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社会救助“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06]5号
【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08
【实施日期】200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困难学生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6号)精神,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营造关心、帮助、爱护贫困家庭学生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避免中小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全面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均属救助对象。
(一)孤儿、烈士子女;
(二)城镇低保家庭。
岳阳市社会救助“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岳阳市社会救助“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讨论稿)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省民政工作和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我市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成果,建立起“阳光行动”长效工作机制。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民本岳阳的执政和发展理念,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健全完善救助制度,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全面落实“阳光公示”等举措,实现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市推进“四化两型”和建设“五市一极”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的意义通过开展社会救助“阳光工程”,从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机制体制出发,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实现社会救助工作“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
进一步扩大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社会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确保社会救助“有法可依、有法能依、有法必依”,推动社会救助事业科学发展。
三、基本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四、重点内容社会救助“阳光工程”重点是要建立“三大体系”,制定“五项标准”,完善“九个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平稳、长效运行。
(一)建立三大制度体系。
社会救助三大制度体系,即审批操作制度体系、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和考核评估制度体系。
通过三大制度体系建设,全面修订、完善、整合、补充现有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科学有效、整体联动、衔接紧密、覆盖全面、互补性好、操作性强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三大制度体系环环相扣,互相配合,将社会救助工作的所有操作环节和技术层面都制度化,用制度建设封闭人为操作的所有工作。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岳政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岳政发[200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临时困难救助制度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临时困难救助是指对城乡居民家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临时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制度的有效补充,应遵循劳动自救为主、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量入为出、救急救难、属地管理、分类救助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凡具有本地城乡居民户口,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依照规定程序,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其对象主要包括:(一)因突发性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二)低保边缘家庭,即人均收入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线以上50%的低收入家庭;(三)由于特殊原因,在享受低保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低保家庭;(四)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一)因打牌、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因安全事故造成伤害,有责任单位或人进行补、赔偿的;(三)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资金(物资)来源及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应按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物)专用。
其主要来源包括:(一)上级下拨资金、物资,包括春荒、冬令救济款物;(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三)各类社会募捐款物。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岳政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7日岳阳市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严控政府债务增长,建立决策科学、责任落实、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公益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公益建设项目,是指市本级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益建设项目(含投资依法由政府兜底的公益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程序规范,依法实施。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次推进项目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移交接管等环节工作。
(二)问题导向,全程管控。
针对政府公益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技术经济脱节、参与各方责任缺失、工程变更随意等突出问题靶向施策、精准管控。
积极探索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提升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服务质量与效率。
加强项目投资各环节管理衔接,健全“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管理体系。
社会救助项目策划书3篇
社会救助项目策划书3篇篇一《社会救助项目策划书》一、项目背景社会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当前,社会中存在着诸多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的群体,他们面临着生活困难、基本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帮助这些困难群体,提升社会救助的效果和质量,特制定本社会救助项目策划书。
二、项目目标1. 精准识别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确保救助资源能够有效覆盖到真正有需求的人群。
2. 提供多样化的救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救助、物资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帮扶等,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3.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项目内容(一)困难群体识别与评估1. 与相关政府部门、社区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准确的困难群体信息。
2. 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需求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救助的优先级和方式。
(二)救助服务提供1. 资金救助:设立专项救助资金,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支持,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短期生活困难。
2. 物资援助:定期组织物资捐赠活动,筹集生活必需品、衣物、食品等物资,发放给困难群众。
3. 医疗救助:与医疗机构合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治疗等。
4. 教育救助: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提升自身素质。
5. 就业帮扶:开展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众实现就业。
(三)工作机制建设1.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困难群体信息、救助服务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 制定完善的救助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3. 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
(四)宣传与推广1. 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社区宣传、举办活动等,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项目,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救助的认知度。
2024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总结汇报材料
2024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总结汇报材料一、背景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是为了帮助广大需要救助的人们解决基本生活困难而发起的一项公益活动。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仍然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陷入贫困或困境,亟需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二、行动目标本次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旨在通过综合救助措施,助力低收入群体脱贫致富,解决其基本生活需求,提升社会救助的公平性和效益性。
三、行动方案1.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救助对象信息的全面、准确记录和管理。
2.针对贫困人口,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提供低保金、救助金、医疗救助等各类救助资金,确保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可持续发展。
