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后在幼儿园玩耍致伤幼儿园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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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后在幼儿园玩耍致伤幼儿园有责任吗

近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小孩在幼儿园玩耍致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陈可(化名)是婺城区新狮街道某幼儿园的托管班学生,事发时3岁。2011年5月18日下午4时左右,陈可的父亲去幼儿园接其回家。幼儿园老师将书包交给陈可父亲后,两人即离开教室。在经过幼儿园游乐场时,陈可要上滑梯玩,父亲未作反对。陈可爬上近1米高的滑梯时,父亲在2米外观望。结果陈可不慎从滑梯上摔倒致伤。当时,游乐场并无幼儿园的管理人员在场,也未张贴相应的警示标语。

受伤后,陈可经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后双方协商未果,陈可于今年5月诉至婺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幼儿园及其负责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该幼儿园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500元。

婺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建军说,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的学生在学校里致伤受损赔偿案件,其特殊性在于陈可已被父亲接走,但却仍在幼儿园里玩耍时致伤。由于陈可年幼,自控能力很弱,其父亲在接走后,监护责任就由幼儿园转移给其父,而其父在儿子玩滑梯时,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幼儿园在放学后,未在游乐场配备管理人员,也未张贴相应的警示标语,其对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不但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负有监管责任,而且在学生被其父母接管后,只要学生还是在校园范围之内,学校仍负有监管责任。教育机构应在一些危险活动区域或从事一些危险活动时,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如张贴警示标语、宣传安全知识、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等。此外,教育机构在学生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应主动进行救护,并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尽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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