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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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变审核范围
新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 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五、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 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 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 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一、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成为最亮点
新修订的消防法的最亮点,是在总则中规定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 的消防工作网络,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 与”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成为新看点
新修订的消防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 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 人员、装备等保障,在总则第一条就增加了“加强 应急救援工作”内容,并将三次审议稿中第37条 规定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参 加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修改为“公安 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 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彰显出应急救援、拯救生命成为消防队伍的法定职 责。
七、加重违法责任
新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 并且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 幅度。“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 度。”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民众的呼吁给予了回应。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修订,明 确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规定 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 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成为新看点
同时,新修订的消防法对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 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 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 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 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 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做好火 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执勤各项工作,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能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六、单设监督检查一章加强监管
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 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新增加的这一章, 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 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 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另一方面强化了对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规定: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 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公正、严 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 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 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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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 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分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八、居住场所不得有易燃易爆品
新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 离。”
九、消防通道被车辆占用怎么办?
须有明显标志(如消防通道不能占用) 临时占用的,要求:司机不能离开车、留下
手机号码 不听劝阻的,可现场取证(照相),并报
5·12汶川地震
国外志愿消防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
深圳消防志愿者(义工)服务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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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新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 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 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 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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