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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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原件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原件份,电子版份)。
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经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社会监测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符合验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各份)。
(四)环保“三同时”登记表(电子版份)。
(五)公众参与材料(复印件份)。
(六)排污许可证;涉及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须提供相应许可证(复印件各份)。
(七)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复印件份)。
(八)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复印件份)。
(九)环境监理相关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原件份)。
(十)防护距离测绘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原件份)。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复印件各份)。
(十二)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等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复印件各份)。
(十三)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处理处置有关材料(复印件各份)。
(十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全本公开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份)。
(十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四)在材料接收审查期间或受理后,项目单位认为建设项目尚需补充其他验收相关材料的,可提交书面材料撤回申请。
第三章审查
第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核实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情况。
第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及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组织项目单位、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批准
第九条
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对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不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作出审批决定后,按规定将审批信息进行公开。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应当自项目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