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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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金沙县源石大桥危桥改造抢险工程

编制:贵州科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审批:金沙县交通运输局

贵州科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贵州省金沙县源石大桥危桥改造抢险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使本工程各项管理工作满足建设单位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实现本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工程款支付管理

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报工程施工监理审核,送审资料一式三份,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月(阶段)进度报审核定表”和“工程项目(阶段)进度款核验表”,报表需包括已完工程量预算书,如25日之后申请付款,造成延期

付款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2.监理单位在接到上述申请资料后七天内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审核工作,对完成形象进度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项目月(阶段)进度报审核定表”上签字盖章,完成后转交建设单位。

二、工程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重要的节点工期目标,并交监理公司审核,经批准后作为每月的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的编制及考核依据。

2.施工单位应按批准后的总进度计划安排生产,并编制详细月进度计划,每月计划应于上月25日前上报,周进度计划于每周工地例会上报下周周计划。无正当理由每逾期上报一天予以100元罚款,无当月(周)计划处罚500元罚款。

3.月进度计划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分项工程未按时完成,在下个月第一周必须完成,否则每拖延一天酌情处以200-500元罚款。(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允许工期顺延的情况经建设单位允许后,工期予以顺延。)

三、工程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组成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必要人员,并持证上岗。各管理人员及数量经监理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到位,在规定时限没有到位,对施工单位按200元/人/天处罚,并限期到位。

2.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工作质量、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由监理单位提出责令施工单位7天内调整人员。

3.施工单位编制的各项方案和计划,经审定批准后,应认真组织实施,凡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罚款1000元,施工单位无交底记录的,每次每项罚款200元,交底后应认真组织实施,有一项未实施者罚款200元,如实施过程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写出书面

报告,经批准后适当调整。

4.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工程,必须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报验或验收未通过,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1000元,并责令其返工整改,返工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5.对混凝土外观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处罚款500元,并责令限时整改,逾期不改,视情节追加罚款。

6.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问题首次警告不改正的,每发生一次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时整改,逾期不改,视情节追加罚款。

7.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或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返工整改。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保留对不称职管理人员予以限期更换的权力。

8.对于监理单位下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由项目经理予以签收,需要回复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编写回复单。对发生不接收和逾期不回复的现象,或未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200—500元罚款,并保留继续追加处罚的权利。

9.对于重要工序,重点部位(如砼浇筑、回填土、防水等)施工,施工单位应派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在旁站过程发现施

工单位管理人员不在岗的,给予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每次给予500元罚款。

10.对于夜晚不便于验收的工作,如梁筋、标高等,应安排到便于验收的工作时间进行,对需夜晚验收的项目,应在当天下午3:00前通知监理公司,测量及钢筋隐蔽验收不安排夜班。

1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质量,不得隐瞒施工质量问题,所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向监理单位、工程部报告,不得私自进行处理。否则每次给予500元罚款,并需重新进行质量认定和验收。

12.砼外观验收前严禁私自对砼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发现后每处每次给予500元罚款。

13.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各专业的配合,做好预埋、预留工作,监理单位认真验收检查。如因预留预埋错误,造成在结构墙板开洞、凿槽,每处对施工单位给予200元罚款;

14.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验收工作,在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为不合格的,严禁用于施工并应立即退场。

四、安全文明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省级文明标准工地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检查和整改制度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备案。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制度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整改,监理及建设单位随时抽查检查。

2.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若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施工,对施工单位每项处以500元罚款,直至落实到位。

3.每月由建设单位组织整个工程做一次全面的文明施工例行检查,凡在工程例行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如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每次每项处以1000元罚款。

4.施工现场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发现违章作业或非持证人员上岗每次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5.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现场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者,每人次罚款100元,随地大小便,每人次罚款200元。

6.施工单位放任或者故意纵容其劳务人员损害或者扰乱建设单位、监理办公秩序的,发生一次,监理有权处罚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

7.施工支架搭设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论铺设、架宽、立杆间距或大小横杆间距,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元,未挂安全网或安全网挂设不合格时,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8.防护措施不当或为采取防护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临时用电线路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9.设备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未挂操作规程牌,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每台设备都要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每查出一项不完好,罚款100元,使用电弧焊、气割、气焊,无防火措施,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炉者,除没收电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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