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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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
一、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定义
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Bond Insurance Development Fund,简称BID-Fund)是地方政府为区域内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的专项资金。此外,该基金还具有融资环境建设、资源调配、市场引导等多项更具价值的作用。同时以“发展”联结政府、企业、市场主体、投资人和管理部门的各方共同取向,将不断推动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企业的迅速成长。
二、基金账户的设置
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由政府主导出资、发债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形成对参与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实现直接债务融资保障和风险代偿保护的专项基金。基金由地方政府设立财政专户管理,分层设立:
1.落实政府财政出资比例和额度,作为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铺底资金。初始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通过区域集优可实现的债务融资规模的5%。
2.督促通过区域集优实现债务融资的企业按照募集金额的
一定比例(如1%-2%,由政府规定)缴存相应资金补充发展基金,在债券存续期内约束企业按时履行债务责任。
3.政府要给予通过区域集优实现债务融资的企业一定的财税补贴、返还支持政策,债务存续期内所给予的补贴返还优先补充到基金中,债务到期履约后由政府兑付相应企业。
三、基金的使用、支取与补充机制
(一)基金的使用原则
当地方企业无法正常履行本息支付义务时,须启用债券保险发展基金先行偿付,若发展基金资金不足以偿付应付的债券本息时,剩余部分由中债公司代偿。
(二)基金的支取与补充机制
1. 支取流程。区域集优发展基金的支取流程为:(1)发债企业向市政府区域集优发展基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申请同时报送中债公司);(2)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办)或人行分支机构进行审批;(3)中债公司对企业申请和政府审批结果进行复核;(4)账户监管银行根据地方政府和中债公司同时会签的意见从区域集优发展基金专户中划转相应资金到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专项偿债账户。
2. 基金补充机制。若发生企业申领风险代偿基金的情况使得区域集优发展基金专项账户的余额不足。首先,根据多方监管协议的有关条款(设定企业必须按期向代偿基金专项账户偿还所申领金额),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比如1个月时间内将所申领的风险代偿基金进行偿还,并且按日计提万分之五的罚息,一并归还至代偿基金专项账户,必须确保企业按期归还;其次,在企业不
能及时偿还所申领资金期间,地方政府有义务利用地方财政预算中的机动资金进行补充,以覆盖风险敞口,账户共管协议中需将此条列为地方政府的强制性义务。
四、基金账户的管理
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债公司和指定托管银行共同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明晰基金账户的设立、支取和补充机制。建议各方职责如下:
1. 基金所有人——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作为基金所有人,享有对希望借助“区域集优”通道开展直接债务融资的企业的审批权;享有因出现违约代偿而获得的对违约企业的追偿权;享有基金账户的投资收益。
当在“区域集优”框架下发行企业出现债务违约时,地方政府应当授权以基金账户中的资金按照违约企业的违约金额向投资人支付款项,用于偿付投资人应得本息;除支付违约款项外,不得将账户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2. 账户监督人——当地人民银行
当地人民银行负责对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发展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当地人民银行须指定部门对基金的设立、支取、补充、代偿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指定部门对基金账户托管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管理。指定部门定期将基金账户余额和变动情况通报账户管理人。
3. 账户管理人——中债公司
当在“区域集优”框架下发行企业出现债务违约时,中债公司有权按照既定程序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从基金账户中向中债公司支付相当于为违约金额的款项,用于偿付投资人应得本息。
中债公司应当根据基金规模,提供相应额度的区域集优债务融资信用增进服务;对基金账户资金进行管理,保证其保值增值。
4. 账户托管人——**银行
托管银行可按时足额收取基金管理费。
当在“区域集优”框架下发行企业出现债务违约时,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指令进行资金支付;在基金账户的日常投资管理活动中,按照账户管理人的指令进行相关资金操作;对基金账户进行日常监控,保证账户的安全性;保证偿债基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拨付;按期向地方政府和中债公司、主承销商报送监管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明细。
五、基金的设立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意义
1. 有助于加强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设立不是为短期内项目发债而设立的短期行为,而是区域集优项目下的长期发展支持机制。随着基金规模的发展壮大,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导向和实力得以彰显,有利于提高提升市场投资人对当地企业票据本息按时偿付的信心,提升当地的融资环境、信用环境和招商引资环境。
2. 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资源配置能力。通过不同区县子
账户的设立和调配,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地方政府在不同辖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分配金融资源、调配融资资金提供了有力的渠道,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市场调节和管理能力,推动各地主导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3. 有助于推动辖内企业的可持续融资。随着规模的持续补充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将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区域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支持手段,大大拓展辖内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能力,拓宽辖内企业的融资渠道。
4. 有助于实现由“直接补贴”向信用支持的转变,发挥政府信用的杠杆支持效应。与单纯的补贴相比,通过建立基金的发式,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出资,吸收企业资金,集优政府、部门、行业的各类补贴、税收返还、奖励资金,有利于发挥政府信用的杠杆支持作用,为当地企业提供良好可持续的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