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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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儿童、老人和妇女工
程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苏办发[2007]30号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17
【实施日期】200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07]30号2007年8月17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农工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团省委、省妇联《关于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的意见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加快,我省农村部分地区特别是苏北农村留在家中的儿童、老人和妇女不断增多。为关爱这些农村人群,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在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的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简称“农村关爱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关爱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省苏北地区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仍呈增长态势,农村留在家中的儿童、老人和妇女还将继续增多。作为特殊群体,他们在学习、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着不少实际困难,身心承受着较大压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减轻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关爱工程”的重要意义,把关爱这些农村人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组织实施“农村关爱工程”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