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 t 112-2004 烟草漂浮育苗基质地方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草漂浮育苗基质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DB53/T112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506-2004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112- 2004

烟草漂浮育苗基质

2004-01-08日发布2004-06-01日实施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烟草漂浮育苗技术是近年来烟草生产中推广较快、成效显著的一项实用技术。由于烟草漂浮育苗基质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了规范基质的生产使用,让各基质厂家在统一的标准范围内开展公平、合理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云南省《烟草漂浮育苗基质》地方标准,作为云南省烟草漂浮育苗基质的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云南省烟草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岩、晋艳、杨宇虹、段玉琪、程建勇

烟草漂浮育苗基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草漂浮育苗基质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有机物料及天然矿物为主生产的烟草漂浮育苗基质的质量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6679—1986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8172—198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T8571—1988 复混肥料 试验室样品制备

GB/T 11957-2001 煤中腐植酸产率测定方法

NY 525-2002 有机肥料

3要求

3.1外观

各种物料混合均匀的颗粒状或条状产品,手感松软。

3.2理化指标

见表1。

3.3基质中的重金属含量、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指标应符合GB8172-1987的要求。

3.4出苗要求:

项目指标

粒径(1-5)mm,% ≥ 40 容重,g/cm30.15~0.35

总孔隙度,% 70~95

有机质含量,% ≥ 20 腐植酸,% ≥ 15 pH值 5.0~6.8

电导率,µs/cm ≤ 800 水分含量,% 30~50

有效铁离子含量,mg/kg ≤ 1000 有效锰离子含量,mg/kg ≤ 100 出苗率:从播种到播种后20天,在最低温度>1℃的条件下,出苗率≥85%。

表1 烟草漂浮育苗基质理化指标

3.5烟苗生长速度要求:

生长速度:从播种到50%烟苗达到大十字期的天数≤40天。

4试验方法

4.1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按GB6682-1992规定执行。

4.2标准溶液的制备

按GB/T601-2002规定执行。

4.3取样和试验样品制备

4.3.1烟草漂浮育苗基质产品的抽样

抽样数量见表2。

表2 烟草漂浮育苗基质产品抽样数量

总袋数取样(袋) 总袋数取样(袋) 总袋数取样(袋)

1~200 3 1001~2000 6 4001~6000 9

201~500 4 2001~3000 7 6001~9000 10

501~1000 5 3001~4000 8 9001~10000 11

总袋数超过10000袋时,取样袋数按式(1)计算:

取样袋数=0.5×3√N (1)

式中: N-----每批样品代表的总袋数.

将抽出的样品全部倒在干净的塑料袋上,混拌均匀后取不少于0.04m3样品数量进行出苗率和烟苗生长速度的检测,取不少于1000g的样品进行理化指标的检测。所取的样品中放双标签,注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每次取样都取三个重复样进行各项指标的检测,取平均值作为最终测定数据。

4.3.2采样方法

按GB/T6679-1986规定执行。

4.3.3试验室样品制备

按GB/T8571-1988 规定执行。

4.4外观

手摸、目视。

4.5理化指标

4.5.1粒径检验

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4.5.2容重检验

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4.5.3总孔隙度检验

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

4.5.4有机质含量

按本标准附录G执行。

4.5.5腐植酸检验

按GB/T 11957-2001执行。

4.5.6 pH值检验

按NY 525-2002中5.7执行。

4.5.7电导率检验

按本标准附录D执行。

4.5.8水分的测定

按NY 525-2002 中5.6执行。

4.5.9有效铁含量测定方法

按本标准附录E执行。

4.5.10有效锰含量测定方法

按本标准附录E执行。

4.5.11冬季出苗率和烟苗生长速度的测定方法

按本标准附录F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规格、同一天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需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粒径、孔隙度、pH值、电导率、每袋净容量。

5.3型式检验

5.3.1型式检验在每年的生产季节中进行1-2次。

5.3.2型式检测项目中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测:

a) 每年开始生产时;

b) 当原料或配方有较大变动时;

c) 当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验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若外观指标、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从该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出苗率或生长速度有一项不合格时,则不再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包装袋上应印有下列标志:烟草专用、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净容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6个月)、联系电话。包装袋背面应印有基质的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