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
海安县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活动方案3.14
中共海安县委组织部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人社…2012‟40号关于印发《海安县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苏办发[2011]41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现将《海安县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中共海安县委组织部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主题词: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方案通知抄送:南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4日印发共印110份海安县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苏办发[2011]41号)精神,认真实施《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确保我县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和有效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县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从宣传、教育、培训入手,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重点,以“内化于心提境界,外化于形创一流”为目标,进一步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我县“打好新征程七大战役,实现新时期七战七捷”提供强有力的干部队伍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教育实践活动,在公务员中大力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公务员精神,着力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和克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推动各项工作提速、提质、提效,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深化争创全省最佳办事环境活动,强化全员目标责任和绩效考评制度,严治“庸、懒、散”现象,营造雷厉风行、只争朝夕的干事氛围,确保公务员队伍在岗、在行、在状态,使发展上台阶、群众得实惠;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努力塑造勤政为民、务实高效、公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新形象。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办[2003]34号【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6【实施日期】2003.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2003]34号2003年11月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审计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近年来,我省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002年,全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普遍展开,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也有了初步进展。
此项工作的开展,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项工作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各地工作开展仍不平衡;二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性不够,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三是对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标准的把握不尽一致,审计的深度不够;四是全省尚未建立畅通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反馈渠道,审计成果未能得到充分运用等。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6]1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专指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省级见习基地是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起示范作用。
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省级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人事厅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设立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全省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省级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四)负责进入省级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和《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的发放;(五)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经费管理;(六)负责省人事厅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根据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受理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四)负责组织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五)负责为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六)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苏办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6〕2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26日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确保到“十一五”期末,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的奋斗目标,使技能人才队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江苏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的需要,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一)建立和完善以行业企业为主体、各类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在各地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院校的培训基地作用。
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二)
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二)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二)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意见》(组通字[2022]3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苏办发[2022]41号)和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连云港市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连人社发[2022]661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为扎实做好我局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市民宗局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范江市民宗局局长副组长:何发展市民宗局副局长郁正言市民宗局副局长孔灏市民宗局副局长组员:石绪来市民宗局办公室主任卢伟市民宗局民族处副处长鲁东红市民宗局宗教处副处长汤宜民市民宗局办公室科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孔灏副局长(兼)。
二、活动内容(一)开展读书活动。
时间:2022年3月底前。
1.结合教育实践活动,每名公务员要精读一本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
2.学习中国共产党连云港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3.选学1本公共书籍。
各公务员从以下8本书中选学1本。
(《史蒂夫乔布斯传》、《于丹趣品人生》、《苦难辉煌》、《历史文化常识全知道》、《中国经济转型》、《中国人的精神家园》、《推拿》、《天行者》)4.学习1本和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书籍。
各公务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人选学1本业务书籍。
组织人事干部统一学习《公务员管理工作文件汇编》,由市人社部门统一提供;其他公务员选学书籍根据业务职能选定,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5.每名公务员根据所读书籍,撰写1篇质量较高的读书笔记。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苏人通[2007]1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7〕115号)各市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十一五”奋斗目标,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带动技术工人队伍素质的提高,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
在培训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力,并增加掌握和运用新技术、新知识的要求。
在评价内容上,要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要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实施上,要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
建立和完善以职业技能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申报对象。
凡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3年以上,在烹饪、电工、汽车修理、计算机信息处理、收银审核等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可申报本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二)申报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 文化程度原则上要达到大专以上,或经省人事部门委托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培训合格者。
3. 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技术和工艺技术上的关键问题与疑难问题,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工作中有创新。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苏人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发[2004]18号2004年6月28日)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对我省经济建设以及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以充分发挥我省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规范兼职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二、为积极稳妥地展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工作,决定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稳步实施。
省里确定南京师范大学、省人民医院、省演艺集团为省直试点单位。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兼职兼薪试点工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确定试点单位,部署试点工作。
要深入到试点单位,了解实际情况,指导试点工作,切实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为引导和规范兼职兼薪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要督促事业单位和兼职人员,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兼职兼薪的有关工作。
(三)试点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的相关具体工作。
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兼职兼薪的管理手段,形成完善的事业单位兼职兼薪管理机制。
副高职称退休后的待遇
篇一:《去年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1000元》去年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1000元2013年02月25日08:37 来源:东方早报手机看新闻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在去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规定“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总计1000元。
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加5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3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高级技师: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张湾中学2011年暑期教师培训计划
灌南县张湾中学2011年暑期教师培训计划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扎实实施有效教学,为提高教师师德水平、提升教师开展课程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根据县局《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暑期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暑期教师培训计划。
一、培训形式1、开展师德专题培训,切实做好集中培训。
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关于治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工作的若干规定》,坚决抵制在职教师有偿家教。