3.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低收入群体的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来源,实现经济自立。
4.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如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特困儿童等)的关爱和扶助,提供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支持。
5.加强对救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
四、行动成果1.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救助对象的全面管理。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贫困人口的识别和评估,确保救助资金的精准投放。
2.资金支出方面,共拨付低保金2亿元,救助金1亿元,医疗救助费5000万元。
有效缓解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困难。
3.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累计培训人数达10000人次,培训结束后,80%以上学员成功就业或创业,进一步提升了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
4.共投入2000万元用于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扶助。
为孤寡老人提供生活上的关爱和帮助,为特困儿童提供全面的救助和培养,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和照料服务。
五、存在的问题1. 救助对象的识别和评估工作尚待完善,有些真正需要救助的人们没有得到及时帮助。
2. 资金投入虽然有所增加,但与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缺口。
3. 救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仍然不够严格,存在一定的资金滥用和分配不公的问题。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5]2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5]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社会救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我市城乡居民户口,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受灾贫困户及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及其成员。
第四条建立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劳动就业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等优惠政策为补充;财政投入为主、优惠政策为辅、社会互助为补充,责任明确、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运转协调,覆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条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社会参与;(二)城乡一体、分步实施;(三)制度配套、形式有别;(四)属地管理、规范操作;(五)分类救助,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岳阳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社会救助是国家对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服务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应当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和政策基础之上。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更多的人了解并享受到相关政策的实惠。
其次,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对象识别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起科学的对象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社会救助的对象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对象的跟踪和监测,及时调整和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方案,确保其符合实际需求。
另外,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服务体系。
除了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外,还应当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健康保障等多方面的服务。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帮助他们解决眼前的困难,还能够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拾信心,走上自立更生的道路。
最后,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起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还应当建立起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社会救助服务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和政策基础之上,建立健全的对象识别和评估机制,建立多元化的服务体系,以及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才能够更好地落实社会救助工作,为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群体提供更加有力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以实际行动帮助更多的人走出困境,重返阳光。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岳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分类和资格认定第三章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确认和结算支付流程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岳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时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资格认定、申请和待遇享受手续。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具体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医保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建立人员信息定期互通和相关数据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事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岳政发〔2015〕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岳政发〔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现将《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7日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民生保障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体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突出重点保障。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力度,对因遭受洪涝等自然灾害安置在临时住所的受灾群众,要及时全部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及时足额发放救灾款物,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和受灾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人家庭等。
切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医疗保障救助水平。
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8〕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城乡统筹、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全市建立起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一)明确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主要指吃、穿、住等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社会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逐渐扩大,一部分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日益突出。
为了帮助这些群体改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我们决定实施社会救助项目。
二、项目目标。
本项目旨在为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提供经济援助和相关帮助,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
三、项目实施内容。
1. 确定救助对象,通过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确定救助对象为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士、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
2. 资金筹集,通过募捐、政府资助等途径筹集救助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 救助标准,制定救助标准,明确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救助金额,确保救助公平公正。
4. 救助方式,采取直接发放救助金、提供生活物资、提供就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满足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
5. 救助监督,建立救助项目监督机制,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合理有效,避免出现贪污腐败现象。
四、项目实施步骤。
1. 确定项目负责人和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2. 开展宣传工作,向社会各界介绍项目内容、目标和意义,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参与。
3. 确定救助对象,并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4. 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5. 开展救助工作,按照计划和标准,向救助对象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6. 做好救助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
五、项目预期效果。
1. 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重返社会。
2. 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3. 彰显社会正能量,提升公益形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项目实施保障。
