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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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同意李某的托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原告A 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时期代理人。同意托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推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缘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1997 年经人介绍相识,通过约一年的恋爱才步入

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能够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13 年之久,夫妻双

方感情深厚。被告于19xx年12 月4 日生育一女名为A 某,且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被告辞去工作,安心在家抚养其女,原告则努力工作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婚后不仅从宣城搬到合胖定居且在合胖买了两套房子,还以被告的名义买了一辆轿车。以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至于离婚缘故,尽管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对原告越来越冷漠、粗暴、蛮横,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更甚至进展到被告对原告使用暴力的地步。但这纯属无稽之谈。婚后十几年,不可幸免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并未阻碍夫妻感情。原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小孩健康成长,放弃了工作,这么多年一直默默付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典型贤妻良母。且被告只是一个弱女子,不可能对原告进展到使用暴力的程度。代理人认为,夫妻间间或的争吵,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四)、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间或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现在小孩还小,经济富裕,同时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辞准离婚。

二、假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A 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 元。

1、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假如判决离婚,则婚生女 A 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身心

健康及以后的进展。首先,婚生女A 某一直由被告照顾,小孩已适应了其生活环境,假如人为地改变小孩已习惯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小孩的生活、教育;其次,由于女孩快进入

青春期,跟母亲生活更有利于交流沟通;再者,因为小孩长期跟母亲一起生活,差不多建立

起深厚的母女感情,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抛弃结发妻子对小孩负面阻碍非常大,对小孩来讲可能是一生都不能磨灭的阴影,而这一切差不多上原告的自私行为直截了当导致的,假如小孩随其生活确信会进一步造成小孩心灵的损害;最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咨询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 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吵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法庭差不多查明的事实是:小孩已满10周岁,自己明确表示情愿随被告生活。因此,恳请法院将婚生女A 某判给被告抚养。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咨询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 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别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落低上述比例。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等证据能够看出,原告的收入专门可观,因此,恳请法院支付小孩1000 元抚养费。

三、请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前所述,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应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已有证据证明的房产两套、20xx年购买的桑塔纳轿车一辆等家用电器,恳请法庭在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基础上,多分给女方。从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看出,原告在20xx年以后,仅代理草乌甲

素胶丸一项,利润已是相当可观。据被告讲,原告一直从事药品销售代理,同时代理多个品种,可想而知,原告的的经济收入相当丰厚。因此,除此之外,原被告双方还有大量财产,由于客观缘故被告及其代理人无法搜集到,因此,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申请法院调取原被告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其次,原告在20xx年2 月26 日,以个人名义向银

行借款了25 万,贷款用途为装修及购家电,然而原被告家庭没有任何装修及添购家电,显然这笔资金是原告一种擅自、恶意行为。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如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请准许婚生女A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 元抚养费,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予以照顾女方和小孩。

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离婚被告代理词

xx律师事务所同意被告黄xx的托付,指派本所柳浩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

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依照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

1、婚姻基础方面:原告林xx与被告黄xx原系初中同学,双方通过交往于2003 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恋爱后不久,原告林xx就与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也就是讲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刻比较长,恋爱期间的感情也专门好。双方决定结婚是通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讲的婚前缺乏了解。

2、婚后感情方面:20xx年5 月,双方在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也就是讲原、被告自20xx年建立恋爱关系以来,至今已有 2 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

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共同上班工作来维持家庭生活。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讲的结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的情形。

3、依照向被告了解的情况:在原告向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双方仍然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仍然在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被告在家里也多次向原告承诺到法院撤诉。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尽管夫妻之间因为一些小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阻碍夫妻之间的感情,短短几天事后双方又重归于好。被告表示情愿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希望审判员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爱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依照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义时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则,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

二、原告诉称被告曾经多次提出过离婚,均未达成协议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相反只能讲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8 年以来,家庭经济条件已开始好转后,原告认为被告辞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开始腐化堕落。原告为了达成与被告离婚的目的,造谣生事诬陷被告。因此,被告才是本案的真正受害人。

