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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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深圳
经济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人):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甲方有偿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事项:
■办理融资手续及相关咨询服务;
□财务策划、管理及核算咨询服务;
□审查购买物业产权的完整性、合法性;
□办理相关物业的产权过户手续;
□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有效期间从乙方向甲方于年月日开始提供咨询服务时起至所委托融资项目借款结清时止。
2、咨询服务费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支付:
(1)、咨询服务费总额为(币种)万元,由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元,共支付个月,直至所委托事项完成时止。
(2)、咨询服务费总额为(币种)元(小写¥),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3、因甲方原因解除委托或不能履行合约时,乙方有权收取为甲方的委托事项已支付的交通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员工工资等费用,该等费用为咨询服务费的10%。
4、受托方应亲自履行受托事项。在未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委托事务转交给他人办理,同样,委托人不得再将此事项委托他人办理。
5、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终局裁决。
6、本协议按以下约定方式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按指模,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甲方为法人的,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自然人指模):(自然人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确认函
:
贵公司已按我方与贵司于年月日签订的《经济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为我方提供了咨询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