1. 政策支持,得到政府各级部门的支持和政策倾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 资金保障,通过募捐、政府资助等途径筹集救助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 组织保障,建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湘民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制定了《湖南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20年3月30日湖南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在决战脱贫攻坚中的托底作用,确保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的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关于扶贫和民政工作等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强化政策措施落实,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确保符合条件贫困人口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工作重点(一)动态掌握重点对象底数。
认真落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开展脱贫质量“回头看”切实加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紧盯在保对象、易返贫人口、易致贫人口、突发临时困难群体等重点对象,通过线上信息比对与线下入户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主动发现机制,密切关注重点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4.12•【字号】岳财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岳阳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民政局2020年4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岳阳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4号),结合本市福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由省财政厅分配下达给市州,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报批福彩公益金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建立福彩公益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福彩公益金的绩效评价;会同市民政局开展项目申报、评审。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岳政办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岳政办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再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并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岳阳市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下同)范围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确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国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公安部门审核,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后,由区人社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确定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三、统筹模式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征收并划拨,实行市级统筹,区级承办。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岳政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2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好城乡五保户和贫困户因病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五保户、低保户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成员。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二)自救与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分类施救:(一)城市特困对象中已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的,因患大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大病互助补助或其他途径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其家庭给予适当的医疗费用救助。
(二)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其家庭再给予适当的医疗费用救助。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15•【字号】岳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5日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以敛财为目的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属于救助范围。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其下属的救助管理站依法依规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岳云政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18〕14号各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绿色化工园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湖南省民政厅等厅委《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14〕49号)、湖南省民政厅等厅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的通知》(湘民发〔2017〕44号)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施助精准,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工作平台(一)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依托镇(街道、中心)现有的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及时受理、办理、分办、转办(转介)、反馈社会救助申请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二)配备救助工作专职人员。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主要由各镇(街道、中心)民政助理员负责受理、承办、分办、转办救助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各镇(街道、中心)也可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调配,做到人员到岗到位。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救助部门受理、分办(转办)制等各项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
(三)统一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
岳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户进行生活救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户进行生活救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9•【字号】岳政发[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户进行生活救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发[2003]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户进行生活救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对农村特困户进行生活救助的实施方案(市民政局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为了更好的落实和规范我市农村特困户的救济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3]6号)文件和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构建起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特困扶助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宜我市农村特点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农村特困户救助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村要分别成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定小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乡(镇)、村领导小组和评定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特困户的评定、审核、上报等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三、农村特困户救助的范围及标准对户口在我市农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力(含因灾、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实行特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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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社会救助“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讨论稿)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省民政工作和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我市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成果,建立起“阳光行动”长效工作机制。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民本岳阳的执政和发展理念,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健全完善救助制度,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全面落实“阳光公示”等举措,实现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市推进“四化两型”和建设“五市一极”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的意义通过开展社会救助“阳光工程”,从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机制体制出发,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实现社会救助工作“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
进一步扩大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社会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确保社会救助“有法可依、有法能依、有法必依”,推动社会救助事业科学发展。
