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联布业)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出具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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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常熟市服装城福联布业商行与鼎盛时代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事由,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法律服务事项及权限为:
一般代理。
第三条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的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
第四条乙方必须认真、负责的为甲方提供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5000.00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时间: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现金伍仟元整。
第六条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仲裁、鉴
定、评估、公证、查档、资料、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以上费用,乙方根据需要向甲方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第七条甲方因乙方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非因乙方过错或甲方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经另一方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传真:传
签订地址:签订时间: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