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设施评估:对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 施进行评估,确保其运 行效果和环保性能。
• 评估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 设计、施工、运行等 • 评估方法:采用专家评审、现场 核查等方式进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与评估
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机构向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报告建设项 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验收的依据。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环境 保护设施施工文件,作
为验收的依据。
• 设计文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 施的设计方案、设计参数等 • 设计文件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 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 施工文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 施的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 • 施工文件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对施工文件进行审查,确保 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0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实践案例分析
成功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案例分析
• 案例背景:某建设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项目类型:某化工厂 • 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
• 验收过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验收程序,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 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 受理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进行审查 • 验收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 验收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 验收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作出验收决定
评估报告:专家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评估 报告,报告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评估结果。
• 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数据、分析 结论等 • 报告格式: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9.02
•【字号】粤环函〔2015〕1065号
•【施行日期】2015.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粤环函〔2015〕10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及贯彻落实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决定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粤环办〔2012〕120号)。
该规范性文件废止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程序按照现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9月2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步骤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步骤一、提前准备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需要提前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
首先,需要收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
其次,要整理好项目的竣工资料,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记录、监测数据等。
二、组织验收人员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组织一支专业的验收人员团队。
这些人员应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等。
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项目的环境保护状况。
三、现场勘察与检查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首先需要进行现场勘察与检查。
验收人员应深入项目现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同时,还要对环境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监测数据分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对项目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分析。
验收人员应仔细研究监测数据,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估。
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超标情况以及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方案中的要求。
五、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还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验收人员应仔细查阅相关的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了解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
同时,还要检查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确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还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验收人员应仔细研究评价报告,对其合规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
需要关注评价报告中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方案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是否存在疏漏或不合理之处。
七、编制验收报告在完成以上步骤后,验收人员需要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运行情况评估、环境监测数据分析等内容。
报告应准确、全面地反映项目的环境保护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八、验收结果公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应及时公示。
验收部门应将验收报告在指定的平台上进行公示,以便社会公众监督。
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
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尊敬的环境保护厅:致: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我公司将参与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特向贵厅提交环保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以保证项目在建设和竣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一、环保三同时承诺:1. 同时规划承诺:我公司将在项目规划中充分考虑环保因素,制定详细的环保规划。
确保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化,并在规划中嵌入环境保护措施,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在规划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听取并采纳环保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建议,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利用。
2. 同时设计承诺: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项目设计,确保项目达到或超过环保要求。
我们将采用最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
同时,我们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工程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项目的环保安全。
3. 同时施工承诺:我公司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正确认识环保的重要性,并始终将环保作为施工的首要任务。
我们将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保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使其能够正确操作并使用施工设备和工具,以减少环境污染。
二、竣工环保验收承诺:1. 竣工环保监测承诺:我公司将在项目竣工后,对环境质量进行全面监测,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我们将确保项目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做好监测数据的完整记录,以备相关部门的验收。
2. 竣工环保整改承诺:如在竣工环保监测中发现项目存在环境问题或不达标的情况,我公司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我们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和验收工作,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三、验收承诺:我公司将按照环保厅的相关要求,提供项目建设和竣工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设施运行记录、排污许可证等文件和证书。
同时,我们将积极配合环保厅的验收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备注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6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8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12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2关于印发石马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86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2号5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1〕738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号7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37号9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 81号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1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3〕84号1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 18号1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6号1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有关工作的意见粤环函〔2013〕1130号1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1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1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20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2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759号2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2014〕64号2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2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环〔2014〕130号25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5〕8号26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2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59号2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60号2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15〕1065号3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3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3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8 81号3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6年9月15日—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6年9月15日—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2016年9月15日—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2016年9月30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9月15日—2016年9月29日我部对6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传真:************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原油码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6]76号2016/9/18 2关于黄骅港散货港区矿石码头一期工程(2个泊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6]77号2016/9/18 3关于海南洋浦30万吨级原油码头及配套储运设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6]78号2016/9/18 4关于珠海港北顺岸公用干散货煤码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6]79号2016/9/18 5关于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工程(4号泊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6]80号2016/9/186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泉矿井(含选煤厂)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6]81号2016/9/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也愈加频繁。
然而,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验收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从时限和程序两个方面来探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时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以下时间内完成:1. 在规划许可证颁发后,择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 在竣工验收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需要注意的是,二者的时间间隔应不超过四个月。
同时,在竣工验收前,除环境保护验收外,还应进行土地利用验收和安全生产验收。
二、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以以下流程进行:1. 竣工环境保护技术文件上报在建设项目竣工前,竣工环保技术文件应提交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完成竣工环保技术文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递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书。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会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和检查。
针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履行整改和补救义务,排除环境问题给环境造成的影响。
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评定当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符合标准时,环保主管部门会对其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改和补救,并在验收结束后,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验收结果评定。
5. 批复和公告当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环保主管部门会进行批复和公告,建设单位才能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后,在整个验收期间,建设单位需严格遵守环保验收申请和验收检查的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
若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则需落实整改和验收的具体要求,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总之,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也日渐严格。
