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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就业准入制度的“双证制”教育分析

论文摘要:为提高就业率,许多高职院校都已实施了“双证制”教育,即毕业生不仅有学历证书,还应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至少一种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了人才培养的质量。然而,持有职业资格证的毕业生却在就业市场上遭受了冷遇,职业资格证并没有体现出增强就业竞争力的价值。“双证制”教育在实施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探讨如何构建与就业准入相适应的职业资格制度。

论文关键词:双证制;职业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就业准入

一、“双证制”教育提出的背景及意义

1.“双证制”教育的含义

“双证制”教育是指职业院校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的要求组织教学和实训、实习,使学校教育和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完成学历课程和职业技能培训,并经学校和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考试鉴定,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双证制”教育提出的背景及意义

二、高职院校“双证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教育理论界对于高职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知已形成高度的一致性,即“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强调高职教育对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贡献。通过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素质。因此,实施“双证制”教育的作用毋庸置疑,那就是使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观。然而,在高职院校如火如荼地推动“双证制”教育之时,持有职业资格证的毕业生却在就业市场上遭受了冷遇,职业资格证并没有体现出其增强就业竞争力的价值。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证出多门”造成了国内认证市场混乱

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证的取得主要有以下三种渠道:第一种是政府主导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如律师资格、医师资格与建筑师资格等。这些职业资格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关系密切,没有职业资格将不能从事上述行业。第二种是归口各种行业协会管理的非行政许可类的职业资格,如营销师、人力资源师等。第三种是各个地方、企业自己设立的职业资格,如“微软认证”。“证出多门”造成了认证市场鱼龙混杂,用人单位对这些“认证”的认可度较低。

2.职业标准不统一,职业资格认证缺乏权威性

对于同一个职业,各部门和各协会制定的职业标准却不相同,从而出现了交叉认证、重复认证的现象。以物流职业证书为例,目前的认证就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物流师证书、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的物流师证书、中国商业技师协会物流经理、国资委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颁发的国际物流师证书等。此外,还有美国ASTL、ISM认证、英国皇家物流职业认证等所谓“国际认证”等。众多的职

业资格考证使学生觉得无所适从,难以抉择。加之有的考证只要交钱就能保过,也造成了取证门槛低,证书含金量不高,证书的权威性令人质疑。

3.职业资格证书在社会上认可程度较低

实行职业资格认证的本来目的是为了适应企业对用人的要求,支持毕业生能够实现零距离就业,并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培训成本。然而,当企业选择学生时,更多地看重学校品牌和工作态度、真才实学,证书只是作为一种参考,选人的主要依据是面谈和测试。很少有企业会以学生毕业时持有的证书的级别去定待遇,而是要根据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定报酬。于是,出现了考证容易认可难的现象。这说明拥有了职业资格证书,并不等于拥有了与之相对应的技术能力。

4.高职院校未能将职业标准融入教学体系

尽管大部分高职院校已认识到双证制教育的重要性,但真正将课程体系、教学模式与教学内容等和职业资格证书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还不多。为考证而考证,额外增加培训,加大了学生的培训成本。加之许多高职院校资金投入不足,现有条件不能满足技能训练需要的现象仍然存在。另外,许多院校在硬件建设上资金投入明显不足,学生(特别是理工类学生)要达到相应的技能标准存在很大困难。大部分院校只是在学生临毕业前组织专门培训,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5.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企业缺乏沟通,没有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与就业准入制度的衔接

我国的《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对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都有相关规定,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近年来,也有不少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的相关文件和政策相继出台,但“双证制”在实行过程中仍遭遇很多无奈。究其原因,一是缺少专门的、系统的法规;二是执行措施不到位,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三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未能做到统一规划与管理。“

三、与就业准入相适应的职业资格制度的构建

1.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的法律依据

尽管《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对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般性表述内容已经形成,但有关于职业资格制度的法规、政策、制度尚未形成配套体系。鉴于此,国家应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体系建设,如建立《职业资格认证法》,把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升

到专项立法的层面,做到有法可依。《职业资格认证法》应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性质、内涵、就业准入、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互通互认、激励措施、责任追究、实施证书制度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费来源等重要内容,以保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执行。

2.建立专门的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机构

证出多门是导致我国现阶段职业资格制度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的主要原因。为改变这一状况,应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机构,如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由其制定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开发全国性职业资格体系,批准证书机构并对其工作质量起监督和保证作用,确认证书机构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不断完善鉴定考评体系,对具有职业技能鉴定权和考评权的部门和机构要进行界定,避免权力交叉,职责不清,以保证职业资格制度的权威性。

3.以政府为主体,依托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职业资格技能标准

(1)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职业资格技能标准是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职业资

格标准究竟由谁来制定,是政府还是企业或行业组织。应该说,企业对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更具有发言权,也更具有专业性。但要使职业资格标准具有权威性,政府就必须参与。因此,职业资格标准应充分采纳企业或行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府来制定。

(2)职业资格标准的内容。职业资格一般应从知识、技能和能力三个维度界定。我国现

在制定的职业资格标准主要是从知识和技能两个方面来考核,能力考核还没有纳入考核范围。而在职业教育较为发达的欧盟各国都非常重视培养终身学习所需的关键能力。能力是与背景环境相适宜的知识、技能和态度的结合,包括很多内容,如沟通与交流、数学、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数字化、学习能力、创新和创业能力、文化意识和表现能力等等。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的职业标准体系来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的职业资格技能标准。

4.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保证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

没有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制度的实施就难以保证,职业资格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必须执行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和持证优先就业政策,这是推动学校实施“双证制”教育的必要前提。那么如何才能使职业资格制度与就业准入制度更好地衔接呢,其措施如下。

(1)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人事劳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商,根据企业

用人需要,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引导用人单位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用人、任职、待遇中的激励作用,调动劳动者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以利于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2)组建统一的、非盈利的社会事业组织——职业介绍中心,以这一中介机构为依托,

成立相应的职业中介协会组织,并使其成为联结全国人才的网络。协会和职介机构要自律、制约,以利于就业准入制度的有效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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