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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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法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07.01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法
各分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法》已于2017年1月21日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7年7月1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下简称《实习考核规程》)《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申请律师执业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申请考核工作,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市律师协会设立考核委员会,定期组织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和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执业律师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勤勉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没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任何行政或行业处分。
考核委员会委员选任程序按照《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结果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考核委员会还可采取实地考察、访谈指导律师等方式,抽查接受被考核人员执业的律所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检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或实务训练情况。
第七条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考核,包括个人展示,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律师实务,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章书面审查
第八条在律所实习的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同时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实务训练周记(本条规定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顺延一年执行);
(三)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六)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5次(包括本数,下同)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七)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八)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的不少于3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九)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不少于8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十)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被市律师协会派遣到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视同参加本条第(六)到第(九)款的活动;
(十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
(十二)律所为拟申请专职律师的实习人员购买社保的证明;已退休的实习人员应提供已开始领取退休金的证明;拟申请兼职的实习人员应提供所在的从事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申请兼职律师的证明;
(十三)与律所签订的实习合同及实习期间律所提供的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的证明材料(申请兼职律师的实习人员除外);
(十四)本人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由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司法分中心出具,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兼职教师、退休人员、在读学生除外);
(十五)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的实习律师需提交接受市律师协会安排的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