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燃料取样化验标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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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燃料取样化验标准
第一章总则
1.1概述
为规范我公司燃料进厂质检、化验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好燃料成本控制,确保稳定生产,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燃料料场,包括燃料料场的燃料取样和化验。
1.2定义
1.2.1质量检验:简称质检,是质检人员对收购生物质燃料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生物质的含水率、含杂率、加工合格率等。1.2.2取样员:选取燃料检验样本的人员。
1.2.3化验员:电厂从事生物质燃料化验分析的人员。
1.2.4质量标准:根据季节和燃料的种类及地域特点制定的燃料收购标准。质量标准是质检员检验和扣减收购燃料重量的依据。
1.3职责
1.3.1质检人员
1.3.1.1负责对电厂生物质燃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1.3.1.2记录好每天燃料收购质检和厂内破碎料加工的质检情况,并建立台帐;
1.3.1.3对燃料车辆进厂卸料实行全程跟踪质检,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1.3.2燃料化验人员
1.3.
2.1检验入厂燃料质量,为有关部门正确、合理执行燃料供需合同提供依据;
1.3.
2.2检验入炉燃料质量,及时向锅炉运行人员提供燃料特性数据;
1.3.
2.3负责完成入厂、入炉燃料水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等项目的测定;
1.3.
2.4负责完成锅炉飞灰和炉渣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1.3.
2.5认真填写燃料化验分析报告单,并对化验分析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1.3.
2.6负责对燃料样品的保存,以及化验设备的日常清洁维护工作;
1.3.
2.7负责定期对化验设备仪器进行标定、校验。
1.4程序
1.4.1燃料的质检
1.4.1.1取样员必须在送料人在场情况下对进场的每车燃料进行取样,现场须在至少 6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并经送料人的签字认可后才可送至燃料化验室。取样数量1.4.1.2.
散装燃料以垛或车为单位取样。
1.4.1.
2.1 10t 及以下垛或车辆,抽样600g;
1.4.1.
2.2 10t 以上垛或车辆,抽样1kg;
1.4.1.
2.3 成包燃料每20包抽1包、不足20包以20包计。每个取样燃料包抽取检验样品约100g,形成批样。
1.4.1.3取样方法
1.4.1.3.1收购散装燃料采取多点、多时、随机、全程跟踪的取样方法,在散装燃料垛或车辆上,采取分上、中、下三层,在同层取三点取样方法,取样深度不低于30cm;
1.4.1.3.2成包燃料取样,从燃料包身上部开包后,去掉秸秆包表层秸秆、再往内于棉包10~15cm深处,取完整成块样品供检验。严禁在包头取样,抽取含水率检验样品,应即时装入取样筒或黑色塑料袋内密封。分析时间不超过24h;
1.4.1.3.3为了确保燃料取样的真实客观性,要求对花生壳、稻壳、锯末等细物料取样时,采取在卸车过程中,卸料人员倒料时接下落料的取样方法,防止里面掺土、掺沙等杂物;
1.4.1.3.4对于细物料,特别是花生壳、锯末等料,每周取样人员要随机用水盆洗料,采用“水洗法”来抽查送料客户有无掺假现象,一经发现,及时汇报相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1.4.2燃料质量控制检验标准(试行,见表1-1)
燃料质量控制检验标准1-1 表
低位发热备%灰%水品(千千克320116.稻
320116.稻
2106.4树
21046.树
31026.锯
2106.4薪碎薪
2106.4杂碎杂
310046.525边角料
芦苇渣28006.5304木片310026.525竹屑3100 6.5225毛竹10005460药渣.
1.4.3.1电厂应公示燃料复检处理流程;
1.4.3.2燃料交售者对于所交售燃料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于合同规定结算期后15天内向燃料物资部提出书面申请,对化验室留样燃料进行复检。超过结算期后15天,未申请复检视同自动放弃,交售者应认可电厂质检结果;
1.4.3.3燃料交售者申请燃料复检,应承担必要的检验费用;
对复核的燃料一般应于申请复检的当天检验完毕,最迟不应超过次日完成检验;
1.4.3.4为树立电厂质检客观、公正的形象,可公开质检过程,以便于燃料交售者信服;
1.4.3.5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误差在5%,应确认初检结果;两次结果相差超过5%,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1.4.3.6由于复检距初检过程中燃料样本水分会挥发,应根据燃料样本水分挥发程度加扣水分项目。每超过5天,水分加扣1%。
1.4.4燃料的化验(见第三章)
第二章常用测定项目符号及基准换算
2.1基准代表符号(见表2-1)
表2-1
)2.2常用测定项目代表符号(见表2-22-2
表
低发热net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Qnet,ar
式:2.3.1
kX?X0──新基准计算的同一成分的百分含量;式中:X
──原基准计算的某一成分的百分含量;X o──基准换算比例系数。
第三章燃料化验方法
燃料全水分的测定3.1 概要3.1.1称取一定量的长度小3cm、厚度小于6mm的试样,置于105~110℃的干燥箱内,于空气流中干燥至质量恒定。然后根据试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全水分的质量分数。
3.1.2仪器、设备
3.1.2.1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型;
3.1.2.2 托盘:规格:30×20mm,不锈钢材质,能容纳200g试样,盘的质量不大于100g;
3.1.2.3 工业天平:感量0.1g;
3.1.2测定方法
3.1.2.1将待测试样破碎至长度3cm、厚度6mm以下,掺和、缩分后,用已知质量的干燥、清洁的托盘称取100±10g(称准至0.1g)试样,并均匀地摊平(使样品充满其容积的 1/2~2/3),然后放入预先鼓风并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