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电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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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电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对行车操作及运行作出规定。
2、范围:
适用于行车、启动、操作全过程。
3、职责:
3.1 制造部对行车操作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
3.2 操作人员按规定实施操作。
4、工作程序
4.1行车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交取得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
4.2开车前,应检查机械、电气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禁止吊运。
4.3行车工与下列情况应执行不吊指令:
a) 超负荷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C)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d)捆得不牢不吊;
e)歪拉、斜挂不吊;
f)工件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不吊
g)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y)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h)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i)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4.4行车操作工必须听从挂钩操作者指挥行动起动时应先鸣铃,但对任何出人发出的警急停车信号时,应立即停车。
4.5当接近卷场机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遄时,要放慢速度。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
位代替停车,警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4.6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禁止行驶。
4.7不得将起重物在悬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严禁吊物从人头上越过。
4.8行车检修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警告牌。并设围栏,防止闲人免入。
4.9禁止超负荷起吊,重吨位起吊应试吊,确认平稳无误,才可升高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4.10行车运行时,严禁上下。也不准检修和调整机件。
4.11运行中遇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拉到“0”位,起吊件放下,不准离开驾驶。
4.12工作完毕,应停在规定位置,并切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