建设单位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整个验收流程,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发展。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项目验收规程通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前,环保部印发《发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业类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查内容、验收执⾏标准、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般要求。
具体全⽂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作,我部起草了《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的意见,现就《技术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时间为2017年10⽉15⽇。
联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邱⽴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坊8号院⼄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43109、84943223、84943224、84943136(传真) 邮箱:qiull@ 附件: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9⽉29⽇(公众号内回复:“验收指南”,下载原⽂件!)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1适⽤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业类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查内容、验收执⾏标准、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般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于⽆⾏业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业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指南。
2.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是指主要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
2.2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建设项⽬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竣⼯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作,是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环执法〔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就完善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提出意见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建立事前属地参与机制。
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根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大小,邀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和部内审查会,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明确后续属地监管内容和各方责任。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我部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建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前参与机制,合理确定参会范围,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避免增加行政成本。
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在审批完成后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转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应同时转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明确有关责任和完成时限。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3-11-05contents •验收概述•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环境保护验收标准•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评估•环境保护验收风险评估与对策•环境保护验收案例分析目录01验收概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满足环保要求并正式投入使用的过程。
验收监测是指对项目竣工后,对项目的污染源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和分析,以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及环保设施的效果。
验收调查是指对项目竣工后,对项目的生产过程、环保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以了解项目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验收定义验收目的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促进建设项目更好地实施环保设施和措施,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为项目正式投入使用提供环保方面的保障,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010203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所有环保设施和措施,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处理和排放设施,以及环保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
建设项目周边的环境敏感点、生态保护区域等,以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验收范围02环境保护验收流程明确项目的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为验收提供指导。
确定验收目标根据项目特点和环保目标,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包括验收内容、方法、时间等。
制定验收计划成立由环保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团队,负责实施验收工作。
组织验收团队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项目实施前后的环境状况变化。
现场调查采样监测资料审查根据验收计划,对项目实施前后的环境要素进行采样监测,包括空气、水质、噪音等。
对项目的环评报告、施工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查,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030201总结阶段编写验收报告根据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编写验收报告,对项目的环保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价。
审核验收报告组织专家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022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概述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22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文档为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二、合用范围本验收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重建项目等。
三、验收程序1、前期工作(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提交环评文件、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方案编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保专家编制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提供方案实施情况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验收方案的实施情况材料,包括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环境自行监测报告等。
2、现场验收(1)现场验收前准备。
验收组应当核实环评取得情况、环保设施安装与调试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环境自行监测设施使用情况等。
(2)现场验收。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组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并记录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和建议管理措施。
3、验收结论(1)结论意见书。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结论意见书,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达到何种程度。
(2)后续跟踪。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参考标准本文档中所涉及的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土壤污染控制标准》GB15618-1995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2号)3、《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2五、总结本文档是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工作流程
一、建设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工作流程
根据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及省厅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自主验收工作流程。
二、申请建设项目投料调试环保“三同时”
检查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
2、技术评估报告
3、环评批复
4、自查报告
5、投料调试申请
6、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公示项目竣工日期
三、申请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设施验收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1、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设施申请
四、注意事项:
1、验收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或者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整改的,验收可以适当延期,但验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的时间。
2、验收范围
目前企业自主验收只针对气、水污染防治设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附件:(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部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的一项检测指导性文件。
本办法的出台,旨在提高建筑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水平,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不受污染,并为生态环保提供保障。
一、环境保护验收的定义民间较为通俗的理解:头收验环确定拍出平的紧收拒。
实际上,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周边的环境进行检测评估,确定是否达到当地环保法规和标准的一个过程。
因此,建筑项目完成后的环境保护验收,是检验是否满足环境保护法规的必要过程。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在建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目的、审查方式、环境因素、检测方法、质量控制、验收后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竣工环保验收的基本原则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竣工环保验收的基本原则,即“依法、公正、科学、可行”。
依法: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环境保护设施和排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公正:环境保护验收应采取自然和人为的双重公正方式,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公众监督制度,确保验收的公正性;科学:包括科学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确保验收的检测和评估符合国际标准,并呼吁使用最先进的科技手段;可行:确保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
2、验收的环境因素该办法规定,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因素,包括环境质量因素、环境影响因素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合法性三个方面。
环境质量因素:检测周边环境因素,如水、土壤、空气、生物、噪声等环境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并确认是否受到建设项目工作的影响;环境影响因素:确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果;环境保护设施的合法性:应确认环境保护设施的建造、运转、维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该办法对竣工环保验收的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方面,作出了规定。
所有验收中使用的技术、设备和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且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质量控制和评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6•【文号】环办环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
行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20
•【文号】国环规环评〔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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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原件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原件份,电子版份)。
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经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社会监测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符合验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各份)。
(四)环保“三同时”登记表(电子版份)。
(五)公众参与材料(复印件份)。
(六)排污许可证;涉及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须提供相应许可证(复印件各份)。
(七)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复印件份)。
(八)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复印件份)。
(九)环境监理相关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原件份)。
(十)防护距离测绘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原件份)。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复印件各份)。
(十二)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等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复印件各份)。
(十三)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处理处置有关材料(复印件各份)。
(十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全本公开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份)。
(十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四)在材料接收审查期间或受理后,项目单位认为建设项目尚需补充其他验收相关材料的,可提交书面材料撤回申请。
第三章审查
第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核实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情况。
第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及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组织项目单位、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批准
第九条
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对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不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作出审批决定后,按规定将审批信息进行公开。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应当自项目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