三、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 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 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关心。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上班工作,下班后在家中料理家务、为原告洗衣做饭,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结婚的8 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一辈子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依照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综上所述,从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动身,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离婚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被告赵某的托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结合庭审情

况,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令不准离婚

原、被告于19xx年相识后结婚,于19xx年生育一女取名钞票某某,至今已共同生活10 年之久。期间通过两人共同打拼,家庭财宝迅速积存。事业有成后,原告因心疼被告让被告在家抚养小孩,料理家务。可见婚后两人感情以及与原告家人相处一直较为融洽。随着财宝增加,原告受不住社会不良因素诱惑,而要求与被告离婚,并采取多种手段以达到逼被告离婚的目的,但被告均未追究,以中国传统女性特有的宽容、善良、质朴默默地承受着原告对其造成的损害。因为被告专门珍惜这段感情,也希望年幼的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不愿给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这也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依旧有感情的。况且,原告已年逾五十,被告也逾不惑之年,通过加强沟通,双方完全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依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以保障被告合法权益

(一)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xx年6 月25 日,原告所占60%股权依法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册200 万,原告出资60 万)。截止20xx年5 月10 日,原告股权变更为63.47%同样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册646 万,原告出资410 万)。原告诉称其为原告婚前财产,被告认为其所举示证据与陈述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一、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不能

等同于股东身份,无法证明该财产为原告婚前即已取得;其二、该财产的取得时刻为2002 年也即婚后取得,不管作为劳动酬劳抑或其他所得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本案诉争房产某街某号商住楼?单元1-3 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489.48 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号(工商查询之资质证书及第38 页),为公司注册资产,亦有原、被告夫妻二人合计63.47% 股权。

(二)登记于原告名下鄂Fxxxx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于庭审中提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称其车辆为公司所有与事实不符。1、被告于庭审中已提交

国家公权机关出具证据证明原告为车辆所有人,且该车登记日期显示于婚后取得。2、原告

本人系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该公司为利害关系人,且该公章系由

原告本人掌控,其证据依法不具备真实性,不应受到法庭采信。

(三)xx街xx号20xx年重建两层楼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诉称其为个人财产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一、原告以原破旧平房房产证来证明其为婚前财产没有法律依据,2002 年该平房因无法居住已完全拆毁,属于法律界定灭失形态;其二、新建后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将其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不能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其三,即便是违法建

筑也应由行政机关来认定,同时行政处罚分为多种,不排除因拆除成本及损失过高而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后补发相关证件的可能。

(四)被告数年前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款项不能认定为现有夫妻共同财产。1、被告曾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领款行为是为公司事务进行的相应职务行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提供相关报帐资料;2、即使是用于家庭

生活而进行领款,也并不能证明被告躲避原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因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

告又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款项的领取需经原告批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款没有支配、处分,而原告批准原告所用才是本案事实的真实反映;3、再进一步而言,即使被

告留有小部分款项,也于家庭生活用度中消耗,原告的举证责任应为现在被告所拥有的财产,而不是数年前的领条,譬如不能拿某个人的参加工作后的工资总额来等同其现有储蓄总额,此种推理没有法律依据。

(五)xx小区房产证号xx为被告个人财产。1、该房产为经济适用房,1998 年被告

母亲孙某从。。变卖房产至襄樊投靠女儿,即本案被告。孙某拟用卖房款及积蓄于襄樊购置房产,因该经济适用房对户口的严格要求,其无法以自己名义购置该房产,因此与女儿签订赠与协议,一方面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另一方面也起到资助女儿的目的,且该受赠人为被告个人,即便被告婚后所得也明确为个人财产;2、配合该赠与协议,被告已于庭审中提交购

房发票证明该房产系被告于婚前预付部分房款,而该款即为被告母亲孙某所提供。

三、责令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因长期在家抚养小孩、料理家务,没有收入来源,而原告数年来未尽到父亲与夫君、相公应尽的法律义务,对小孩与妻子不闻不咨询更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目前女儿随被告生活,处境相当窘迫,请求法庭依法责令原告履行法定义务。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确定,为谢!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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