三、基本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四、重点内容社会救助“阳光工程”重点是要建立“三大体系”,制定“五项标准”,完善“九个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平稳、长效运行。
(一)建立三大制度体系。
社会救助三大制度体系,即审批操作制度体系、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和考核评估制度体系。
通过三大制度体系建设,全面修订、完善、整合、补充现有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科学有效、整体联动、衔接紧密、覆盖全面、互补性好、操作性强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三大制度体系环环相扣,互相配合,将社会救助工作的所有操作环节和技术层面都制度化,用制度建设封闭人为操作的所有工作。
1、审批操作制度体系。
审批操作制度体系建设,是实现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的基础环节,只有科学、细致、全面地制定各项救助业务工作的审批操作制度,才能更好地规避救助审批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化,用制度规范救助审批操作全过程,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在制度层面的公平公正。
各县市区要全面梳理、整合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项主体救助制度,政府层面已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要进行系统归纳、整理,不能适应当前救助工作需要的,要建议政府进行修订;政府层面还未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调查研究,草拟制度方案,提交政府审议,尽快出台文件;民政部门已制定实施细则的,要对照“覆盖到边到角,衔接紧密有效,操作运用方便”的标准对各项制度进行“回头看”,不适应的地方要进行修订调整;民政部门尚未制定实施细则的,要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救助制度建设路线图,按期完成各项救助制度建设任务,形成完整的社会救助审批操作制度体系。
2、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是为了全面保障各项审批操作制度正常运行,从监督制度执行、推动工作落实等方面出发,制定的一系列监督、检查、保障制度。
从而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切实做到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各县市区要从三个层次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一是要加强内部监督。
完善民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将监督管理融入日常工作之中,建立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实现内部监督长期化、长效化。
二是要强化部门监督。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加强民政部门与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建立社会救助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制度,形成部门监督合力。
三是要完善社会监督。
通过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救助“五公开”制度(政策公开、审批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定期通报制度等,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3、考核评估制度体系。
考核评估是对各项社会救助审批操作制度运行和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是社会救助工作的“晴雨表”。
考核评估制度建设就是有针对性地采集全社会对救助工作的各类信息和数据,检验社会救助工作效果,研判社会救助工作形势,为及时调整社会救助政策、制度和措施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依据。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从制度建设、政策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水平等方面,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可以应用赋分的办法考核考评社会救助工作;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即引入专业调查统计机构(如统计局、经济调查队)或市场调查咨询公司等,采用专业化的问卷调查方式,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得出客观的评估结果。
(二)制定五项工作标准。
为规避社会救助多重标准或标准不一带来的风险,确保社会救助程序应用统一,救助对象适用标准统一,基层管理建设标准统一,我市要在五个关键环节建立一整套工作标准,做到程序明确,标准一致,管理规范。
1、审批程序标准。
针对各地社会救助审批程序标准不一的问题,我市要统一推行“三审两榜”标准审批模式,县、乡、村要层层把关,层层审核,不仅村(居)委会审查上报的结果要张榜公示,联审联批的结果也要张榜公示。
2、家庭收入定量测算标准。
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定量测算标准,确定测算项目、量化测算内容、规范测算办法,要用一个标准衡量所有社会救助申报对象,为后面的救助审批打好基础。
3、基层平台建设标准。
各县市区要在加快基层平台建设步伐的同时,统一基层平台建设标准。
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建设要按照有机构、有专门队伍、有办公用房、有办公设备、有管理制度的“五有”标准执行;社区(村)居委会社会救助服务站要按照有民生服务员、有评议小组、有公示栏、有经费补助、有办公室、有管理制度的“六有”标准执行。
4、档案资料管理标准。
各县市区要建立统一的档案资料管理标准。
在保管期限方面,要区分短期、中期、长期档案资料;在归档范围方面,要建立归档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将原始资料一一整理入档;在资料运用方面,要建立借阅登记制度,确保档案资料不丢失、不遗失。
5、敬老院规范管理标准。
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年第37号)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标准,推动农村敬老院规范化发展。
(三)完善九个管理机制。
九个管理机制涉及社会救助的保障标准增长、动态管理办法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家庭收入比对认定机制。
建立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比对认定机制,一方面要争取政府重视,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做到有人办事,有场地办事;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房产、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要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区域城乡低保标准随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生活必需品价格等增长而自然增长的机制,建立标准线,设定增长幅度,达到标准线即自动调整一定比例的低保标准。
3、地方配套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要科学预测社会救助资金增长幅度,建立地方配套资金随救助资金总量增长而自然增长的机制,并将地方配套资金纳入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
4、动态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建立长效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机制,做到低保监控线下的“应保尽保,应退进退”;要强化低保年审管理,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和阳光公示;要探索低保渐退办法,结合扶贫开发等惠民政策帮助低保户走出贫困,脱贫致富。
5、重心下移,分级管理机制。
社会救助的对象在基层,社会救助的重心也在基层。
各县市区要注意适度“放权”,强化乡镇的主体作用,特别是临时救助工作,要以乡镇管理为主,赋予乡镇相应的管理权限,同时也要加强对乡镇的监管。
6、信访接待应急处置机制。
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信访接待制度,建立信访接待台账资料,准确把握上访对象动向;要建立救助对象群体上访应急处置方案,确保群访事件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避免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7、队伍业务培训机制。
基层队伍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的高低,各县市区要重视基层队伍能力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轮流培训乡镇基层队伍,提高基层队伍的能力素质。
8、资金发放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各类资金尽量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封闭资金运行,同时要建立定期抽查救助资金发放的制度,确保存折在救助对象的掌握之中,并能及时足额领到救助资金。
9、横向社会互动机制。
要加强横向社会救助互动,整合全社会救助资源,建立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减免,爱心超市等联合救助机制,编织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救助网”。
五、工作途径(一)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
要逐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社会救助网络系统,以网络手段加强社会救助信息交流和反馈,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公示、网上查询,推动社会救助全过程更加阳光、透明、公开。
(二)加强三级平台建设。
县、乡、村三级平台始终是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主要载体,要通过“阳光工程”切实推动三级平台建设,制定平台建设时间表,从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公条件等方面将三级平台建设落实到位。
(三)健全民主评审团制度。
要大力推广民主评审团制度,已建立评审团的,要继续规范健全;尚未建立评审团的,要在现有的民主评议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评议小组成员的范围,组建民主评审团,发挥民主评审团作用,提升民主评审团在群众中的影响力。
(四)规范阳光公示制度。
要继续坚持“两榜公示”制度,在公示内容上,既要公示救助对象的姓名、家庭情况、评议情况、困难原因等,也要公示救助的标准和金额;在公示形式上,要设立固定公示栏,除在村部、交通路口等醒目出公示外,还应公示到自然村组和居民点。
(五)完善三级联审联批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联审联批制度,以社区(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为单位,定期召开民主评议会,县民政局干部、乡镇(街道)包片干部、社区(村)民生服务员参加会议,实行三级现场联审联批。
(六)推行一站式服务制度。
要打造基层社会救助的综合性工作窗口,从救助的申请受理、资料整理、调查审核、存折发放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困难群众。
六、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阳光工程”的领导,市里成立三个工作小组。
1、市政府成立市社会救助“阳光工程”领导小组。
副市长陈四海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正文、市民政局局长刘树平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社会救助局,彭浩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市民政局成立市社会救助“阳光工程”督查工作小组。
局长刘树平任组长,副局长曹远鹏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