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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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最新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最新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两个《规定(试行)》均由总则、职位设置、职务与级别、职务任免与升降、管理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三十二条构成,均自7月8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中办国办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修订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提高执法效能;(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高效、规范、有序。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四)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五)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行政执法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三)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行政执法人员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年度培训和专项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岗前培训时间为3个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政执法程序等。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调整或辞退。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四)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三)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公务;(四)接受组织、群众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苏司通[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7]85号)各市司法局: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直接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一)属于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三)上年度公务员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熟悉行政执法及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执法技能和业务知识;(六)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承担的执法事项和执法责任核定执法岗位和执法监督岗位。

省厅及省辖市司法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一般设置不少于2个执法岗位,县(市、区)司法局也要设置总数不少于3个执法岗位,并配置相应的执法监督岗位。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岗位核定,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提出执法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方案,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审核并编制执法岗位设置计划,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执法岗位设置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照岗位核定程序变更。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录用、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党和人民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中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执法执纪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实行职位管理、用人机制。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维护党的领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恪守公务纪律,服务人民,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三)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四)年龄、学历、资格条件等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招考与录用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建立招考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按照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招考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要求,制定招考计划,公布招考职位,设定招考条件。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鼓励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报名便利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按照岗位所需的劳动者有关权益,设定招考科目和内容,组织进行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录用单位应当将招考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录用期满和转正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当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应当注重选拔有德、有才、有能、年富力强、富有潜力的青年人才,鼓励招聘退役军人和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要适应职位需要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集中培训、在职培训、海外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培养。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机关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人员。

作为公务员的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正执行行政执法、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人员选拔、职责要求、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详细介绍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首先,人员选拔是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人员选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合格的人员进入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选拔人员需要具备执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有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其次,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要求是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行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

同时,为了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素养,需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可以包括薪酬激励、晋升机制、荣誉奖励等。

通过绩效考核和工作表现评价,将工作能力、执法水平和业绩考核等因素纳入综合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薪酬激励和晋升调整,激发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此外,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机制也是保障其行为规范的重要手段。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在内部监督方面,可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和上下级监督的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外部监督方面,可以由社会各界、媒体和群众等参与,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培训和教育工作。

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同时,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需要从人员选拔、职责要求、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科学完善,同时加强培训和教育工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执法提供有力支持。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作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包括执法人员和执法管理人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服务大局、廉洁奉公的基本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有序执法、清廉执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全面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机制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定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处置行政案件,开展行政执法监管和指导等工作的公务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主要任务是:(一)执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行政执法工作;(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为依法合规、权责一致、程序合法、结果公正;(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公共利益和民生福祉的实现;(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机制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一)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勇于担当,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保持纯洁从政本色;(三)具备严格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素质,有执法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执法,公正执法;(四)保密意识强,保守执法机关工作秘密,不泄露执法机关未经公开的信息和案件情况;(五)积极践行服务大局理念,加强与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等的沟通,协调合作开展工作;(六)具备进修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04.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24日印发)第一条为了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中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行政执法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按照党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一般在市地级以下机关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和其他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设置。

确有需要的,根据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

第三条按照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和建立职级序列的要求,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调整为职级,职级序列分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职务与级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督办以下职级;(二)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三)县(市、区、旗)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5%;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45%。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提出将政治素质以及 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等方面列入培训内容。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考准考实拟晋升职级
人选的政治素质。 三是在培
训方面
规定对有政治能力不过硬, 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 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在涉及党的领导等重大原 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 度暧昧等情形的,应当对 职务职级进行调整;对有 公开发表存在严重政治问 题言论、对党不忠诚不老 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 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 理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 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 管理需要,一般在以行政执法 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市地级以下 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根据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 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 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 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确定。
第八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 行政编制等,根据中央公务员 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 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 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提高执法效能;
(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 重。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 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 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 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 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 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 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 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 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2016年7月,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
2023
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
定(试行)》和《行政
2019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探讨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例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探讨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例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探讨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例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被誉为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一个里程碑。

《公务员法》一个重要的闪光点就是进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改革,对公务员的职位进行重新调整和设置,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类别。

但由于配套实施细则没有及时出台,各地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管理推进力度不尽相同,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例,职位职务仍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给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带来诸多问题。

一、当前交通执法总队公务员职位管理基本情况根据《公务员法》的界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作为副局级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职位职务管理上,交通执法总队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局相关规定,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序列和职务管理,领导职务按《公务员法》第十四条执行。

非领导职务按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总队的规格,由上至下分别是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其中,副厅级领导职数2名,副巡视员职数1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处级非领导职数17名,主任科员及以下职数不受限制。

职务晋升按《党政干部选拔作用条例》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晋升办法执行。

二、建立行政执法官制度有利于解决现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管理存在的问题“天花板效应”突出,不利于建立科学的职务晋升激励机制“天花板效应”是人力资源管理学中的一个名词,又名高限效应。

