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雅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雅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做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订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利用、招商引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科技教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订、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重要奖惩;
(九)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
(十)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十一)下一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需要报告上
一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二)政府工作报告;
(十三)与市政府签订的重大行政、民事合同;
(十四)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适用《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形式体现政府意志,市政府行政首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履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职责,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提供合法性论证报告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有关决定、决议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市长根据所属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市长指定承办单位。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成本效益分析、合法性论证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方案(草案)。需要对多个方案做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草案)。
第七条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且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的权威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报送市政府前,应当与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合法性论证报告(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四)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或经过专家论证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条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在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决策方案(草案)做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决策方案(草案)合法性论证的审查做说明;
(三)与决策方案(草案)有关的会议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会议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
(五)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发表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