(4)对经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两部委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对不按期申报复查、连续两次不上报节水统计数据或工作报告的城市,撤消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县城节水工作考核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发展改革(经信、工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2: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一、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共五条,是国家节水型城市所应具有的必备条件。

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资格。

(一)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二)城市节水机构规范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四)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六)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七)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八)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九)自备水管理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机井建设审批管理规范,有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计划并实施,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

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十)节水“三同时”管理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一)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

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

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三、技术考核指标综合节水指标(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十三)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20%或年增长率≥5%。

(十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重视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

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

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

(十五)城市污水处理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地级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县级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

(十六)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七)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

生活节水指标(十八)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5%。

(十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二十)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二十一)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100%。

工业节水指标(二十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十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不含电厂)。

(二十四)工业取水定额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十五)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20%。

(二十六)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五、名词解释及指标计算公式1. 考核年限首次申报和复查考核城市的考核年限为申报或复查年之前2年的资料和数据。

2. 考核范围各指标除注明外,考核范围均为市区,节水器具普及率考核范围是城市建成区。

市区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规划范围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政府财政设立专项,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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