指的是设置一种无形的、人为的困难,以阻碍某些有资格的人在组织中上升到一定的职位。

在当前总队公务员管理中,“天花板效应”较为突出。

按现行的职务职数设置,总队绝大部分执法人员最高职务为正科级实职或主任科员,正科级成为他们职务的天花板。

以大学本科毕业进入执法总队的执法队员为例,通过一年试用期确定为科员后,任职满3年可晋升为副主任科员,任副主任科员3年满可晋升为主任科员,据此推算当他30岁时,可达到主任科员的职务,直到退休的其后30年里,就将面临职务的天花板,失去职务晋升的激励。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第一条为增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分类分级、实战实用,坚持严格管理、精准高效。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要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以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为目标,教育引导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的宏观指导。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能力素质标准、执法行为规范、培训办法和规划、培训结果考核和运用制度等,指导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工作,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示范培训。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和监督约束且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壹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壹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于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于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壹、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壹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2019-09-22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部路线和⽅针,坚持党管⼲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作实绩。

第⼋条国家对公务员实⾏分类管理,提⾼管理效能和科学化⽔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职务的⾏为,受法律保护。

第⼗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作。

第⼆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周岁;(三)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五)具有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化程度和⼯作能⼒;(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公务员应当履⾏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职责,努⼒提⾼⼯作效率;(三)全⼼全意为⼈民服务,接受⼈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3篇)

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3篇)

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执法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保密工作相关的信息,不得泄露机密和涉密信息。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尊重人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依法处理案件,公正文明执法。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执法装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任务要求,认真履行执法职责,执行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办案行为,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贪污受贿。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工作记录的完整和真实,不得故意捏造、篡改事实。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报假案。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接到任务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在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不得无故耽误工作。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廉洁。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捏造、篡改证据。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调查和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证据能够充分和准确。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审查和评估案件,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和后果。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二十条执法人员的工作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果最终负责。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类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类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类国考行政执法类是什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不同。

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

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

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

二是现场强制性。

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

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国考行政执法类有哪些岗位: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其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

国考行政执法类考几门:在国考笔试中,笔试科目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类分级原则。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岗位均需要参加。

行政执法类岗位有根据岗位属性分为普通类岗位、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等几类岗位。

普通类岗位只考公共科目即可,报考非通用语职位需参加需参加外语水平测试;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还需参加专业科目笔试。

所以具体考试科目要看报考岗位而定。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要求:(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10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出生),对于2022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0年10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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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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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第三章招聘第八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

第九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一般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

确有必要的,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根据职位要求设置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按如下规定设置:(一)学历学位:见习执法员要求不低于高中、中专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专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二)年龄:30周岁以下;(三)专业:除职位说明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聘考试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执法基本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

根据职位需求,可加试专业执法知识。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照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务任免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三)转任、挂职锻炼的;(四)晋升或降低职级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按规定确定其职级和薪级。

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有关规定确定职级和入职薪级。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二)根据职位要求进行考核、考察;(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职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职级升降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具备如下基本资格条件:(一)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二)考核情况:平时考核记录良好,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三)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晋升一、二级执法员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后办理任职手续。

其中晋升一级执法员和晋升市直单位二级执法员的,须在任职前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晋升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执法单位提出任职建议;(二)进行考核、考察;(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办理任职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降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第六章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

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薪级表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薪级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保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在薪级表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时,其薪级调整为新任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降职时,其薪级调整为降低后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

三级执法员以上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每满3年增加1个所在薪级与下一薪级的工资级差标准;在增加了薪级工资级差标准后晋升职级的,按其薪级与增加额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职级对应的薪级后晋升一个薪级。

四级执法员以下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其工资不再晋升。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委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按退休时的薪级工资乘以退休金替代率确定,替代率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综合管理类委任制公务员退休金替代率水平确定和调整。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交流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适用调任。

第三十九条除专业性较强不适合交流的岗位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转任至行政执法类其它岗位工作。

有条件的执法单位主管部门,可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地域、跨执法单位交流,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执法单位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部门交流制度,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不同主管部门的执法单位间交流。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拟进入职位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属于跨主管部门转任的,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以上,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内部转任的,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以上。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转任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其所需具备的基本薪级条件按如下规定确定: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副科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9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副科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正科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13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正科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副处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20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副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第四十三条具备如下薪级条件及其它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参加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薪级为18级以上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薪级为22级以上的,可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薪级为27级以上的,可参加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除可按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外,还可按下列规定参加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其它级别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入职薪级在20级以上的,可列入正科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入职薪级在30级以上的,可列入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入职薪级在40级以上的,可列入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其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

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职级确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确定为该职级对应的起点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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