积极引导教师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追求,倡导岗位奉献精神,进一步严格实施《关于治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工作的若干规定》。
要通过教师精读原著、校领导作辅导报告、组织优秀教师事迹介绍、认真撰写师德学习心得等形式,切实提高师德专题教育的实效。
2、利用网络,扎实组织好业务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做到目标明确,内容落实,把理论学习和解决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有效结合起来。
根据教师的实际情况,利用网络进行交流、学习。
重点围绕“有效教学,教学有效”主题,组织教师开展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学习,切实提高教师的学科教学素养,开展以校本培训为主的师资培训。
3、阅读与写作,如实开展好自我培训。
坚持集中培训与教师个人自学相结合,既开展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集中培训,又对教师个人自主学习、反思与研究提出要求。
在暑期中开展“读书月”,提倡每位教师阅读一本(或更多)教育书刊,并写读后感。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师教育工作,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全员参加、集中培训、共同提高”的原则,认真组织学校教师暑期培训工作。
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理念,增强师德修养,提升专业素养和“新知识、新技能、新技术”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和校本培训为主要组织形式,确保每个教师在暑假参训时间不少于2周,不断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30
【摘要】<正>苏办发[2011]47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5页(P17-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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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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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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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职称待遇.doc
篇一:《事业单位职称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职称工资标准篇二:《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参公人员要求享受主任科员待遇的报告》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参公人员要求享受主任科员待遇的报告丽水市组织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国近年来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畜牧兽医局、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单位根据相关政策由事业单位调整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我们工作人员也通过考核从事业身份过渡到参照公务员管理(简称“参公”),但“参公”后我们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却遭不公待遇,极大地伤害了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特此恳请丽水市组织人事部门尽快调整参公政策,使我们参公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工资待遇能按主任科员套改。
理由是一、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是根据法制建设需要从上到下一条线施行,参照公务员管理是组织行为,而不是我们个人行为。
我们具有高级职称的人,为了顾全大局,只能服从组织决定参照公务员管理。
二、目前我市参公政策不够全面。
丽水各县市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中均只有中级职称可以套副主任科员的规定,但对高级职称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参公也只能跟中级职称人员一样按副主任科员套改,这种做法造成参公之前具副处级工资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参公后,却只有副主任科员的待遇。
三、兄弟市县实施实例。
杭州市在2002年就出台了杭人薪[2002]66号文件,明确规定“95年5月11日及以后取得中、高级职称的可分别对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模拟确定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基数”。
杭州、义乌、舟山等地都实行副高职称直接按主任科员级以上级别套改定级(杭州本级按副处级别套改)。
如杭州市淳安县对工作年限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就直接确定为主任科员。
余姚、义乌等地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也是按主任科员套改,执行“老人老办法”的政策,工资就高不就低。
四、政策依据。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对适用行政合理原则的思考——以依法行政为视角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更 为 活 跃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维 要
在我国, 国家官 方 文 件 第 一次 提 出依 法 行 政 的是 1 9 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工 作报 告 , 91 该报告 指
出 :做 好 民 事 和 行 政 审 判 工 作 , 护 公 民 和 法 人 “ 保
的合法 权益 , 护 国家 行 政 机关 依 法 行 政 。 1 9 维 ” 93
容要 客观 、 当 , 适 合乎 理 性 。还 有学 者认 为 , 理 合 原则 的合 理性 之相 应 内涵 , 法律 规 定 的范 围 内 在 是找 不到 的 , 必 须 到高 于 法 律规 则 的人 类行 为 而 规则 中去 寻找 , 即从 人类 公 认 的 道德 规 则 中去 寻
行 政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能 自觉 抵 制 官 场 “ 规 潜
一 ・ 制建设/02 1 j 法 i 【 21 ・0
“ 从平 常的 邮件传 递 、 垃圾 收 集和机 动车执 照 发放 到非 同寻常 的将 人 送 上月 球 , 向很 多 国家 派 遣 维 和部 队 以及 对原子 能 的开发 与控制 等”2, _ 行政 机 _ ] 关 面临着 极 其 繁 重 的任 务 和 复 杂 多 变 的 外 部 环 境, 因而在 现有法 律无 明文 规定 的地方 , 特别 是遇 对适 用合理 原 则 的合 理 性 标 准 , 学界 有 不 同 的观点 。有学者 认 为合理 原则 的合 理性 之相 应 内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6]1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专指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省级见习基地是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起示范作用。
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省级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人事厅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设立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全省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省级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四负责进入省级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和《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的发放;(五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经费管理;(六负责省人事厅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根据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受理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四负责组织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五负责为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六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按项目分配、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等三个指导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按项目分配、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等三个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按项目分配、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等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按项目分配的指导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发[2004]17 号,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按项目分配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指导〜在严格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前提下〜引导事业单位规范内部分配行为〜搞活内部分配。
当前尤其要做好岗位绩效工资制、按项目分配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三种分配形式的推广、总结工作。
、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要统筹部署所属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
事业单位在深化用人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内部分配形式〜做好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事业单位在推进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本单位广大职工的合理化建议〜严格履行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的审议程序。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强化群众观念〜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处理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把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00四年六月十四日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为在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与岗位责任、绩效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07 号, 精神〜现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基本原则岗位绩效工资制是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工作岗位、绩效挂钩〜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工资分配制度。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苏办[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苏办[2002]39号)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扬州、泰州、南通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6日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作为“第一要务”来抓,经过努力,基本上做到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当年未发生新的拖欠。
但是,少数地方间隙性拖欠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真正把保工资发放作为“第一要务”。
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在加快发展经济、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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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儿童、老人和妇女工
程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苏办发[2007]30号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17
【实施日期】200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07]30号2007年8月17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农工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团省委、省妇联《关于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的意见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加快,我省农村部分地区特别是苏北农村留在家中的儿童、老人和妇女不断增多。
为关爱这些农村人群,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在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的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简称“农村关爱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关爱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途径。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省苏北地区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仍呈增长态势,农村留在家中的儿童、老人和妇女还将继续增多。
作为特殊群体,他们在学习、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着不少实际困难,身心承受着较大压力。
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减轻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关爱工程”的重要意义,把关爱这些农村人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组织实施“农村关爱工程”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