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延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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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延长协议

篇一:延保服务合同

篇一:延保协议

延保协议

甲方:浙江威肯特泵业有限公司

乙方:中捷立式加工中心事业部

丙方:丽水市绿谷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甲方从丙方处购买乙方生产的卧式加工中心hmc50e,出厂编号分别为b3140002b3140003,机床到达甲方开箱后发现机床地脚及一些随机零件没有带,机床刀库缺少部分固定螺栓等问题,甲方对以上问题不满意;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对机床延长质保期,为了维护客户利益,树立沈阳机床品牌形象,将机床质保期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质保期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浙江威肯特泵业有限公司

乙方:中捷立式加工中心事业部

丙方:丽水市绿谷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日期20XX-07-28篇二:延保服务协议

2、客户提出保修要求,必须到协议雷克萨斯店维修,否则将无法享受保修服务;

3、客户自愿将“延长质量保修期手册”托管于富邦雷克萨斯店;

4、延长保修期协议签署前,该车辆没有出现过重大事故(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等没有损坏或维修)

5、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拥有合法手续,行驶证在有效期限内。保修范围:

1、发动机系统

气缸盖罩、气缸盖、气缸垫、凸轮轴、凸轮轴正时齿形带轮、正时链条、正时链张紧器、气门(进气和排气)、气门油封、气门弹簧、气门弹簧座、气门锁片、液压挺柱、液压挺柱组件(柱塞、单向阀钢球、小弹簧、托架、回位弹簧、油缸)、中间轴、中间轴齿形带轮、摇臂、气缸体、曲轴、曲轴皮带轮、曲轴正时皮带轮、主轴承轴瓦、活塞、活塞卡环、活塞销、止推片、汽缸套连杆、连杆盖、连杆瓦、机油泵、机油泵链条、机油泵链条张紧器、机油集滤器、发动机油底壳、飞轮。

2、变速箱系统

a、手动变速箱变速箱外壳、全部内部润滑机件、拨叉、离合器总泵、离合器分泵、离合器踏板组件、换挡拉线、换挡杆组件;

b、自动变速箱变速箱外壳、全部内部润滑机件、挡位传感器、换挡电磁阀、变矩器、变矩器油封、换档连接杆和线缆、排挡箱组件、变速箱冷却器、真空调整器、导向轴承、起动轴承、磨擦片、钢片。

3、悬挂系统

轴泵、控制臂轴、电子调整悬挂促进器/马达、轴臂、转向节、上下控制双臂、前后减震弹簧(圈状或板状)、连接杆、前后稳定杆、支柱杆扭力杆弹簧、上臂轴、转向平面轴承。

4、转向系统

方向盘、轴套/轴承、中央连接、转向随动臂、转向助力泵、齿轮齿条、转向柱、转向柱万向节、转向柱轴、转向减震器、转向器总成、转向器进油管、转向器出油管、转向压力开关、转向助力泵、转向助力泵进油管、转向助力泵出油管、转向助力泵皮带轮、转向阻尼器、转角传感器。

5、车轴组合机件传动轴、中央支柱轴承、差速齿轮箱总成、传动轴悬挂轴承、轮轴、锁定轮轴、油封和垫圈、止推垫圈。

不属于延长保修服务范围(费用由车主承担)

1、没有按照厂家保养规范及定期保养表要求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导致的损坏。

2、在雷克萨斯特许经销店以外的厂家修理或保养所引发的质量问题;

3、由于常规保养服务产生的费用。如车轮平衡和定位、发动机的检查和调整、润滑剂和冷却液的更换等,以及易损易耗件:如减振、悬挂胶套、球头、皮带、灯泡、火花塞、制动盘片、离合器盘片、各种滤请器、橡胶制品等。

4、因享受延长保修服务而产生的其他间接费用(拖车费、停车费、路桥差旅费、食宿费等)。

5、由于自然灾害、车祸、人为的故意破坏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6、其他保修范围规定以外的零部件,不属于延保范围。

四、延长保修服务的转让:

1、延长保修服务协议一经签订,中途不能取消。

2、延长保修服务可以随车转让(如车辆使用性质改变成营运,则延长保修将自动终止),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需要在本店填写“车主变更记录”办理车主变更手续方可继续享受延保服务。篇三:it售后服务合作协议(延保) 合同编号:

it售后服务合作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条款-第一部分

一、保证

1.1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保证均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签署本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协议规定严格执行。1.2乙方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与甲方签订商用台式计算机延续保修协议,在服务合作期间,由乙方履行****科技商用台式系列产品服务承诺相关约定。二、保密

2.1保密内容:本协议的内容、本协议双方因协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对方的公司与商业的信息或获得

的对方的公司与商业的资料;2.2保密义务:

2.2.1限制保密内容的接触范围:只限于完成本协议的协商、签署和履行所必需接触的人员;

2.2.2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使保密内容免于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

2.2.3如有必要,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或销毁(返还、销毁均指不能做任何形式的留底)相关资料;

2.2.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公开、泄露等方式或因疏忽大意、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使任何第三人知道本协议内容。

2.3合理使用:合同一方为达到宣传或促销效果,而在宣传活动、资料、节目中使用本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名称和合作项目的名称、数量的,不视为泄密。2.4违约责任:

2.4.1违反2中任何一种情形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4.2若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4.3若未给对方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或损害金额难以计算的,承担违约责任,即酌情赔偿合同金额的100-200%。

2.5有效期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需遵守本条款,直到保密内容通过合法渠道对外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为止。

三、不可抗力

3.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世界性零部件缺货等事件,且该情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3.2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尽最大努力克服相关事件,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采取快捷、安全的方式将有关当局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对方确认,无正当理由而不按约定提供证明文件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减免

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责任。3.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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