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企业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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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
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
第二条联盟宗旨
为充分发挥担保机构、担保协会和政府的功能作用,整合现有担保资源,将分散的担保公司资金集中形成合力,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风险互助、政府支持的担保联盟运作体系,在省内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
以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公平公正公开、风险互助、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联保、互保,达到共同发展的同时服务于省内的中小企业。
为明确联盟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业务主管单位
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是由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内的5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公司自愿加盟发起组成的社会团体,各会员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中小企业局,主管单位为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
第四条发展目标
一、第一阶段:成立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
充分发挥担保公司横向联合的作用,以战略联盟谋求共同发展,建立规范的担保营运体系,达到全体会员担保能力的放大和效率最大化。
二、第二阶段:在联盟试运行三个月后,正式向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四川省中小企业担保联盟基金,基金成立后,联盟会员按基金管理条例进行更加紧密的协作。
第五条本章程对担保联盟全体会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凡联盟会员应自觉遵守和执行本章程。
第二章联盟工作范围
第六条联盟会员在民主决议下,统一面对金融机构开展担保活动,在对金融机构的谈判、磋商及签定银保协议方面,由联盟统一派代表团或谈判小组进行;与金融机构达成协议条款后由联盟成员共同分盖各担保企业印章并签字生效;若与协作金融机构在担保过程中发生分歧,也由联盟出面统一协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联盟成员大会和联盟执委会
一、担保联盟设联盟成员大会和联盟执委会:
1. 联盟成员大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
2. 联盟执委会执行大会决议,为联盟执行机构。
二、联盟会员为符合章程第十条所述,并依章程第十一条程序加入之省内担保企业。
第八条联盟会员大会的组成
一、由联盟会员代表组成联盟会员大会,大会成员由会员单位委派,每个会员单位委派1人参加,每个会员单位在议会会议投票中仅享有1票表决权,大会召集人由担保协会会长或副会长出任,联盟成立后由联
盟主席召集联盟会议。
二、议会参与人由联盟会员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全权委托代理人参加;
三、联盟会员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派全权代理人作为议会参与人;
第九条联盟执委会的产生:
一、联盟执委会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联盟执委会人数,一般设为2—3人,随着联盟的扩大,执委会人数可相应增加。
第十条加入联盟会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二、加入联盟的担保公司须为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会员;
三、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货币资金不低于700万人民币。
四、具有有效的风险防范的控制能力及有效的公司管理制度;
五、依法经营、诚信、规范、法人及公司无不良信用记录者。
第十一条联盟会员加入程序
一、担保机构向联盟执委会提出加盟申请,联盟执委会与之联系,由执委会委托咨询公司对加盟企业进行信用调查;
二、根据信用调查结果,由执委审核认证并讨论通过;
三、担保联盟对新加盟会员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视为通过;
四、经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签署《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章程》和《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公约》后,正式成为联盟会员,享有相关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及责任。
第十二条联盟会员发展范围
联盟机构在四川省内担保行业中发展会员,待联盟基金正式注册,成员的范围可相应扩大。
第十三条退出及资格的取消
一、联盟会员自愿退出联盟
1.联盟会员加入联盟一年后因自身原因退出联盟,在代偿和损失确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联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联盟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进行相关事宜处理,取消相应权利,同时在联盟内部通报并告知相关部门。
二、联盟会员资格的取消
1.严重损害联盟信誉,不能做到诚信经营;
2.不能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不严格按担保程序进行担保工作,经三家以上联盟会员提议并经联盟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同意取消其联盟会员资格者;
3.经联盟机构资格复审未通过,并联盟议会三分之二同意取消其联盟会员资格者;
4.不执行联盟决议者;
5.损害或破坏联盟整体利益者,或给联盟造成实际、名誉损害者;
6.长期不履行应尽义务者。
以上情形出现时,联盟执委会主持召开联盟民主会议,按会议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令其退出联盟并通知相关部门。
三、退出或被取消资格的会员必须承担其在联盟期间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大会的权力、义务
一、选举、罢免联盟成员大会会长、副会长,选举、罢免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执委;
二、保证联盟会员享受本章程规定的权利;
三、为联盟会员提供相应的支持;
四、拥有联盟发展的决策权及其他影响联盟发展的重大事件的决策权;
五、负责联盟新会员审核与认证、考核与评估;
六、决定联盟会员的加入、退出及资格的取消;
七、向执委会提议召集定期或非定期联盟会议;
八、共同制定、修改《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章程》;
九、拥有对《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章程》的解释权;
十、联盟内部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十一、听取、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检查执委会的工作;
十二、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全体会员审阅、签名,交执委会执行。
第十五条联盟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联盟基金的净资产权益;
二、享有联盟对外与有关银行谈判成果的权利
三、享有参与联盟执委会的权利;
四、享有联盟成员大会决策表决权;
五、联盟发起单位享有联盟扩大后的相应优先权。
第十六条联盟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会员每年会费3000元,执委4000元,会长、副会长5000元。
二、按不低于注册资金的20%在联盟合作银行各自开立保证金账户,保证其动态平衡,若产生代偿应及时补齐;
三、若发生联保,会员企业应向担保联盟交纳保费收入的 10 %,作为联盟共同基金;
四、自觉维护联盟信用,规范操作担保业务,向联盟执委会如实申报在保余额等相关数据;
五、不得跨越联盟单独与联盟协作银行签订其他协议;
六、坚决执行联盟各项决定;
七、联盟会员遵守联盟保密条例(具体保密条例另行签定)。
第五章管理及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大会的议事程序
一、联盟成员大会的召开由会长召集,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视为合法;
二、凡涉及联盟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联盟成员大会投票通过,同
意票在三分之二以上视为通过;
三、若议题投票未被通过,提议单位可申请下次联盟成员大会复议。
第十八条议事规则
一、联盟成员大会及其特别会议
1.正常情况下,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周一,定期召开联盟会议;
2.如发生如下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盟特别会议;
A.联盟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影响到联盟的运作时;
B.半数以上联盟会员联名动议时;
C.联盟议会认为必要时。
二、修改章程
1.联盟会议及其特别会议均可对动议进行讨论,确认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
2.修改章程必须有超过总数5/6的联盟会员成员参加,且动议得到与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修改后的章程取代原章程中相应条款,自通过之日起对联盟会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十九条担保联盟的建设,由联盟会员大会推选1人任会长、2名副会长,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任期3年。
第二十条联盟执委会的建立由联盟会员大会选举执委会2—3名,执行联盟对外日常工作,执委会执行联盟议会决议。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联盟会员应遵循的规章:《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章程》及《联盟公约》。
第二十二条如产生纠纷则由当事人自行依照以上规章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以法律程序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联盟会员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刻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联盟成员大会讨论解决,必要时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制定参照本章程第四章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归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
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牵头单位签章
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法定代表签章:
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发起单位签章
1、四川澳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签章:
2、四川诚华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签章:
3、巴中吉利融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签章:
4、雅安市顶上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签章:
5、自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