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社工机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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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成立社工机构?
成立社工机构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即民政局社工办的许可,而是获得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许可。
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凡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附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原件1份);
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申请表格和章程示范文本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上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平台上申报或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
成立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