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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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背景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治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阻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快,出现临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尽管按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了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专门长,费时费劲,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因此,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这种形式的债务重组,属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的情况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除此之外,实务中还有其他形式的债务重组,即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比如,债务人以等于或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关于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财政部曾于1998年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规范。该项准则自实施以来,关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觉一些问题。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引入了公允价值,同意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地显现出“公允”,从而有可能阻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此种情况,财政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

准则——债务重组》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仍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下称“债务重组准则”)。债务重组准则不仅拓展了债务重组概念,而且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方面,较之修订前有专门大突破。

二、差不多要求

(一)企业应分清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的界限

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今后仍然会接着经营下去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则通常指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状态时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

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可按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再分为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不管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债务重组准则均予涉及。

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情况属于持续经营,也有的情况不属于持续经营。不管哪种情况下发生的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准则均不涉及。

(二)企业应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

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例1】①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1年5月1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价值900万元的产成品抵债。甲企业于2001年5月20日将产成品运抵乙企业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2001年5月20日即为重组日。

假如甲企业是分批将产成品运往乙企业,最后一批运抵的日期为2001年5月30日,且在这一天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则重组日应为2001年5月30日。

②沿用①的资料。假如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一项工程总造价为900万元的在建工程偿债,但要求甲企业接着按打算完成在建工程,那么债务重组日应为该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办理有关债务清偿手续的当日。

③沿用①的资料。假如乙企业同意甲企业将所欠债务转为资本,甲企业于2001年5月25日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则2001年5月25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三、讲明

(一)关于定义

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公允价值”、“或有支出”及“或有收益”等概念进行了定义。其中,除“债务重组”

外,其他三个概念在修订前后的债务重组准则中含义相同。以下就“债务重组”概念作简要讲明。

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今后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比如讲,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现因财务困难与乙公司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95万元现金了结债务。其中,乙公司就给甲公司作出了“让步”。这也讲明,假如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就不能认为是债务重组准则所指的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相比之下,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定义与原定义有以下不同:(1)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2)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

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关于债务重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要紧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3.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清偿债务,关于股份制企业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公司只有在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纳将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例如,甲企业从乙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向乙企业开出一张面值为100万元、利率为3%、3个月期、到期日为20×1年5月31日的票据。由于资金周转临时困难,甲企业无法在5月31日偿清到期的应付票据。经与乙企业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将票据的期限延长到7月31日,并将债务的账面价值100.75万元(面值100万元和利息0.75万元)减至90万元(既减面值,又减已欠利息),延期内票据不计利息。这就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假如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的重组协议为:将票据的期限延长到7月31日,并将已欠利息0.75万元免除,延期内票据不计利息,也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这种重组方式简称为“混合重组方式”。

例如,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再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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